战国时期的“法”观念
战国时期的“法”观念
王沛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撰文指出,战国以来,思想界对“法”的理论探讨突焉兴起,诸家学派均多涉及,遂为时代特征,至《韩非子》出乃总其大观。后世中国学者对法的功能或有批褒,但其概念范畴基本由《韩非子》而定型。然而法家法律观之形成渊源自有,即所谓“归本于黄老”。“法”的概念是黄老思想的核心理论之一,法家思想正由此源头而发展,同时黄老学自身也不断演进,与老、庄、法诸种学说区分越来越大。《鹖冠子》是战国晚期重要的黄老学著作,它对于“法”的看法,继承了前期黄老学的客观性特征,但在发现、制定法的过程上则更进一步,这表现在对做为“圣人”的君主能力的怀疑上。同时,在战国时期的黄老著述中,《鹖冠子》与《黄帝帛书》相比,其“道生法”的“道”除了代表天地四时之外,还开始加入了人性因素,在大体同时期或稍后的另一部黄老著作《文子》中,人性因素则成了“道”的主要特征。从黄老学说和法学学说对“法”的各自阐述中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社会原因,即要为礼崩乐坏后的新秩序提供理论支持,为前所未有的新规则提供生存土壤。但黄老学说属于“自发型”,即完全从哲学探索出发,结合政治上的理想,不断去除宗法、王权色彩,力图使独立、抽象的“人”成为其法律观中的主体,这在战国末期的《鹖冠子》中达到了一个高峰,同时战国中期以来渐具影响的“心性”理论也在《鹖冠子》中始见端倪,这种思想对后世法律传统发生了巨大作用。与之对照,法家的“法”观念则试图借用黄老学的理论为其实践服务,其套用黄老及道家学说的概念,不断缩小“法”的内涵,直至狭窄到专指统治者手中的刑、德“二柄”。近代以来,世界上的后发国家全新的法律体系多建立在移植西方理论甚至文化的基础上,而两千年前中国的社会变革并无这种外来力量进行催化,故从自身固有传统出发加以改造的方式则更为有效。这或许就是盛极一时的黄老、法家学说均未成功,而西汉后儒学学说反成正统思想的原因之一。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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