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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患者购物时受宠物狗惊吓,商场应负哪些责任?

心脏病患者去商场选购家电

被突然出现的宠物狗惊吓

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然而

商场却以意外为由

不愿意承担就医费用

消费者应怎样维权呢?

来看下面的案例get答案吧~

具体案例

2018年9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消费者谢先生在渝中区某商场购买电视机时,突然从商场柜台旁窜出一只“博美”宠物狗,谢先生因此受到惊吓,随即前往商场管理部投诉,称自己患有心脏病,在商场购物中受到宠物狗惊吓,要求商场加强管理。商场工作人员对谢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登记。谢先生反映后即离开商场,当时并无发病症状。次日,谢先生再次来到商场管理部,称自己因受宠物狗惊吓,回家后病情加重须服用速效救心药,自己生命健康权受损,要求商场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并陪同前往医院就诊。商场认为,宠物狗进商场纯属意外,并且在投诉当日谢先生并没有发病,之后的发病原因不明,不愿意承担就医费用。双方发生争议,于是谢先生到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进行投诉。

重庆市消委会接到谢先生投诉后,立即调取了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了解当时事发经过,经查看,确认谢先生投诉属实,于是依法进行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场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商场应向谢先生道歉,并承担谢先生为此事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及门诊就诊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商场管理不当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受损害的案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据此,谢先生在商场购物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对谢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商场应当履行该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禁止饲养犬进入的义务。本案中,商场管理疏漏,导致博美犬进入商场,并使谢先生受惊,属于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谢先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损失,商场负有赔偿义务。

消委会支持了谢先生的合理诉求,当事人对投诉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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