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越)环管影[2019]7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关于广州小泽派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广州小泽派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小泽派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明月路11-21号110房,建筑面积250平方米,项目经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粤广越动诊证第GZH0651号)。本项目是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主要经营内容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住院、寄养、美容洗浴。项目门诊最大接待宠物量约为10只/天,美容室最大接待量约为10只/天,设有20个普通宠物笼,不接收患传染病的犬类,不设置瘟犬宠物笼。共有医护人员8人,其中医生3人,护士1人,营业时间为8:00-22:00。本项目设有X光机,不设员工食宿,使用多联机中央空调。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该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本项目设置的X光机等辐射装置设备,需进行辐射专项评价,建设单位应另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评,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进行申报。
三、该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环保措施
1.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选用低噪声或有隔声、消声装置的设备;空压机、电锯等可移动的高噪声施工设备应远离敏感点使用;相对固定的高噪声机械设备,尽量放置在施工场地中央,并进行围挡隔声处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建筑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严禁在中午(12:00~14:00)和夜间(22:00~6:00)期间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延续施工时间的,必须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噪声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排放。
2.建筑、装修材料须选用通过国家质量检验的达标低毒的环保材料,防止或减小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刺激性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泥、渣土、剩余物料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放管理,及时清运,妥善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环保措施
1.项目医疗废水经一体化医疗污水处理器(臭氧消毒),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猎德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备应采取密闭措施、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确保计量器的正常使用。
2.项目设置的排便和排尿盒等有臭气产生,需经常清洗。室内采用紫外线灯消毒杀菌处理;应加强通风换气次数;废气排放口朝向应避开居民住宅阳台和人群频繁活动区,外排气体应进行净化处理;
恶臭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标准。
3.噪声源主要为空调机、风机及宠物叫声等,项目需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宠物发声并应关闭门窗隔声;空调机及风机等设备应采取减振、吸声、消声和隔声等综合治理措施。项目噪声排放须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相应标准要求。
4.医疗废物处置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要求,设专用医疗废物桶或袋单独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动物尸体和组织器官依据《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要求,交相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粪便喷洒消毒剂后,与废气过滤和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滤料、生活垃圾和美容区废物一同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建设单位应同时申请接入广州市固体废物GIS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
5.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 应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排污口,设置危险废物存放警示牌和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
四、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环保部门申报。
五、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须无条件加以改进。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79.251)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自主验收完成后将纸质版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送我局,接受监督。
七、本文只作为项目符合环境保护专业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等其他专业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
2019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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