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2019年8月4日
成都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整合扩展而成的。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中国首批出口加工区之一,2009年进出口总额64.2亿美元,2010年1—7月进出口总额50.75亿美元,增长43%,综合排名全国第5、中西部第1,是全国发展最好的出口加工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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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保税物流中心(B型)于2009年3月通过验收,7月正式封关运行,目前发展情况良好。根据国务院批复,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4.68平方公里,位于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
整合扩展后的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出口、保税物流、口岸功能于一身,是目前国内功能最全、政策最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利于海关监管运行,更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检验检疫优惠政策
对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免检。
在口岸和综合保税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应检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内实施检验检疫。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税收优惠政策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从境外进入加工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模具及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予以出口退税。
区内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级高新区的优惠政策。
外汇优惠政策
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机构,向区外销售货物,可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
区内机构可不经外汇局批准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
加工贸易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贸易,按一般贸易进出口管理。
境内区外企业可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到综合保税区内加工,经有关部门审批,加工后复运区外。
其它优惠政策
进区设立的加工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国家给予出口综合保税区外的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进区投资的企业给予全过程“一站式”的投资服务,保证企业不出区就能办理一切投资手续。
对进区企业设立的加工工厂所需要的电力增容,用水增容,用气增容的相关费用,凡市级相关部门收取的一律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