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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宠物动物保护的法律研究

关于我国宠物动物保护的法律研究

[摘要] 人类作为地球生命的主宰,统领着整个世界,包括各种动物。近年来,动物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尤其是宠物动物,已经引起部分学者的极大关注。然而,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刚刚起步,尚存在许多问题。故本文以行政法为视角,首先对我国的动物保护现状做了简单的分析,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紧接着从立法、行政、民众参与三个角度,提出完善宠物动物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促进宠物动物保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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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动物保护;宠物动物;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40-1
一、动物保护的必要性
(一)基于对生命的尊重。不管是人类还是动物,都是造物主的安排,注定是要一同分享这个世界的。动物的存在必然有它的道理。不仅人类享有生存权,动物也应该享有属于自己的相应的生存权。
(二)基于人类自身保护的需要。近年来,动物的数量剧增,对人类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比如,因缺乏有效的管理和人类贪婪的欲望,动物被猎杀摆上餐桌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人类将带有病菌的动物的肉吃入口中,引起多种疾病的高发。另外,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也时常发生。
二、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
(一)宠物动物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多数城市的养犬条例规定,宠物动物的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这借鉴了对人类的户籍管理规定,将宠物的主人与宠物相联系,看似为宠物安排了良好的归属,保证了其基本权利的实现,实则不然。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犯罪、保证良好社会治安的基层行政机关,本身肩负着繁琐重大的任务,每天处理的案件应接不暇,放在宠物身上的精力毕竟有限。
。虽然我管理条例,比如《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但前来为宠物办理登记、打免疫的人却寥寥无几,原因何在?第一,登记费用过高。像北京市规定,每只犬的年管理费用是5000元,如此高昂的费用,愿意负担的人少之又少。同时,除打免疫需要的少量费用外,公安机关将此笔款项用在何处,我们也不得而知。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这样就把宠物免疫机构的决定权利交给了各地方政府,而各地政府都各自规定了不同的宠物定点免疫机构,宠物登记机构与免疫机构的不同一,增加了人们的负担。
(二)立法缺失。新中国成立后,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我国都制定或缔结了一系列与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国际方面有1959年的《南极公约》,1973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等。国内方面有1988年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2004年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等等。然而,看似保护动物的立法,实则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这是我国与西方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区别。
所以,总的来说,中国目前的动物保护立法非常落后,在宠物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空白。
(三)民众的宠物动物保护意识差。、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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