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养宠物渐成热潮,有了小动物的陪伴,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但是养宠物最令人难过的事无异于宠物死亡,近日,合肥蜀山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宠物损害赔偿案件,因两只宠物鸭被人宰杀,宠物主人汪女士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经法官调解,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00元。
两年前,汪女士购买了两只网红鸭,作为宠物长期饲养,经过一段时间的精心喂养,汪女士一家对宠物鸭产生了深厚的感情。2021年4月,汪女士及家人带着两只宠物鸭在饭店吃饭,饭后汪女士的儿子将携带的两只宠物鸭放在附近空地上玩耍,但是孩子顽皮,不一会儿就离开了。
这时,61岁的郑老太骑电瓶车路过饭店附近,发现宠物鸭无人看管就随手将鸭子带了回家。发现宠物遗失的汪女士立即报警求助,但当警方赶到郑老太家时,两只宠物鸭已经被宰杀放进冰箱冷冻。
看到自己的宠物鸭被宰杀,汪女士一家伤心不已,为给宠物维权,汪女士一纸诉状,将郑老太告上法庭。她在提交给法庭的材料中写道:“两只宠物鸭已经成为孩子最亲密的小伙伴,孩子一想到宠物鸭就哭,半夜也会哭醒,至今仍然还在希望某一天他的宠物鸭突然又回到家里。”
蜀山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新月在接手此案件后,一时也觉得有点棘手,被告郑老太宰杀宠物鸭是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侵害原告财产,但是宠物鸭的具体价值却不好鉴定,她决定从法理、情理角度入手,组织双方协商赔偿事宜。
最终,在王新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郑老太当场向汪女士赔偿宠物养育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00元,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现如今,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在朝夕相处中,宠物已不再是玩物,更多被视为家庭中的一份子,对于主人来说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损失也不可逆转。那么宠物作为自然人的财产,其受到侵害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王新月表示,《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特定纪念物品中,由于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包含着人格利益因素,当财产受到损害时,会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的人格利益损害,因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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