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电
目前我国大多数机电产品无需经过强制认证即可进入阿联酋市场。但是根据阿联酋2014年内阁第13号决议要求,船用舷外发动机(Marine Outboard Engines)必须经过阿联酋评估计划(ECAS)认证,并获得合格证书,方可进入阿联酋市场。船用舷外发动机认证依据标准为UAE.S 5015:2013。产商应提供阿拉伯语和英语使用说明书(包括操作和维护说明)。虽然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但由于我国机电企业多出口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的商品,高档次和高附加值的商品及大型机电设备较少,且售后维修服务较差,导致阿联酋民众对我国机电产品的认可度较低,市场销售表现欠佳。
(二)家用电器
阿联酋针对家用电器的合格评定计划开始于2010年年中,涉及家用热水器、家用插头插座、电熨斗、微波炉、洗衣机和干衣机、电炉灶、冰箱和冷柜、室内空调等产品。属于合格评定计划范围内的产品必须通过测试确保符合阿联酋相关标准要求,并在ESMA申请注册及颁发符合性证书COC,对产品进行标识,方可以进入阿联酋市场进行销售。2011年4月13日ESMA又颁布实施国家能源效率和保护计划(EESL)。依据该计划,ESMA自2011年开始,先后将空调、洗衣机、冰箱纳入EESL的管控范围。所有在管控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通过产品测试以获取能效证书,并加贴能效标签,方可进入阿联酋市场。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所有进口至阿联酋市场的洗衣机、干衣机、家用冰箱和冰柜、洗碗机、空调等五类电器产品的能效标识必须含有 EESL 认证的带芯片二维码,此次改版过渡期较短,含有旧版标识的以上五类电器产品,只允许在阿联酋市场销售至 2018 年 2 月 1 日。具体产品及对应的测试标准见下方表格。
新版能效标识样例(冰箱)
(三)灯具
灯具产品已从2014年7月1日起加入阿联酋的强制产品控制范围,包括LED照明产品。进入阿联酋销售的产品均需要提供其指定的电气安全、性能、功能、有害物质检测报告。覆盖的产品包括白炽灯(GLS)≥ 16W(瓦)、线性萤光灯、紧凑型萤光灯、卤素灯、发光二极管(LED)灯、一般照明用途的控制装置、一般照明用灯具。中国向阿联酋出口的灯具科技含量较低,以价格为主导市场战略导致竞争力不强。一些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不惜牺牲产品质量来降低成本,直接造成产品的安全隐患。在设计上,国外灯具外形新颖美观,具有鲜明的个性和时代特性。但是我国出口阿联酋的灯具产品之间,外形模仿多,创造性的设计少。同时,出口的灯具产品多以定牌加工和来样翻版为主,没有属于自己的在国际市场上较具影响力的品牌。
(四)家具
家具产品在阿联酋的准入门槛较低,无需经过ECAS强制认证,阿联酋家具进口关税是4%。中国家具企业进入阿联酋市场不需要担心反倾销,也没有严格的质量和行业协会的认证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阿联酋实行销售代理制度,打算向阿联酋出售商品的外国公司(包括中国的外贸公司)必须通过商业代理进行销售,这导致了出口阿联酋的家具产品成本增加。除此之外,中国出口阿联酋的家具向来以物廉价美著称,但对自主品牌的塑造上仍存在短板,产品都被认为是中低档次。
(五)纺织服装
纺织服装类产品目前尚不属于ECAS认证计划中的管制产品。但早在2007年,阿联酋规格标准管理委员会就专门连续三次召开会议,批准通过了包含纺织等行业在内的多项标准,并建议企业认真遵循。2012年,迪拜中央实验室(DCL)制定纺织品进口规格标准,目的在于降低消费者的健康风险及市场的环境风险。迪拜当局要求,任何进口的纺织物都必须经过DCL的测试、检验和分类。由于迪拜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里人口最多的酋长国,地处阿拉伯、俄罗斯、东欧、非洲及印度次大陆的消费市场中心,出口和转口业务发达,也是中国纺织品出口较大的市场之一,中国纺织企业应密切关注迪拜纺织产品的监管动向。
(六)食品
1.食品法规
绝大多数的阿联酋食品法规以海湾合作理事会(GCC)标准为基础。当没有可适用的GCC标准时,阿联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National Food Safety Committee,NFSC)和检疫委员会就会分别对有关食品以及肉禽类标准提出建议,由市政综合秘书处(GSM)制定食品条例。
阿联酋标准第23/2000号(UAE Standard 23/2000 (GS 23/1998))对食品添加剂的颜色作了规定。阿联酋标准第356/1995号(UAE Standard 356/1995)对保存剂的使用作了规定。阿联酋越来越重视食品法典、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以及其他认证组织承认的食品添加剂,特别是在阿联酋标准(GS 23/1998)中没有的食品添加剂。阿联酋健康当局曾通告限制食品颜色、防腐剂、抗氧化剂和不具有营养的填料。各酋长国当局的食品控制部门将会进一步发布详细情况。
2011年6月,阿联酋发布“海湾合作理事会(GCC)控制进口食品指南”,本指南介绍了出口国及海湾进口合作理事会(GCC)成员国为保证船运进口食品货物的安全和适合性而须采纳的原则和法规要求。该指南内还提供动植物卫生认证证书。
在海湾进口合作理事会(GCC)成员国之间的进口食品要求和程序尚未完全协调一致时,该指南将继续有助于协调程序。特别是海湾进口合作理事会(GCC)成员国将继续朝着完全基于风险的,保证进口食品安全的方法努力。
“海湾合作理事会控制进口食品指南”内容详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sps/ARE/11_1768_00_e.pdf
2.食品标签
阿联酋执行了海合会海湾标准(Gulf Standard (GS)9/1995),这一标准对食品标签作了规定。标签可以只用英文表示。但是由于阿联酋是阿拉伯国家商品的主要中转中心,因此用阿拉伯文和英语两种语言表示标签效果更好。
(1)任何包装的食品标签必须
1)不易去掉或更改;
2)若产品含有动物脂肪、酶、胶或其他任何动物产品,该标签应明示产品来源;
3)标签上的信息必须清楚、易认。
(2)标签必须显示的内容
1)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2)食品名称(品名);
3)原料按其含量降序排列;
4)添加剂名称或国家编码(若有);
5)食品净重(或体积);
6)生产厂家的名称及地址;
7)商标;
8)原产国;
9)贮藏条件要求(如必要);
10)食用方法(如需要);
(3)标签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1)虚假、误导或具有欺骗性;
2)与包装内的视频不一致;
3)标签资料不得被覆盖、更改或涂擦。
(4)食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要求
1)每一种食品都必须显示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2)日期不能手写或用标贴;
3)日期不能被轻易擦掉;
4)对于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下的产品,必须标明其生产及有效期的年月日,有效期所在月的最后一天为有效期;
5)对于有效期在六月以上的产品必须标明其生产及有效期的年月;
6)日期必须用机器印制、凸印或油印。进口食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不得在迪拜或杰贝尔。阿里自由贸易区内印制或修改
7)食品不能有双重日期。
(5)其他
1)所有作为食品成分的脂肪和油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出。
2)猪肉和含猪肉的产品在符合标签一般要求的同时,还要明确指出该产品含有猪肉。标签可以不用图案表示,也可以不列出猪肉或酒精的配方。
3)对于特殊食品如减肥、保健、婴儿食品等必须标有关于产品维生素、矿物质含量,每100克所含营养价值、恰当使用和保存方法等详细信息。
4)宠物食品除用英文标签外,还要求标有阿拉伯文。标签上还需写明“不适用于人消费”并表明生产日期和消费期限。
5)目前阿联酋还没有转基因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因此阿联酋对转基因食品没有标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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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重点产品阿联酋市场准入要求 https://m.mcbbbk.com/newsview48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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