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称现行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九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也不断加大。目前,我国动物疫情总体上是平稳的,但从世界疫情状况以及我国畜牧业发展水平来看,动物防疫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例如相继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等重大疫情,就对我国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与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是我国成功防控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需要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立法进一步落实动物疫情报告责任主体,建立动物疫情认定制度,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扑灭等措施,提高动物疫情处理的水平。
二是为了促进畜产品贸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需要进一步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明确检疫环节,强化检疫责任,对逃避检疫的行为设定处罚,提高检疫执法水平,做到不漏检、不重检。
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以下称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理顺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四是针对以农户散养为主的饲养方式,需要进一步依法落实饲养者、经营者防疫的责任,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基层政府在强制免疫、疫情监测、疫情预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等方面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
五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维护广大饲养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农业部认真总结现行动物防疫法实施经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先后两次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等31个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到辽宁、黑龙江、重庆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十章八十二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四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动物疫病的预防
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加强疫病源头控制,及早发现动物疫病,降低损失和危害,促进动物产品出口,按照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要求,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做了以下修订:
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在现行动物防疫法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经强制免疫的动物一律建立免疫档案,加施免疫标志。饲养宠物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二是强化对疫情的监测和预警。细化现行动物防疫法关于疫情监测的规定,建立疫情预警制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兽医技术机构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进行监测;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是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制度。吸收其他国家成功经验,明确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即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要按照规定经检疫合格。
二、关于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
疫情处理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为了及时做出应急反应,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要求,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做了以下修订:
一是严格疫情报告制度。落实疫情报告责任主体,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是明确疫情认定程序。为了保证疫情认定准确无误,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三是规定疫情通报制度。为了增加疫情的透明度,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军队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并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
四是规范疫情公布制度。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进一步强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并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对于动物疫情的控制与扑灭,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动物防疫法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对部分具体制度做了修改与完善,并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做了必要衔接。
三、关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环节。按照完善检疫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维护饲养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做了以下修订:
一是规范检疫主体。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的精神,建立官方兽医制度,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具体检疫工作由官方兽医承担,明确官方兽医是指具备法定资格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二是明确检疫环节。在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屠宰的动物,出售、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环节做了进一步明确。
三是强化检疫责任。针对检疫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官方兽医必须实施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才可以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要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四、关于动物诊疗
动物诊疗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基层动物防疫活动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做了以下修订:
一是完善动物诊疗许可制度。细化现行动物防疫法关于动物诊疗许可的规定,明确开展动物诊疗业务的条件,规范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程序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内容、期限、续展和变更。
二是建立执业兽医制度。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兽医行业准入制度,规定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明确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条件,确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注册程序,并规定执业兽医必须参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三是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实践需要,明确动物诊疗单位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要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五、关于动物防疫工作体制和财政投入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持,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的精神,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做了以下修订:
一是完善动物防疫工作体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规定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医技术机构分别负责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和技术工作。
二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和队伍建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三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物品、征用的人力和物资,要给予补偿。同时规定依法进行免疫、检疫和检测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六 、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针对现行动物防疫法中存在的处罚较轻,有些违法行为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等问题,修订草案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做了以下修订:
一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是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科学设定罚款数额。在与同类法律如畜牧法相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实践工作需要,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兼顾法律责任的可执行性与威慑性,科学设定罚款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知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docx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我国将建立官方兽医制度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拟进一步完善对饲养犬、猫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关注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防疫规定都适用于宠物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每经问: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等提出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征民意:流浪犬猫怎么管,狂犬病要免疫?
网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s://m.mcbbbk.com/newsview493883.html
上一篇: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施行 市民 |
下一篇: 第167章:猫狗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