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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行为学方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动物行为学方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动物行为学方法

篇1

关键词:任务教学;设计

项目教学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它是以工作任务为中心选择,组织教学内容,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要学习方式和最终目标。工作任务教学设计就成为项目教学首要任务。本文以林业行政执法课程中捕杀野生动物的行政执法为例,从以下5个方面谈谈课程改革中任务设计思路。

1 任务定位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技术专业和森林资源保护专业的主干核心课程,开设的目的主要是为林业基层单位输送高素质高技能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针对本课程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在钻研教材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林业生产实践,对教学项目任务进行设计,其中,捕杀野生动物的行政执法是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项目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野生动物保护措施之一,主要内容包括特许猎捕证制度、狩猎证制度、猎捕工具及猎捕方法管理制度、违反捕杀野生动物法规的法律责任等。在学习本任务之前,学生已经掌握了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制度、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保护制度2项法律规定,为全面、系统地学习捕杀野生动物的行政执法打下了基础。同时,为学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执法后续任务作好准备。本任务的主要特点是引用典型案例,理论以必须、够用为宗旨,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

2 学情分析

本任务一般针对的是高职二年级学生,除普高生和三校生的差别、班级间差别外,学生的基本情况是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掌握了与任务相关的专业基础课程知识,需要进一步提高理解能力和分析问题能力,继续培养自主学习能力。

3 教学目标制定

在充分分析本任务内容,全面把握学生现状的基础上,为本任务设定了能力目标、知识目标、方法目标和社会目标。本任务的能力目标是培养学生会从林业法律角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合理应用捕杀野生动物行政执法法规;知识目标是了解捕杀野生动物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掌握特许猎捕证制度、狩猎证制度、猎捕工具及猎捕方法管理制度,熟悉违反捕杀野生动物法规的法律责任;方法目标是具有较好的理解能力,具有查阅资料和自主学习能力;社会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依法治林观念。

4 重点难点确定

为了达到教学目标,分析设计任务的重点和难点,重点是关于特许猎捕证制度、狩猎证制度、猎捕工具及猎捕方法管理制度、违反捕杀野生动物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难点是捕杀野生动物行政执法法规的合理应用。

5 教学过程设计

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体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对捕杀野生动物的行政执法能力。以捕杀野生动物的行政执法任务完成的过程为主线,将教学过程设计为5个步骤。

5.1 导入任务

教师引导学生复习与本任务相关的旧课,如:确定法律责任的逻辑方法,林业犯罪的四大构成要素,创设学习情景,充分利用多媒体,展示给学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动物、猎捕野生动物使用的工具等相关图片,引导学生回顾学过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技术》课程中野生动物知识点,学生自主思考问题,违反猎捕野生动物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种类等。教师将任务呈现给学生,分析猎捕野生动物种类不同、数量不同的典型案例,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个过程需要3分钟,通过情景嵌入法、任务驱动法,使学生在学习本任务时达到自愿学习、乐于学习、独立学习3个层次。

5.2 基本能力训练

教师选取当地影响力较大,猎捕1只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以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料方式展示给学生,学生会根据案例从思想道德方面发现案件中不道德行为,提出自己的观点:如野生动物都可否猎捕?猎捕工具哪种最好?动物也是生命,杀害它们是不是太残忍了等。教师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发现案件中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某种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保护对象?猎捕这种动物是否违法?如果违法,违反哪些法律规定?猎捕工具及猎捕方法有何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导出任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也就是任务的重点。根据课前回顾的确定法律责任的逻辑方法,教师引导讲授,学生思考参与,共同分析解决选取的猎捕野生动物行政案件。若典型案例中猎捕的1只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另一只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将如何处罚?循环训练,教师指导,学生2人或3人一组,先独立思考,后集中讨论,小组选出代表发言,分析解决猎捕野生动物行政案件。时间需要20分钟,采取案例教学法、课前学生自学与课上教师引导相结合、学生独立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方法,引起学生集中注意捕杀同一种类同一数量野生动物行政案件的分析方法,掌握任务重点知识。

5.3 能力引伸训练

教师引深案例,若典型案例中猎捕的1只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另1只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将如何处罚?若猎捕的1只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1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将如何处罚?若猎捕的1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3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将如何处罚?若猎捕的3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5只某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5只另一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将如何处罚?若猎捕的5只某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5只另一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12只某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18只另一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将如何处罚?这个过程需要30分钟,教师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转换案件,循环指导,学生独立或分组讨论,采用案例教学法、训练探究法、分组学习法、自学引导法完成任务,学生能够较好地掌握捕杀不同种类同一数量、同一种类不同数量、不同种类不同数量野生动物行政案件的分析方法,能够从法律角度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依法解决问题,突破任务难点。

5.4 能力强化训练

教师以选取的典型行政案例示范讲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填写规定,学生以小组为单位任选能力引深训练中案例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先独立制作,后小组集中讨论,独立与集中相结合,小组个别代表发言,教师引导,学生之间、小组之间交流,完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最后以小组为单位上交任务。这个过程需要20分钟,教师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学生转换角色,采用案例教学法、训练探究法、分组学习法、自学引导法,学生能够规范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顶岗实习和将来作为一名林业工作人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5 能力拓展训练

为使学生知识面得到拓展,教师设计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的典型刑事案件,学生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认定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罪与非罪。学生会应用林业犯罪四大构成要素分析案件,这个过程需要10分钟,教师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学生转换角色,采用案例教学法、自学引导法,对案件是否情节严重能作出准确判定。

5.6 综合评价及小结

为检查学生任务完成情况如何,从5个方面设计评价内容,分别是学习态度,占10%;学生发言的主动性、语言表达,占30%;在规定时间内能否正确完成、完成质量,占20%;证书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占30%;课前收集与任务相关新知识新内容能力,占10%。

任务实行综合评价,评价方式包括检查评价、讨论评价和总结评价。检查评价指学生在学习训练中表现,小组内自评,小组间互评,占30%;讨论评价指从法律角度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依法解决问题,占50%;总结评价是指重点掌握情况,难点突破程度,占20%。教师启发、提示学生评价,学生代表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作点评,综合评价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学生评价占50%,教师评价占50%。

教师小结本任务,对任务重点和难点归纳总结,时间是5分钟。

5.7 作业布置

教师利用2分钟时间,给学生布置作业。作业分任务作业、拓展作业和预备作业3部分。任务作业是每人选取课上训练之外案例之一,自主训练,提交《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拓展作业是查阅资料,谈谈你所在地区在野生动物保护中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预备作业是预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执法,收集与预习任务相关新知识新内容。通过e_mail、班级QQ群等方式,学生可以在完成作业时咨询教师作业中出现的问题,教师及时解答,保证作业完成质量。

篇2

关键词:物流产业;动态规划;资源优化

中图分类号:F259.2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Dynamic programming is the way to improve the allocation of logistics resources. The theory and method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key to solve the optimization problem of logistics resources for the industry supply chain and enterprise cost and efficiency. This paper classified the research on the dynamic programming of the logistics industry in China into several types and did an overall analysis of the relative research results in this area from two perspectives: one is the macro logistics industry, and the other is the designated link in the process. In addition, an review was given on the research contents, methods and characteristics after consulting a large quantity of related literature with the hope to facilitate the future studies.

Key words: logistics industry; dynamic programming; resource optimization

0 引 言

现代物流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1],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物流业是融合仓储、配送、运输、货代、信息等的复合型服务业,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物流业也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动态规划是运筹学中一种研究多阶段决策问题的理论和方法[2],无论是对于物流行业中供应链的优化,还是对于企业内部物流成本和效率的优化,这种理论和方法都为企业的管理决策提供了不同层面的支持。因此,动态规划理论和应用研究成为当前物流领域解决供应链效率低下、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热点。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分析了动态规划在我国物流产业的应用研究现状,为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探索提供便利。

1 国内外动态规划在物流产业的研究概况

近年来,动态规划在物流产业的研究呈现上升趋势,本文采用文献检索的方法对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动态规划在物流产业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统计整理。

通过ELSEVIER公司的Science Direct数据库,使用“Dynamic programming of goods”、“Logistics dynamic programming”和“Transportation dynamic programming”三个检索词进行检索,检索情况见表1。

使用清华同方数据库和万方数据库,利用“物流动态规划”、“运输动态规划”、“货物动态规划”、“物流资源优化”、“交通运输优化”和“货物仓储优化”六个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情况见表2。

由表1、表2统计的结果可以看出,国内对动态规划在物流产业的研究要多于国外,这与当前国内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是分不开的。从以上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可以将研究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一是动态规划在宏观物流产业的研究;二是针对物流过程中某个环节,如库存采购、物流配送、仓库选址过程中的物流资源进行配置优化研究。

2 动态规划在宏观物流产业的应用研究

针对动态规划在宏观物流产业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分为:企业物流资源研究、行业物流资源研究、特定背景物流资源研究三个方面。

(1)企业物流资源研究。天津大学的赵双记[3]以宝硕化工供应链系统为研究对象,从采购、库存、生产三个方面入手,解决宝硕化工现存生产与库存之间的矛盾问题。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潘珩[4]对企业生产物流进行了研究,运用动态规划的方法,针对企业的生产物流和多种产品,提供了优化的分析和运算方法。哈尔滨理工大学的刘虹等人[5]根据企业的物流优化模型,提出一种新的矩阵运算的动态规划算法,更好地解决了企业对单个用户的供应链优化。

(2)行业物流资源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的边展[6]通过分析海运行业港口集装箱堆场的相关操作事宜,以提高装卸效率为目标优化了集装箱的装船顺序。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的张孝忠、周慧兰,北京交通大学的董祥俊等[7]针对铁路行业的物资管理的特点,提出通过建立动态规划模型来变更存储设施选址的方法,降低了铁路施工企业物资运输和其他相关成本。华中科技大学的马士华等[8]通过考察公路运输行业中供应链物流运作能力的多项指标,对达到最优物流能力的最小物流成本进行了研究。

(3)特定背景物流资源研究。物流行业的特定背景非常多样,本文针对其中的应急物流、回收物流和不同生命周期物流进行简要总结。

北京交通大学的英升贺等人[9]针对应急物流的物资配送特征,建立了受灾地区接收点和非受灾地区发送点之间的配送网络。武汉理工大学的余浩然[10]利用多周期动态规划理论对再制造物流的设施选址和流量分配进行了着重研究,实现了节约和环保的生产理念。上海交通大学的佘小川等人[11]分析了产品在不同生命周期情况下采取的不同市场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利用动态规划方法对物流成本最小化问题进行了研究。

从这些角度进行研究的文献来看,对于动态规划在宏观物流产业的研究呈现了以下特征:一是研究侧重于定性分析,对物流产业进行理论研究探索;二是侧重于定量分析,运用运筹学中的动态规划方法和计算机模拟仿真技术来建立优化模型。随着计算机和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第二个特征日益突出。

3 动态规划在物流环节的应用研究

对物流过程中某个环节的动态规划研究主要是通过库存采购环节、物流配送环节和仓库选址环节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1)库存采购环节。长春理工大学的王景恒[12]建立了配送中心的货物装卸搬运模型,利用动态规划方法求解,并通过实例证明了模型的可行性及实用性。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施新平[13]通过分析汽车动态库存服务方法,构造了以时间为函数的动态物流库存管理模型,促进了企业库存管理能力和创新服务能力。曲阜师范大学的徐健腾[14]利用组合最优化理论分别对单一产品多断点、单断点和易腐产品的经济批量问题进行研究。

(2)物流配送环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周森[15]利用自然数序列来编码,以遗传算法为依托来解决车辆的路径优化问题,得到了低于案例成本的方案。山东经济学院的袁杰[16]提出了先分配车辆后指派车辆的处理思路,利用动态规划方法和蚁群算法为目标分配车辆,实现了将最短车辆路径问题向最优客户问题的转化。重庆大学的陶波[17]通过研究B2C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配送,建立整数规划的最短路径模型,并利用动态规划法为理论求解并得到质量较高的解。重庆邮电大学的任志霞[18]利用运筹学方法和计算机技术分别对0-1规划问题、背包问题和路线优化问题进行研究,为配送环节提供帮助。

(3)仓库选址环节。南昌大学的胡章云[19]通过考虑供应商的供应量、客户的需求量及配送时间等因素,建立了不确定环境下配送中心的动态选址模型,利用动态规划思想来支持长期的动态选址决策。武汉理工大学的徐利民等人[20]针对不考虑时间因素的静态选址,提出了运用动态规划求解的思想,并结合实例分析了加入时间变量后企业如何做出选址决策。东北大学的陈冰冰[21]利用一个企业的数据进行实例分析,建立了双层规划和动态规划相结合的物流中心选址模型。浙江师范大学的卓婧婧等人[22]基于树型动态规划来简化配送网络,提出较之传统动态规划、层次分析法等更有优势的选址算法。

以上三个研究方向的研究成果各有特点:库存采购环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库存管理能力、装卸搬运方法和经济批量等问题的优化;物流配送环节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最短路径的优化和计算;仓库选址环节的研究则集中于在考虑不同因素情况下对最佳选址模型的建立。这些研究主要采用动态规划和其他辅助方法来建立模型或者求解,部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仿真或者以实例验证。理论指导性较强,但实践指导性较弱。

4 国内动态规划在物流产业的研究展望

通过以上对国内动态规划在物流产业研究的相关文献综述可以看出,研究既有理论方法的探索、配置模型的构建,也有与特定背景结合的探讨,研究态势多元化。本文认为,动态规划在物流产业的研究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展开:

(1)结合我国供应链体系,将动态规划运用到生产、仓储、销售、配送等整个供应链中,以供应链整体优化为目标,促进物流资源的整合优化。

(2)结合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情况,研究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先进的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动态规划整合。

(3)结合我国“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按照我国物流业的发展状况、物流基础设施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等,在战略层面对我国物流环境进行规划研究。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动态规划在物流产业的应用是现代物流管理研究的重点,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希望本文对动态规划在我国物流产业应用研究的相关文献的总结分析,能够为我国物流行业和物流企业提供帮助,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 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Z]. 2014.

[2] 黄立君. 动态规划在企业运输物流中的应用研究[J]. 赤峰学院学报,2009(3):98-100.

[3] 赵双记. 基于动态供应链管理的宝硕化工流程分析与研究[D]. 天津: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4] 潘珩. 动态规划方法在企业生产物流控制中的应用研究[J]. 物流技术,2004(4):72-73.

[5] 刘虹,孙金梅,陈德运. 一种基于供应链的动态规划算法[J].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报,2003(2):122-124.

[6] 边展. 基于混合动态规划的集装箱装船顺序优化[D].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7] 张孝忠,周慧兰,董祥俊,等. 动态选址在铁路施工企业物资管理中的应用[J]. 经营管理,2007(7):49-51.

[8] 马士华,申文. 供应链物流运作能力计划模型与分析[J]. 中国管理科学,2007(8):83-88.

[9] 英升贺,李毅鑫. 动态规划和整数规划在应急物流物资配送优化中的应用研究[J]. 物流技术,2009(8):80-83.

[10] 余浩然. 再制造物流网络多周期动态规划模型研究[D]. 武汉: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11] 佘小川,季建华. 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物流系统动态规划研究[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5):102-104.

[12] 王景恒. 物流中心货物最优配装问题的动态规划解法[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4(3):9-11.

[13] 施新平. 基于动态汽车库存管理的物流企业创新服务分析[J]. 物流技术,2014(5):316-318.

[14] 徐健腾. 组合最优化在库存管理中的应用[D]. 曲阜:曲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5] 周森. 基于遗传算法的物流运输中的车辆路径研究[D].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16] 袁杰. 基于蚁群算法的多车场车辆路径问题研究[D]. 济南:山东经济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0.

[17] 陶波. 基于最短路径算法的物流配送车辆优化调度的研究[D]. 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18] 任志霞. 物流配送系统中的运筹学问题及方法研究[J]. 物流科技,2007(3):10-12.

[19] 胡章云. 不确定环境下的城市配送中心动态选址研究[D]. 南昌: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0] 徐利民,马良成,方芳. 仓储中心的动态规划选址及应用[J].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3(4):256-259.

篇3

行动导向法将学生作为学习的核心和主体,教师由传统的知识讲授者转变为学习活动的组织者、观察者和调整者,强调对学生学习自发性的调动和培养。它以学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为主要学习目标,对其进行详细分解,落实于教师引导学生自我构建的具体学习行动中。对于物流课程的开发,遵循“行动领域———学习领域———学习情境”的规律,即先按照物流岗位的工作过程开发相关的学习领域,这些领域包含了各环节物流工作的职业要求,然后以这些学习领域为目标,设计能保证学生掌握有关职业技能的学习活动,即“学习情境”。这种教学模式在德国得到了充分发展,也在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行动导向法中的“行动”有三层含义,一是指行动过程,具体包括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六个步骤;二是指职业行为;三是指人的认知规律。因此,行动导向法强调职业教育的教学活动要以实际工作情境中所要求的行动能力为目标,在研究职业情境的基础上提取学习情境,以学习情境中的行动过程作为培养学生的途径。

基于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

基于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包括了对一系列具体教学方法的应用,如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项目教学法、角色扮演法、张贴板教学法、模拟教学法、实物展示法等。以下以采购管理课程为例,对几种主要方法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1.头脑风暴法+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是由学生对某一给定的问题自由讨论,在彼此交换意见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对问题的认识或解决方法。教师作为协调者,不评判任何学生在讨论中发言的正确性与否,重点控制讨论的效率,避免出现闲聊或无意义的争执。这种方法有利于集思广益,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提供条件。案例教学法是由学生对教师所提供的原始资料提出问题,并自己动手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学生通过彼此间的交流以及教师给予的反馈,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锻炼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上两者在高职物流教学中可以紧密地结合起来,比如采购业务流程再造内容的教学,就可给出学生一个企业采购流程的案例,让其用头脑风暴的形式自由讨论该企业采购流程再造的方式。具体步骤为:首先,由教师给出某物流企业采购流程的基本信息,即六步骤里的“资讯”;其次,学生分组讨论,并记录整理讨论结果,提出企业采购流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即“计划、决策、实施”;最后,学生分组汇报讨论结果,即“检查、评估”。教师应注意对学生的合理想法给予鼓励,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2.模拟教学法+角色扮演法模拟教学法是通过模拟实际工作过程或虚拟工作情境,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学习内容,获得相关技能。此种方法为学生提供了反复练结的机会,更有利于巩固所学知识。角色扮演法主要是让学生扮演不同的工作角色,通过虚拟体验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过程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比如采购谈判的教学,就可模拟实际谈判的过程,让学生分成两组,分别扮演采购方和供应商,根据给定的案例,按照谈判准备、正式谈判和检查确认三个阶段,对合作的基本内容进行洽谈,并在此过程中总结实用的谈判技巧和策略。3.张贴板教学法张贴板是一种用软木或者塑料泡沫制作的粘贴板,教师和学生可将学习过程中的任何思考、总结写在卡片上,然后用大头针钉在上面。采用张贴板教学,加强了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交流,改变了传统的黑板板书不便更改整理的缺陷,板上的卡片可以随时更换调整,便于师生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信息交流,将讨论的过程和总结的结果全部记录下来。在采购管理的教学中,JIT的看板原理的学习就可以巧妙地运用张贴板。由于看板管理本身就是运用传送看板和生产看板明确每个工序对物料的需求量,根据卡片提示来以需定产的,因此可让学生根据案例实际制作和使用看板,将所有看板即卡片钉在张贴板上,然后按看板管理的流程进行更替操作,便可对JIT的基本原理加深印象。4.实物展示法实物展示法即将教学内容中涉及的实际工作工具展现给学生,将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帮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实际的工作情境。在高职物流管理的教学中,可带学生去物流企业参观,或者借用、租用乃至购买部分物流工具,如叉车、托盘、物流信息管理软件等,建立学校自己的物流实训基地。也可以考虑让学生动手制作模型,既提高了其动手能力,也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应注意的问题

篇4

1 进行物理学思想方法教育是学生学好物理的前提和基础

物理学由物理概念、物理规律、以及贯穿其中的物理学思想方法构成,这些都是学生学习的核心内容.九年义务教育物理教材循序渐进地将物理学思想方法植入到概念、规律的学习以及探究活动中,使学生在学习概念与规律中体验方法,实现物理学思想方法的感悟和内化,建构概念、规律、方法相互联系的知识体系.正如粤沪版九年义务教育物理教材所述“我们不仅要知道物理概念的来源,经历物理规律的探究过程,还要学习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楚概念和规律的含义,并会运用它解释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一表述显现了物理学思想方法在物理学习中的基础性地位.

1.1 掌握物理学思想方法是学好物理的前提

物理学思想方法贯穿在学科知识体系的各个环节.不同的概念或不同的物理规律的产生可能源于相同的思想方法基础.可见,虽然有些概念和规律描述的对象不同,却有着共同的思维本质.这些共同的本质的东西可以将不同的内容联系起来,形成在共同思维框架下的知识体系.初中物理常用的方法,如观察法、实验法、比较法、类比法、等效法、转换法、控制变量法、模型法、科学推理法、比值定义法等融入在学生建构物理概念、物理规律及应用物理知识的每个过程.缺乏物理学思想方法的指导,就不能灵活应用物理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学好物理将无从谈起.

1.2 掌握物理学思想方法是建构物理知识体系的基础

物理概念的建立与物理规律的探究无不经历了科学的方法过程.物理概念与规律的学习无不建立在一定的思想方法基础之上.虽然学生学习的是前人的研究成果,但是学生对物理知识的学习不是被动地接受,还需利用前人的思想方法重复前人的探究活动,实现知识的自主建构.

比如建模思想.人们为了方便研究事物及其系统的本质而建立突出主要因素而忽略次要因素的模型.为了研究液体的压强,建立液柱模型;为了研究光的传播,建立光线模型;为了研究物体的运动,建立了匀速直线运动模型;为了研究磁场,建立了磁感线模型;为了研究力与运动的关系,建立了光滑表面模型等等.这些模型的建立,方便人们排除次要因素的干扰,深入探究事物的本质.又如教材中许多的探究实验,都建立在控制变量的思想方法基础之上.典型例子有:探究影响液体蒸发快慢的因素;探究影响滑动摩擦力大小的因素;探究影响压力的作用效果的因素;探究影响浮力大小的因素;探究欧姆定律;探究影响电磁铁的磁性强弱的因素等.如果没有控制变量的思想基础,就没有实验探究的意义,更无法得出正确结论.又如为了探究平面镜成像规律,采用等效替代的方法,用没有点燃的蜡烛去代替点燃的蜡烛去与点燃的蜡烛的像重合,从而确定像的位置和比较像与物的大小,最后得出正确的结论.如果没有等效替代法的巧妙运用就很难得出平面镜成像的规律.大量事实表明,物理知识建构在物理学思想方法基础之上.

2 进行物理学思想方法教育是培养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途径

物理学科能力的形成源自对物理知识体系的深刻理解及对物理学思想方法的融会贯通.其中知识是能力基础,方法是能力的核心.物理思想方法是形成学生学科能力的必要因素之一.

2.1 学习物理学思想方法的过程其实就是能力生成的过程

物理知识和物理学思想方法是相辅相成、合为一体的.物理概念和规律是物理学的“躯体”,物理思想方法是物理学的“灵魂”,“灵魂”统领“躯体”.学生学习概念,进行探究活动及得出结论都要用到各种思想方法,如分析、综合、归纳、抽象、推理、假设、建模、控制变量、等效、转换、类比、比较等.学生对物理学思想方法的体验感悟和内化加工及应用,都要经历大脑的一系列思维过程,学生的思维活动促进能力的不断提高.

2.2 学习物理学思想方法是学生能力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在我看来,教给学生能借助已有知识去获取知识,这是最高的教学技巧之所在.”而物理学思想方法就是获取物理知识的知识.学生掌握了物理学思想方法,并在具体的学习环境中应用它们去建构新的知识,这就是能力的形成过程.学生用正确的思想方法研究新的问题,取得研究成果,或在研究过程中感悟出新的正确的思维方法,这就是能力的发展.知识、方法、能力三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3 进行物理学思想方法教育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

长期以来,部分老师重知识传授,轻科学素质培养,忽略了对学生进行物理学思想方法的教育,束缚了学生科学素养的提高及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巴甫洛夫曾说过:“有了良好的思想方法,即使是没有多大才干的人也能做出许多成就.如果思想方法不好,即使有天才的人也将一事无成.”进行初中物理学思想方法教育,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认识物理世界的基本方法,并用物理学家的思想方法应用于今后的学习、发展、创新和创造中.

3.1 物理学思想方法是科学素养的重要内涵

教育部制定的《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认为“科学素养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一般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备一定的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科学素养包括三个基本维度: 科学知识与技能、科学思想方法、科学精神.物理学作为科学课程之一,其思想方法是科学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理学思想方法具有其它学科方法无法代替的特殊意义.可见,缺少物理学思想方法教育就无法实现学生科学素养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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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急性毒性试验

化妆品急性毒性是指经口或经皮肤途径一次接触或24小时内多次接触某一化学物质,或4小时内吸入暴露化学物所引起的不良效应。“一次”接触,在经口途径染毒时,是指瞬间给予实验动物染毒,在经呼吸道与皮肤染毒时,是指在一个规定的时间段内使实验动物持续接触化学物的过程。而“多次”接触是指当外源化学物毒性很低时,即使一次给予实验动物最大染毒剂量仍不能观察到毒性作用,从而需要在24小时内对实验动物进行多次染毒,以达到规定的限制剂量。急性毒性试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死亡为毒性终点的经典试验,主要是求得LD50。另一类实验不以死亡为观察终点,这类试验可得到受试物靶器官毒性和非致死性不良反应的数据。传统的急性毒性试验属于第一类。1984年,英国毒理学会首先提出不应使用大量动物来获得看似精确的LD50值,1987年经典LD50试验法最先被欧洲委员会废除,2002年,被OECD指南废除。

对于“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经典的动物试验于2009年得到了修订,增加了3R的内容和非LD50的程序。2008年,OECD认可了德国提出的“急性吸入毒性一急性毒性分类(ATC)方法”,其原理类似于经口毒性试验的ATC法。2009年,重复剂量吸入毒性(28天或14天试验)和亚慢性吸入物毒性(90天试验)也按照3R的原则进行了更新。急性皮肤毒性仍沿用动物试验,它是指受试物应用于实验动物不超过体表皮肤面积的10%,经过14天观察,病理学检查毒性变化主测定LD50值,急性皮肤毒性试验对于皮肤吸收和其它亚慢性皮肤毒性试验的剂量确定是有用的。

化妆品急性毒性试验一般选用成年健康哺乳动物,首选大鼠,其次是小鼠,特别必要时才选择非啮齿类动物(犬或猴)。试验前首先要了解受试物的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根据受试物的用途和有关测试规范设计实验方案。对于新化学物,还应检索与其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相似的化学物的毒性文献资料,这样既能提高动物实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对于减少和优化实验动物的使用也是必需的。急性毒性的内涵是很丰富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是LD50的测定。试验结果的观察记录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临床症状及发生过程、死亡情况和时间分布、体重和病理形态变化。观察时间一般要求14天。

二、急性毒性试验的替代方法

从法规的角度讲,化妆品急性毒性试验的主要目的是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其组份的固有毒性进行基本了解和分类,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目前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的优化方法共有3项,即是固定剂量程序法(OECD TG 420),急性毒性分类方法(OECD TG 423)和上下程序法(OECD TG 425)。每种方法均需预设剂量,开始剂量的确定可基于小范围内的预试验研究、细胞毒性筛选或已有资料进行分析。染毒后,观察动物明显的毒性症状,包括死亡(ATC或UDP),或毒性症状(如FDP)。在欧美等国家以死亡为终点的试验已被所有法规废除,因此急性毒性试验中替代方法的使用已成为强制性的方法。三种替代方法中,ATC法最常用(在欧洲约50%的经口毒性试验采用此方法)。

1 固定剂量法

于1984年由英国毒理学会(BTS)最早提出。该试验不以动物死亡为观察终点,而是利用预先选定的或固定的一系列剂量染毒,从观察化学物的毒性反应体征作为终点来对化学物的毒性进行分级。该方法的价值在于使估计化学品急性经口毒性所需要的动物量达到最小。试验各组选用同一性别(通常选用雌性)动物,以5、50、300和2000mg/kg四个固定剂量(特殊需要可考虑增加5000mg/kg)顺次进行经口染毒。根据预试验结果确定的能够产生毒性反应但又不至于引起死亡的剂量作为起始剂量。根据毒性反应和死亡的有无来确定是否在更高剂量或更低剂量继续进行试验。出现下列情况情况结束试验:1)当出现明显的毒性反应或已确认不多于一只动物死亡;2)最高剂量未出现毒性反应;3)最低剂量动物出现死亡。以初始剂量为50mg/kg为例,5只实验动物(包括预试验1只),如果死亡数≥2只,则再选择一组动物给予5mg/kg的受试物;如果≥1只动物具有明显毒性,或1只死亡,则将该受试物按GHS分类为3类物质;如表现为无毒性,则再选择一组动物给予300mg/kg的受试物。FDP法估计LD50在一个限定的剂量间隔内,结果可按照GHS分级系统对化合物进行正确分类。

2 急性毒性分类法

由Sumiey于1990年提出,该试验是以死亡为终点的分阶段试验法,试验分步进行,每一步使用单一性别(通常为雌性)的3只动物,确定动物的死活情况后再决定下一步试验。有3种可能的结局:(1)无需进一步试验即可分级;(2)同一剂量水平再做3只动物;(3)在高一级或低一级剂量水平另做3只动物。以开始剂量300mg/kg为例,给予3只动物染毒,如出现2~3只动物死亡,则下一步试验降低一级剂量,以50mg/kg剂量染毒;如出现0~1只动物死亡,则下一步试验再用同一剂量水平进行另外3只动物的染毒。与经典急性毒性试验法相比,采用ATC法仅需2~4步即可判定急性毒性分类,所用大鼠不超过12只,有效地减少了动物的使用量。

3 上下增减剂量法

又称阶梯法,序贯法。由Dixon和Mood于1948年首次提出,1985年Bruce进行了改进。1987年该方法被美国材料学会(ASTM)采纳,2001年被OECD采纳。该方法最大的特点是大大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不但可以进行毒性表现的观察,还可以估算LD50及其可信限,适合于能引起动物快速死亡的受试物。UDP由限度试验和主试验组成,限度试验分为2000mg/kg和5000mg/kg两个剂量水平,用于受试物毒性较小的情况。主试验是一个预先设计的染毒程序,每次染毒1只动物,由第1只动物染毒后的反应决定第2个动物

接受化学物的剂量,若动物存活,第2只动物给予高一级剂量,若第1只动物死亡或出现濒死状态,第2只动物给予低一级剂量。在对每只染毒动物仔细观察48h后,可以决定是否对下1只动物染毒以及确定染毒剂量。当满足停止试验的标准时可以结束试验。根据终止时所有动物的状态,用最大可能性法计算LD50值。采用上下增减剂量法确定LD50只需要6~9只动物。

4 急性吸入毒性-急性毒性分类法

是将急性经口途径的分类法应用于吸入途径,原理与试验过程与经口的ATC相同,OECD列为TG436。该试验能满足大多数法规监管的需要,提供一个对LG50和GHS分类的范围估计。与传统的急性吸入毒性相比,替代方法使用了更少的动物。当然,新方法无法满足所有监管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必要时可执行修订后的动物试验(即TG403)。

三、急性毒性的体外筛选方法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利用体外细胞系统预测体内急性毒性效应的研究就开始了,人们发现体外细胞毒性与动物急性毒性死亡剂量之间具有相关高度性,还有研究表明诱发体外细胞毒性的化学物浓度与人血液该物质的致死浓度之间存在相关性。体外细胞毒性的用途,首先是代替LD50试验中的剂量确定试验用于预测急性经口毒性的开始剂量,其次作为系列组合试验的一部分,做为新化学物质分类和标识的依据,以减少或替代现行的动物实验,此外,还可用于毒性机制的研究中。

1 预测体内毒性的开始剂量

最早由替代方法验证中心(ZEBET)提出了利用体外细胞毒性预测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的策略,在细胞毒性的IC50和急性经口毒性的LD50数据之间建立标准回归方程,用细胞毒性估计体内经口毒性的LD50的值,作为体内试验的开始剂量。目前经过验证的两项细胞试验方法分别BABL/c 3T3成纤维细胞中性红摄取试验和正常人角质细胞(NHK)中性红摄取试验。经过大量已有体内和体外毒理学数据的分析,目前公认的预测模型是公式:log(LD50)=0.435×log(IC50x)+0.625。

对于改良后的经口毒性试验,如果都能从细胞毒性试验资料获得最佳开始剂量的合理预测,则可以减少1~3个剂量的试验步骤。对于一个实验室,如何将细胞毒性试验数据用于ATC、UDP等动物实验方法开始剂量的计算呢?Spielman提出4步建议:第一步,从细胞毒性数据库中选择10-20种参考化学物质,用标准细胞毒性试验方法进行测试,最好用BABL/c 3T3中性红摄取法;第二步,用细胞实验中得到的IC50值与细胞毒性数据库中的LD50值进行线性回归分析,计算出本实验室的回归方程;第三步,将本实验室得到的回归方程与公认的回归方程比较,判断是否与之一致,并处于确定的预测区间内;第四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能用于体内毒性试验的预测,否则,建议改进细胞种类或试验方法以调整试验方法的敏感性。

2 预测急性毒性的组合试验

细胞毒性试验可作为组合试验的一部分,用于急性毒性的预测。这几项细胞试验采用的是3种人类细胞系,由以下4个实验组合而成:

①HepG2细胞蛋白容量试验:肝细胞瘤细胞系Hep G2暴露于测试物中,通过Lowry法测定蛋白容量的改变,检测细胞毒性。作为序列试验的一部分,与②、③和④组合,或仅与试验②组合,可减少经口急性毒性的动物数量。

②HL-60细胞ATP含量试验:HL-60细胞(人类急性前髓细胞淋巴瘤细胞)暴露于测试物质中,采用(Lucifer-LU试剂盒)荧光素-荧光素酶反应产生的生物发光强度检测ATP含量(Kangas,1984)。作为序列试验的一部分,与①、③和④组合,或仅与试验①组合,可减少经口急性毒性的动物数量。

③张氏肝细胞形态学试验:该方法最早由Paul于1975提出。Chang肝细胞培养于石蜡封固的96-孔微孔板中,细胞形态变为纺缍状表明生长存在缺陷,以此作为生长抑制的判断依据。再培养7天收获培养物,可用于试验④。作为序列试验的一部分,与①、②和④组合,可减少经口急性毒性的动物数量。

④张氏细胞pH改变试验:试验③的培养物经168h后记录培养基(酚红指示剂的)pH颜色变化,正常为黄色,紫色可判断为完全受抑制,介于红色和黄色之间判断为部分受抑制。用于序列试验的一部分,与①、②和③组合,可减少经口急性毒性的动物数量。

3、QSAR模型

有许多软件包用于预测人类健康的影响和相关的毒性,这些系统能够直接从化学物质的结构预测其毒性。由于其使用方便和快速的特点,已经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如TOPKAT系统。

四、化妆品急性毒性预测的决策程序

在目前急性毒性动物实验仍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建立科学合理的预测模型十分必要。目前已经开发出多种决策树(decision-tree)的方法,可避免大量急性毒性测试,通过最大化的利用现有的信息以预测其它化学物的可能效应。当现有信息的收集不能满足于危害评估所需资料的要求时,决策树的作用特别重要。由于化学物质的毒性效应主要受其化学结构的影响,因此,可按照大多数基于结构或广泛已知的理化特性的数据,将每种结构明确的化学物分类建立决策树分类系统。

决策树的毒性评估评估可覆盖与化学品危险性评估相关的全部毒性终点,运用的方法包括体外试验和计算机方法。对于急性毒性的决策树评估策略,特别应强调最高阈值浓度――阶层向下的方法(简称UTC),体内试验只是最后的选择。具体决策步骤如下:

①是否有已知的人类或动物数据来显示该物质是急性毒素?(数据包括以往体内外急性毒性测试、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毒物单位数据、药物不良反应等);如果数据质量与数量足以达到分类标识或风险评估的要求,则不要求做测试;若否,进入第2步。

②评估理化性质:理化性质数据有助于确定生物活性及在第7步PBPK研究中划分的,进入第3步;

③可否用计算机方法预测急性毒性?例如应用局部QSAR或适宜专家系统(如TOPKAT、MultiCASE、OASIS、ToxBoxes、DEREK)。如可成功应用一种以上的预测方法,则预测可被接纳与否?受试物急性毒性预测可应用于第7步的PBPK研究的,进入第4步。

④可否用计算机及体外方法预测可能的代谢产物及其毒性?代谢产物及其毒性预测可应用于第7步的PBPK研究的,进入第5步。

⑤进行一般细胞毒性试验(见前文),测试结果可应用于第7步的PBPK研究的,以及要求确立体内研究初始剂量的,进入第6步。

⑥以体外细胞试验预测化学物的代谢能力。例如,肠吸收模型、血脑屏障模型。结果可应用于第7步PBPK研究的,进入第7步。

⑦进行PBPK及生物动力学模拟以预测主要靶器官毒性代谢作用、体内吸收。以PBPK模拟研究结果确定靶器官及第8步进一步体外试验的体内剂量浓度。

⑧进行体外靶器官毒性测试,例如,包括肝、肾、神经、心、肺细胞毒性试验。靶器官研究结果可用于证据权重评估的,进入第9步。

⑨将迄今为止所有数据进行证据权重评估。如证据足以显示物质是否具急性毒性,进行分类和标识或风险评估,不再要求做其它试验,否则进入第10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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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物权行为是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物权行为客观存在的立场,概念之于体系的基石作用,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分离原则、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三个概念人手,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内部层次关系,试图厘清概念,梳理体系并且给出物权行为制度的全貌,避免因为断章取义或以偏概全带来的误解。同时本文指出不采纳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物权行为制度也可成立。

长期以来,物权行为是我国民法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非常热衷讨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有的人在争论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有的人在研究物权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还有的人在争论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问题。本文不再讨论如此复杂的问题,而是有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4次审议稿中有关物权行为理念的贯穿,认为有必要对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概念进行逻辑区分,厘清物权行为理论的内部层次关系,培养逻辑分析方法,以期构建一个科学的物权行为制度法律体系。

一、物权行为概念

1.定义

概念对于任何一门学问的科学研究而言,无疑都具有重要价值。拉仑茨( larenz)将概念作为体系的基石。体系之形成,有赖于不同抽象程度之概念的逻辑区分,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就不能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简言之,概念建构体系,体系成就科学。

作为一个概念,物权行为,在产生并运用该概念的德国民法典中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有关物权行为的概念的定义多为学理意义上的解释和讨论。因此,对物权行为概念的定义或描述众说不一。我比较赞同田士永对物权行为的界定,他首先考察了德国学者的既有表述,认为这些既有见解基本一致、大同小异,并总结为:“物权行为乃发生物权法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所谓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即直接变动物权的权利状态:设定、移转、变更、废止物权。”田士永接着分析了中国学者对此概念的表述。最后,田士永根据“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将物权行为定义为“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2.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的物权行为

法律行为者乃“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发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它通过赋予根据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效力而实现私法自治。从概念产生的逻辑关系而言,物权行为是以法律行为效果为标准进行分类的结果,它是一个演绎的过程,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意欲借助此法律工具实现直接变动物权的效果,其目的或者是创设物权,或者是移转物权,或者是变更物权,或者是废止物权,以此彰显私法自治之精神。

总之,物权行为不过是法律行为之一种,是法律行为制度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于是,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参照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做以下解析:(1)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物权契约、物权合同);(2)有效物权行为、可撤销物权行为、效力未定物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

3.作为物权变动事由的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若满足法律要件则能发生物权变动,也是当事人借以发生物权变动的主要法律途径。但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途径不限于此,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除了物权行为外,还有各种事实行为,如生产、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以及征收等其他途径。

物权行为乃为物权变动而设,这一点,它与债权行为不同。债权行为是指发生债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这么一种法律行为,针对的是债权债务问题,它以双方法律行为为主要表现形态,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之给付。债权行为若以不作为为其给付内容时,不涉及物权变动,自与物权行为无涉。若给付体现为作为,当以劳务或物之使用收益为内容,也与物权变动无关,从而不涉及物权行为,仅在给付以移转物之所有权或设定担保物权为内容时涉及物权变动,故存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效力关联、法律适用的问题。

4.构成要件

法律调整生活,须从生活事实中抽象出若干要素作为判断生活事实是否构成法律事实的标准,这些要素就是构成要件。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指若一种行为具备了这些要件,则可被认为是物权行为,并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

理论上将构成要件区分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成立要件解决的是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生效要件解决的是法律行为是否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问题,前者属于有关行为本身的事实判断,并不涉及法律效果,后者则属于既存法律行为是否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价值判断。这种概念上所作的区分是否有必要,是有争论的。区分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实际意义非常有限。因此,就判断一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果而言,可不必拘泥于究竟是成立要件抑或生效要件的争论,只有该行为充足了全部构成要件,才能生效。因此,我们只需考察影响物权行为效力的因素即可。这些因素,一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要件,另一是公示要件(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只有符合这两项要件,才能发生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

5.表现形态

(1)单独存在的物权行为

这种情形下,物权行为独立存在,与债权行为无任何关系。物权行为不基于债权行为而发生,因此,不会发生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争论(更不存在无因性的问题)。该项物权行为能否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仅需根据该项物权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单独存在的物权行为,例如,所有权抛弃(物权抛弃),地上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之设定。

(2)与债权行为并存的物权行为

与债权行为并存的物权行为,根据时间上的区分,可以划分为:与债权行为同时并存的物权行为、基于在先的债权行为而发生在后的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在先,物权行为在后)。前者如小市民买手套、买黄瓜等现货即时交易,后者如国家订制波音飞机等大型远期交易。

而与债权行为并存的物权行为,根据两者关联程度不同,又可以划分为:①担保物权设定、变更等物权行为。这类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法律多有规定,也不会发生有关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问题的争论。因为这种情形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很明显,尤其在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时。就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关联而言,一般地讲,担保物权之存续以债权关系存续为前提。如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88条对留置权也有类似规定。②存在于买卖、赠与、互易这些交易关系中的物权行为。这些交易关系一般都包括两个阶段,首先是成立合同关系,其次是履行这个合同。这两个阶段是可分的,即使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即时交易中,在观念上也是可以加以区分的。在对买卖这些交易的法律结构进行分析时,争论的焦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两个问题:第一,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是直接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还是仅产生债的效果而将所有权的移转作为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给付义务?所有权在什么时候移转,依据什么而移转?第二,如果存在买卖合同与针对所有权移转的行为的相互分离,那么二者的关系是怎样的,后者的效力是否取决于前者,即前者无效或被撤销,这种不发生预定法律效果的后果是否会殃及后者?前一问题涉及的是物权行为理论之分离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独立性问题,后一问题涉及的是物权行为理论之抽象原则,亦即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法律对这种交易在结构上的分析和设计,因各国立法及法学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对买卖这些交易采行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制度设计是德国法系的特色,法国法上则无此理论,而瑞士则采折中方案,承认独立性,但不承认无因性,可称为第三种方案。

正如开篇所述的那样,本文的任务在于以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为中心,厘清概念,梳理体系,在此过程中训练逻辑化法律思维,研习民法概念、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寻求法律体系化方法为主要目的,而并不在于论证德国法较其它立法例更优。事实上,一项制度一般不是孤立地对社会现实生活起调整作用的,而须以相关的制度为支撑,一项制度只有置人制度规范群,以体系化的方式才能实现制度规范的本身价值。德国法的“抽象物权契约理论”也不例外。

二、物权行为分离原则

1.概念

物权行为分离原则,或称为区分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独立性,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作为物权变动基础、原因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相互独立,基础关系和物权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而存在。以买卖为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仅发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仅产生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效力,买方享有的仅仅是请求卖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而不能够发生所有权的立即取得。买方要获得所有权,尚待双方完成另一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通过物权行为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物权变动行为与基础行为的区分,根源在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这种区分的根据和意义就在于法律效力和救济上的不同。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依据学者的观点,“可以追溯中世纪的德国“普通法法学”。在其作为司法参考的《实用法律汇编》中提出,所有权的有效移转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名义”,另一个是“形式”。所谓“名义”,即当事人为所有权的移转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等,也即所有权移转的原因。而“形式”,则是物的“交付”或其替代交付行为。可见,此书已经明确区分了所有权移转的原因和所有权移转是两个不同的事实。然后,似乎一般也认为,物权合同是“一位学者的发现—这位学者爱追求结构,有将法源整合为一个完全没有法律漏洞的整体的特殊能力。他知道在施展这一能力的过程中,在实现体系化的过程中,必须删除那些与整体不相符的法源。这位学者即萨维尼,他就法源基础而言不拘细节创立了这一学说。此学说使德国人确信存在物权合同”。但是,雅科布斯在同一文中指出,“将创建物权合同学说的功劳归于萨维尼一人的做法不太正确。在建立物权合同理论的过程中,实际上可以说是胡果‘逆时代潮流’完成了主要工作,而萨维尼则在胡果认识到当时潮流发展的绝境后,为潮流向新方向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如果有人看到了这一点,那么现在就不会认为应从胡果之前考察物权合同理论,也许可以从萨维尼之前开始考察,但绝不应从胡果之前开始口”此后,在广泛采取法律行为概念的德国法学研究较成熟的情况下,在胡果已经开辟但没能最终完善的理论基础上,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继续进行准确思考,提出了物权行为概念。萨维尼的物权行为概念提出之后深受重视,数年之间即为普通法学者及实务所接受。萨维尼以后的学者,如普赫塔、温特沙伊德、戴恩伯格等,关于移转所有权是否需要物权法意思表示的问题,基本继承了萨维尼的见解。该理论最终被《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接受。

2.意义

分离原则意味着,基础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相互独立,即,在买卖行为中,要完成物之所有权的移转,需要经由两个法律行为的作用,先是一债权行为,后是一物权行为。这种区分,在理论上表现为逻辑清晰严谨的价值以及对生活现实尤其是对种类物买卖、将来物买卖的法律关系有极强的解释力,比如在债之关系的客体—标的物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对负担性的债之给付行为之即时履行就必然无法成功完成,因为,总要到履行、给付明确地指向某物时,双方同意就该物移转所有权才得以可能。所以,在种类物和将来物买卖的情形中,物权移转必然难以与债务行为同时进行,此时,“物权行为纵不想独立也非如此不可,个案中何时作成物权移转合意通常不难探求认定,故采分离原则全无窒碍”。另一方面,仅仅订立买卖合同尚不足以使所有权发生直接移转之物权法效果,要达到此效果,尚需另一独立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对物的所有权进行变动而需要从事的另一行为,显然与买卖合同这个债权行为相分离。除此之外,分离原则在实际的效果上,有以下两点积极意义:(1)关于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买卖合同,必须按照该债权行为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来判断。未发生物权变动,可能是由于履行不能,也可能是不愿履行的原因,但作为基础关系而已的这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否认。否则,将无从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买方无法得到救济。因为,违约救济的适用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2)关于物权变动,以物权行为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买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所有权移转,要实现移转,尚需物权行为。是否存在物权行为,主要是去考察是否有变动物权的合意,是否已进行物权变动的公示,且以物权公示的完成作为物权变动的成就时点—公示完成,物权移转。

物权行为之独立,增加了对物权变动进行再次意思决定的可能性,扩大了当事人的行为自由的空间。同时它也扩大了经济活动形成的可能性,它使得当事人对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规定不同的条件成为可能。从经济学角度,物权行为之独立,通过引导资源投向最有效产出的方式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极大保障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的增长。 三、物权行为抽象原则

1.概念

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亦即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上不依赖其基础(原因)行为,不以基础(原因)行为有效为前提。即基础(原因)行为被宣告无效、被撤销不能导致变动物权的履行行为当然无效。简言之,物权行为的效力不为其原因行为(作为基础关系的便权行为)所左右,债权行为虽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销或无效,物权行为并不因此受影响,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抽象原则是分离原则的进一步延伸。正是由于已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互分离,才可能进一步赋予物权行为不依赖债权行为的独立效力。无分离原则则无抽象原则。但是,肯定分离原则,不必然导致肯定抽象原则。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是逻辑上的层次递进关系,而不是逻辑上的必然推导,是可以分别存在的。若不承认抽象原则,只承认分离原则,正如瑞士立法例一样,即把债权关系有效作为物权变动有效的前提,也是可行的。

抽象原则是在分离原则基础上的逻辑递进,对此,我们可以从物权行为理论渊源上来加以理解。萨维尼在其《当代罗马法制度》中写道:“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渊源,人们称这些契约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有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它包含着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比如一幢房屋买卖,人们在习惯上想到它是债法买卖,这当然是对的;人们却忘记了,随后的交付也是一个契约,而且是一个与任何买卖完全不同的契约,的确,只有通过它才能成交。”萨维尼由此又向前走了一大步,他强调,“物权契约在其法律效力和法律结果上必须与其原因行为的有效性相分离,并从中‘抽象’出来。即使一物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而另一方当事人却以为是赠与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错误也不能否定他们所缔结的物权契约的有效性,也不能否认因此而生的所有权移交。‘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交付’,然而,因交付失去所有权的出让人可以提起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其物。”

抽象原则是德国法的特色。尽管德国民法学界对此理论的法律政策价值及与之相应的法律规范设置始终存在争论,但他作为德国民法的一个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制度却无可否认。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者们以及后来的支持者们,从法学学理、法律体系及法律实践的角度都对抽象物权行为予以很高评价,他们认为,凭借抽象原则,可以使物权行为(处分行为)不受其据以产生的基础(原因)行为是否有效的影响,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而交易安全是私法领域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按照物权行为理论之抽象原则,后位取得人在从前位取得人那里取得物时,无需关心该前手取得交易之标的物所基于的债权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只要该前手对该物所有权的取得是以一个有效的物权行为为根据(而这种认识常常可以通过作为物权外观的公示而获得)。总之,抽象原则为后手省却了核实前一交易有效性的调查过程,使前手取得所有权所依据的基础行为的无效对其处分行为不发生影响。可见,抽象原则能够对物权交易中的第三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能使交易安全得到充分保障,法律交易的效率自然也会因此提高。

由上可见,抽象原则这种法律思考的长处在于体系的清晰性、严谨性以及对交易安全的彻底保护上—切断了结果行为与基础行为的效力关联。当然,其不足之处,K·茨威格特、H·克茨曾指出,“‘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及围绕它而出现的意见分歧说明,德意志法系法学教条在用抽象方法从活生生的法律现实生活提取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并使它们与当事人的事实观念和常识完全脱离的倾向是多么厉害……即把物权契约抽象化,使其原则上不建立在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上,这也是有问题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接受这种理论的基础,所以它是疏于生活的;如果要说,该理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导致正确的结论,恐怕大家都会头痛的。”K·茨威格特、H·克茨又指出,“用抽象方法创造出来的思辨性的概念,虽然不那么显而易见也不那么接近生活,但借助它可以把庞大复杂的现实生活关系依法律技术归纳调整,从而建立起层次清晰的可以控制的法律体系”。可见这种法律思想方法具有长处的同时也有其明显的短处,因此,要肯定无因性,就得设计出相应的制度来消除因其优点而带来的缺点。而在体系化之德国民法上是有相关制度加以解决的,例如,针对第三人恶意仍能取得所有权对出卖人不公平的问题,德国法上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出卖人可援引《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故意加以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之规定,对第三人提起债权侵害之诉。至于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对出卖人是否真的不公平以及善意取得能否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讨论。就肯定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学者而言,他们经过详细论证,对这个问题均作出了否定回答。

因此,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并不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必要构成部分,无因性是在独立性上的强化和发展,但不是必然的推衍。如前所述,不承认抽象原则,只承认分离原则,正如瑞士立法例一样,即把债权关系有效作为物权变动有效的前提,也是可行的。同时,对于无因性的问题,正如谢怀拭先生指出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的,甚至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的.“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的说法是不够确切的。

2.意义

在仅承认分离原则的情况下,物权行为有效须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即债权行为有效是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于是,作为基础关系的债权行为与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的效力组合呈现如下状态:(1)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有效;(2)演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无效;(3)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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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实验的伦理学争论

自然界的生物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向高级不断进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处于自然界现有物种进化的顶端。人类在情感、自我意识、与他人的交往能力、正义感等方面是优于动物的。人是有理性的道德行动者,这决定了人类具有最高的道德地位,具有高于动物的价值。动物没有理性,并不是说它就没有道德地位,只能说它具有和人类不同的道德地位。动物是有痛觉的,它们在受到疼痛刺激时,也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痛苦表情和反应;而且,动物特别是脊椎动物是具有情感和认知能力的。动物实验是否可以通过伦理学评价,要视该动物实验是否为生物医学科学研究中必需的手段,并且实验动物所遭受的痛苦是否减少到最低水平,这两个要求是一个动物实验通过伦理评价的必要条件。

“道义论”者认为一个行动的对错要看它是否符合规定的义务的伦理原则。在由人组成的道德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负有一定的义务,人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自身所属的道德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和价值,对于不属于人类这一道德共同体的动物的义务,就要低于对人的义务。因此,如果进行动物实验的目的是为了人类或其它动物的利益,并不是为了伤害动物,且在实验的过程中没有给动物带来不应有的伤害,并把给动物带来的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那么进行动物实验是可以通过伦理学评价的。

“后果论”者认为大多数动物实验给生物医学所带来的好的结果要远远大于给动物带来的伤害。在一些生物医学研究中,活体实验是必需的过程与手段之一,如果没有活体实验,这些研究与进步可能就会停止。事实证明,目前还没有其他方法能够完全取代活体实验;如果禁止利用活着的动物进行实验,那么就会导致有更多的人成为受试者。为了保护动物的利益,而使人类承担巨大的风险,这是与同为一个道德共同体的人类首先要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因此,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人类的安全与利益,要求在设计人类受试者实验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动物实验是正确的。在实验过程中,如果避免或减少给实验动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这些动物实验就完全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

作为生物医学工作者,我们必须承认,动物是对人类的一种贡献,既要认识到动物实验研究是一件对人类有益的事情,也要看到保护动物有利于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合理部分。动物保护主义者的合理意见也要采纳,既要不断通过实验为生物医学发展和人类健康提供更多更有益的成果,为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又要通过科学、高效、经济的方法和人道主义原则不断改进和提高研究方法和质量,尽量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尽可能地满足这一群不会说话的生灵的无言的要求。此外,我们要承认动物实验是人所从事的,离开人来谈动物实验是虚伪的。如果地球上没有了人类,只生活着一群动物,那么,保护动物从何而来?又由谁来保护?其实,实验研究的本身不单是为人类,有些实验也是为了动物本身。

2.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了人类的健康和科学的进步,无数实验动物为此承受着巨大的痛苦甚至丧失生命,我们在使用这些实验动物进行实验时是否认真、严谨、科学地对待它们的生命?是否考虑过它们的感受和痛苦?是否意识到它们与人类一样具有喜怒哀乐?长期以来,由于传统、习惯、人文和科学发展的因素,我国实验动物科学发展比较缓慢,国人乃至科学界没有及时、充分意识到实验动物的重要性,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问题的认识更是滞后,实验动物基本的福利得不到维护和保障,降低了实验动物的质量,影响了科学研究结果的准确性。主要表现在:实验过程缺少人性精神,没有从心理上、思想上重视实验动物生命,只是将其视为一种工具,为取得实验成果必需的一种工具;动物实验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随意或滥用实验动物;实验后未及时对动物进行止痛、抗感染等妥善处理,使实验动物长时间忍受痛苦的煎熬;实验操作不熟练,不仅延误了实验时间,也增加了实验动物的痛苦。

3.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实施的必要性

所谓动物福利,即人类应该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作出贡献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在动物实验后的留观和照料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其居住环境的温度、湿度及一些其他相关的因素是否符合要求,只有把这些因素完全控制在一个非常合理的条件下(国标),实验动物才能够真正的反映出它某个实验的结果;其次,实验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形式,同人类一样有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高层次的心理需要,只有当其基本福利得到满足时,动物才能充分享受大自然赋予的生命乐趣,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达到标准化,符合科学实验的要求,确保科学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而不合理地改变或限制动物的这些需要,造成动物行为和生理方面的异常,会影响动物的健康,影响实验结果。因此,实施实验动物福利势在必行。

要真正实现动物福利也是很困难的,必须从伦理学的角度去认识动物福利,而伦理学是关于道德以及人与人关系的古老学问。现在,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关系都被纳人到伦理学研究的范畴,在判定动物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和判断动物应当被如何使用的问题上,伦理学思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从伦理学的角度认识实验动物福利,才能充分保证实验动物福利的实施。

4.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立法状况

从实验动物福利理论兴起至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实验动物福利方面已经制定或即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准则。第一部针对实验动物福利的法律是美国1966年出台的《动物福利法》,至今已经多次修订。随后,加拿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曰本、泰国、菲律宾等国针对动物实验福利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进行立法,加大了对实验动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1986年11月2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保护在实验中或为达到其他科学目的使用脊椎动物的欧共体条例》,2000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识别、评估和使用临床症状对试验用动物在安全状态下实施仁慈终点的指导文件》等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对实验动物福利规定的基本点可以用“3R”(Reduction,Replacement,Refinement)原则予以概括,SP“减少、替代、优化”。Reduction是指在科学研究中,使用较少@动物获取同样多的实验数据,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动物能获得更多的实验数据的方法;Replacement是指使用其他方法而不用动物所进行的实验或其他研究课题,以达到某一实验目的;Refinement是指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给动物造成的疼痛和紧张,以提高动物福利的方法。以Reduction、Replacement和Refinement为核心的“3R”原则已经为越来越多的科学家所接受,并在实际研究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推动生物医学及其相关学科研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88年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是我国实验动物法规体系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为了更好地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2001年11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增加了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两个章节。2006年,科技部颁布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实验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伦理的法规性文件。2006年11月7日,科技部发布的第11号令《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明确将“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列为六种不端行为之一,需要进行坚决治理。此外,在一些新出台的地方法规中也相应规定了实验动物福利内容,在《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法规中都有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方面的内容,北京市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还专门制订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但是,尽管国家和地方上述政策法规已经出台,但仅是零星地出现,尚未形成专门的实验动物福利法’也缺乏实质性可操作性配套措施,执行情况尚不理想,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尚停留在制度和形式中。总体而言,目前实验动物伦理观念还没有以理性的方式全面地深入公众之心,冷酷无情地对待各种动物和实验动物,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痛苦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5.科学合理地进行动物实验

早在1831年,英国生理学家MarshallHall就建议对动物实验加以规范。他曾提出著名的5条法则:如果靠观察可以获得所必需的资料,则不需要进行动物实验;如果没有明确的限定和预期结果则也不需要进行实验;科学家应对前人和同代人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实验;良好的实验应该使动物受到最少的痛苦(可改用较低等的、反应迟钝的动物)任何实验均需在能提供明确结果的环境下进行,以避免或减少重复实验。建立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加强对动物实验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是保障实验动物福利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5.1实验设计、操作中实验动物福利伦理

动物实验要在符合相关动物福利伦理的法律法规下进行,要充分尊重实验动物的生命。一个科学、合理的动物实验,其前提是必须能够完成该实验或最终有益于人类和动物的预期计划。在选择实验动物时,应选择最适用于该研究的生物物种,当研究或教学涉及那些可能导致动物的痛苦、不安或应激的操作过程时,研究者应该使用那些最不可能受到伤害的物种。在使用实验动物制作人类疾病模型时,应选用合适的造模方式或成熟的动物模型,研究者应使用最少量的动物来实现研究目的,特别是那些对动物有伤害的研究更应如此。在动物实验过程中,应将动物的惊恐和疼痛减少到最低程度,尽量采用物理、化学及体外检测等非夺取动物生命的方法。在具体实验操作过程中,科研人员在实验开始前要充分了解实验动物的生理生态习性,熟练掌握抓取、注射、取样、测量等操作技巧,应遵循“温和保定,善良抚慰,减少痛苦和应激反应”的原则,使对动物身体的强制性限制减少到最低程度。在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或器官移植时,必须进行有效麻醉。术后恢复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镇痛、保温和有针对性的护理及饮食调理。实验动物的重复利用应根据评估,确认在重复使用过程中未加重对实验动物的伤害和痛苦,可以对其未利用的部位进行实验技术的操作训练,如做完感染性休克实验的家兔,在麻醉状态下,可以进行耳缘静脉注射、心脏取血、导尿及灌胃等操作训练。实验最终结束后动物尸体的处理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避免进行活体解剖或用粗暴方式处死动物。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用灵长类动物不可的实验。除非因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猿类灵长类动物原则上不予处死,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直到其自然死亡。

5.2 实验后对留观动物照料管理中的福利伦理

实验动物照料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知识和从业资质,应为实验后留观的动物提供清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室内环境及笼具、垫料质量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笼具应定期清洗、消毒,垫料应灭菌、除尘、定期更换,各类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笼具内每只动物都能实现转身、站立、躺卧等自然行为。此外,照料管理人员应根据动物习性和实验需要,给予足够的饲料和清洁的饮水,减少消毒剂、紫外线等对动物的直接伤害。

6.如何加强和改善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工作

    6.1尽快立法,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

我国实验动物福利立法刚刚起步,目前尚无专门的实验动物福利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为了科技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应对国际挑战并与国际接轨,我们应该结合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不失时机地加快实验动物福利立法的步伐,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以适应我国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6.2 广泛进行有关宣传,培养科学、合理而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的理念

应充分利用有关资源和媒体,使普通公众特别是广大科技人员认识实验动物的重要性,认识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对实验动物质量,对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乃至人类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而逐步使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思想被人们所了解,改善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状况。

6.3加大投入,改善条件

加大实验设施、设备、器械经费的投人,使设施更加先进,设备、器械更合理,减少由于设施设备陈旧和器械老化等对动物的不良刺激,逐步建造符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条件的、具有国际水平的动物实验设施和优良的设备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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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动物权利 道德权利 法律权利 动物福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21-02

2009年9月18日,我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向社会公布,这是我国首部动物福利性质的非正式法律文稿,动物权利再次受到社会关注。支持动物权利的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法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展及监护或代理制度的设置等为动物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理由。但对这些理由需要深入考究。

一、道德权利不等同于法律权利

有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为动物的权利奠定了充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道德上的支持,为其最终上升为法律权利提供了前提。①笔者认为,“动物权利”一词首先出现在环境伦理学领域,对其应作道德意义上的理解。我国著名环境伦理学者余谋昌认为:“当我们涉及生态伦理学时,可以认为它既包含科学,又包含信仰,因为它是作为科学的伦理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又包含崇拜生命的敬仰。”②环境伦理学者将动物的道德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提倡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并未考虑和理解权利的法学意义。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过渡关系,二者性质不同。首先,从产生方式看,道德权利产生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约定俗成共同行为准则,而法律权利除来自风俗习惯外,很大一部分由人为立法产生;其次,从内容看,道德权利义务内容因人因地而异,衡量标准模糊不确定,而法律权利义务的内容是明确一致的;最后,从保护方式看,道德权利里被保护是通过舆论力量以及行为人内心的道德自省实现,而法律权利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道德层面谈及动物,是依靠人们的道德自律来实现的,而法律强制力显然超出了道德自律范围。

二、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主客二分”法律结构下之不能

有学者建议立法赋予动物法律权利主体(或类主体)地位,这在传统的“主客二分”法律结构下难以实现。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参加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③而动物却不具有权利能力。首先,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特殊情况下),而物、人身利益、精神产品、行为等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都将动物当作“物”看待,例如,前些年出现的清华学生向熊泼硫酸的行为被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使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有学者引用该条规定的第一句来否定动物是法律上的“物”而应是“主体”,这是对该条文的误读,即把条文肢解后的部分独立进行理解,而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条文的意义。作为私法,《德国民法典》的真正意图是说明,动物在私法的范围内是一个活物(livingthing),而不仅仅是我们通常所拥有的无生命“物”;作为活物,它应该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待……必须保证动物被当作一个活着的物及具有一定思维和创造能力的伙伴来对待,对待的措施不应不利于动物物种和感受的保护。④从此看出,德国法律仍将动物视为物,但将动物同传统的普通物区分开来,作为特殊的物,适用特殊的法律进行保护。当不存在特殊规定时适用一般物的规定。

动物成为法律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之间无法平衡。依法理,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在平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几乎不存在。如果动物是与人对等的权利主体,那么无论是人伤害动物抑或动物伤害人,侵权一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要求动物承担行为后果却缺乏现实可能性。动物受其自然属性的限制,不能因年龄增长或接受类似人类的教育而形成意思能力,从而也不能形成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这是动物不能实现其权利义务的先天性障碍。进而,有学者主张用现行法律监护制度,将动物作为有限的法律主体来保护其权利。⑤笔者认为,现行监护制度是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设立的保护其利益的法律制度,要求监护人能够代表并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代理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代理人的行为使被代理人承受行为的后果,要求代理关系双方存在法定代理关系或以意思联络为基础的授权代理关系。然而动物与人之间,并没有监护关系以及代理关系的发生原因。人既无法承担起监护动物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动物也无法承受被代理行为的后果,动物与人之间也没有可相互理解的法则。人能够体会动物的感觉,只是人根据自身的体验所做的一种“换位思考”。人类永远都不可能证明动物的本意,人无论如何也超不出自己的视野来理解非人类存在物。⑥如果动物权利通过代理制度来实现,动物意志恐怕代表的是代理人的喜恶,其实质也仅在于动物被作为代理人之间意志较量的工具而已。

动物具有法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会引发一系列难题。例如,动物如何参与诉讼?如果代理人损害了动物的利益,动物何以寻求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是否也调整同为法律主体的动物之间的“侵权”关系?如果动物具有法律权利,人类还能继续买卖、圈养、屠宰动物吗?除非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否则动物权利无从谈起。

三、法律主体范围的扩展能否及于动物

法律先后承认奴隶、妇女、儿童、法人、国家的主体地位,但动物并不必然被纳入法律主体扩及的范围。前述法律主体在本质上具有共同特征,即属于人的范畴。奴隶、妇女、儿童本属人类,只是在社会不同阶段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随着人类文明和道德的进步,人类逐渐消去在人内部划分等级的观念。而法人、国家属于人的范畴因其是人类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创设的一种具有“人格”的拟人化特殊主体,能确实被人所控制,体现人的意志,并像人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虽然人是由动物演进而来的,人与动物的本源是一致的,但应承认,人经过不断地选择和适应环境,最终发展为一个高级物种。人与动物分离,也正因为人具有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本能,有理性、能思考、善言语、会劳动、可直立行走等。在人类社会,人类有自己的行为法则。同时,动物世界也有自己的生存法则。但两者很少甚至没有共通性,人显然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动物身上。例如,我们显然不能用“计划生育”政策来限制动物的生育,也无法使破坏人类财产的动物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正因为存在诸多“不可为”因素,才让动物法律主体地位难以成立。法律终究是人的法律,过分扩大权利的主体范围,可能会造成动物权利对其他权利的侵害。

四、建议——动物法律保护的可行出路

为更好地保护动物而颠覆现行“主客二分”的法律结构,把动物设为法律主体未必能得偿所愿。最明智也最可行的方法是用旧体制去解决新问题,应循序渐进地对现有动物保护法律规定加以完善,以满足动物保护的时代要求。人类保护动物归根结底也不在于是否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本质上是靠法律制度规制人的行为,强调人对动物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修订、完善我国相关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扩大保护范围,增加保护内容。就我国而言,动物保护立法存在很大缺陷:一方面体现在保护范围过窄,主要限于野生动物尤其是濒危物种。而对普通动物如不加以保护,其将来也可能濒临灭绝。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立法应体现人类对更多物种的关怀,从维护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适当扩大动物保护范围,并酌情施以不同的保护力度。这样做既符合道德要求,也符合法律要求,是法律和道德共存并逐渐融合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体现在保护内容单一,我国现有动物保护法律更多地将动物作为一种资源来保护,且只简单地保护动物生命不被杀害或身体不受伤害。应在有关法律中增补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内容,更关心动物的生理状况和生存条件。

第二,在坚持原有法律框架内可进行适当的创新。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创造性地提出:与法律人格对应,可以建立一种多层次的“法律物格”制度,使动物具有高层次的法律物格资格,相应地在法律上对其设置特别的规则,或许更能体现动物在法律上的特别属性以及法律对其所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⑦

第三,保护动物也应成为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此举并非承认动物对人具有法律权利。奥地利学者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使某人负有对某一别人作一定方式的行为的事实,并不自然就意味着后者有对前者的这种行为的权利”,而“每一个人使个人有义务对另一个人作一定方式行为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授予后者以对前者的法律权利”。⑧因此,权利可引起义务,而义务并不可引起权利。在法律中规定人保护动物的义务,基于人类自我反省和自觉基础之上,是人类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义务。

第四,从长远看,应加快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进程。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是将保护动物的义务法律化,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法则。前不久公布的我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就是一部保护动物福利性质的法律建议稿,站在维护人类社会总体利益的立场上平衡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关系。该稿如能最终成为正式法律文本,将有利于遏制虐待动物的不良风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卫生,在全社会树立关爱动物的良好道德风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最终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五、结论

解决动物的生存现状最终有赖于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保护动物归根结底是人的道德意识问题,只有了解生命的意义,对生命体现足够的尊重,才会善待动物。赋予动物道德权利,旨在帮助人们形成尊重动物生命的道德意识,建立生态平等的文明意识。人类保护动物并非在于是否承认动物的权利地位,主要还是要解决人自身对动物存在的各种偏见,进行“道德洗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待动物的非道德行为,而法律规制只是一种辅助工具。

编辑整理

注释:

①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39.

②余谋昌.惩罚中的觉悟.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76.

③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187.

④常纪文.动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7).8.

⑤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环境法研究网.

⑥许健,沈展昌.动物“权利主体论”质疑.河北法学.2004(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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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虐待动物;法律治理;部门法

几年前,网络上的一段“高跟鞋虐猫”的视频引发了中国社会经久不息的讨论,既有对当今社会人性道德缺失的声讨,也有法律应该如何治理虐待动物行为的讨论。就后一话题来讲,普通公众与部分专业人士的观点都认为虐待动物的行为应该入罪,应该动用刑法进行规制。甚至有学者提出了《反虐待动物法》的专家建议稿。①然而,一只小猫的惨死是否真的应该引发一场刑法立法的改革?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是否真能实现提升社会道德水平,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的目标?围绕着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治理,是刑法“一支独大”,还是分由刑法、行政法与民法协调衔接?这些问题在提出立法建议时不可不查,否则有可能使得立法建议成为一纸空文。有鉴于此,笔者就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治理进行初步讨论,以期为学界提供一些新的思考素材。

一、虐待动物的行为及后果

勿庸置疑,法律是理性思考的产物。法律如果跃入非理性的漩涡,则不仅会使法律缺失基本的逻辑判断能力,甚至会使执法者陷入不可救药的热病状态。“理”,指事物的规律、道理,如“井井兮其有理也”(《荀子•儒效》)、“天地之理,万物之情”(《庄子•秋水》);“性”,即人或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能力、作用、规律等,如“天命之谓性”(《礼记•广雅》)、“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荀子•正名》)等。“理性”合称,从字面上看,即指人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事物本来的道理来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相应地,学术史上所称理性主义则是指“探究事物本身及其背后的普遍必然性和最高原则,并以此为基础按照逻辑的方式推导新的认识。”[1]与“理性”相对的是“非理性”,即不按规律、道理考虑问题,凭感觉做事。故,所谓理性思维,其前提必须是对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有一个正确认识。就本文主旨而言,一个理性的虐待动物法律治理对策研究,必须也是以对虐待动物现象的正确认识为前提。从行为的结构上来说,虐待动物可以细分为“虐待动物的行为”以及“虐待动物的结果”。

(一)什么是虐待动物的行为

“虐”,会意字,小篆字形,从“虍”(指虎头)、爪、人,意思是虎足反爪抓人,隶书形变后省略了“人”字,本义凶恶、残暴。《说文解释》:虐,残也。“待”,意思是以某种态度或行为加之于人或事物。“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韩愈•原毁》)、“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待”(《资治通鉴•汉纪》)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虐待”合称,意指用狠毒残忍的手段对待人。在虐待人的领域,虐待行为表现为两种,一是肉体虐待,二是精神虐待。前者如刑法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该条中的虐待包括“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较长时间冻、饿、晒、烤;殴打、体罚或指使其他人员殴打、体罚”等。①后者则如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冷暴力”、言语辱骂等。从虐待人的理解转向虐待动物,我们当然也可以将肉体虐待和精神虐待视为虐待动物行为的主要分类方式。但这只是一种应然的分类方式,从实际上看,这种分类方式并不准确,应予修正。第一,在人的权利保护领域,就人身肉体权利的保障而言,杀害、伤害、遗弃、虐待是分处于不同层次的不同概念,但就动物保护而言,四者应放到同一层次进行评价,这是应予修正处之一。原因在于,一方面,从法理上看,刑法仅针对行为人非法猎杀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致动物死亡的行为进行了单独评价。因此,如果仅将虐待动物的行为限定于虐待人领域所讲的“虐待”范畴,而对行为人故意伤害非珍贵、非濒危野生动物,故意猎杀非珍贵、非濒危野生动物,故意遗弃动物的行为不作评价,显然没有达到全面分析虐待动物行为样态的目的。另一方面,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鲜有人提出要增设“故意杀害动物罪”“故意伤害动物罪”“遗弃动物罪”的,相反学者们却提出了要增设“虐待动物罪”,对于“轻行为”要论及增设罪名,相反对于更加严重的“重行为”却没有人考虑构罪的可能,这种现象难以理解。因此,举轻以明重,将杀害动物、伤害动物、遗弃动物的行为一并纳入到“虐待动物”中进行讨论,可学报以弥补现有研究的疏漏。再一方面,从社会心理上看,“高跟鞋虐猫”事件中小猫事实上是被“虐杀”,但从该事件前前后后的社会反应来看,不论是普通公众还是专业人士均认为将这种“虐杀动物”行为纳入虐待动物的讨论范畴没有任何不妥,因此从社会公众心理上看,将杀害、伤害、遗弃动物的行为一并包括在虐待动物中进行讨论,并不违公众以及专业人士的心理预期。综上,笔者认为在虐待动物这一视角下,“虐待动物”的具体虐待行为应该包括对动物的杀害、伤害、虐待以及遗弃。从生活常识上看,杀害动物、遗弃动物均较容易理解。相反,虐待行为与伤害行为互相交叉,容易形成“灰色地带”,则多少有些难以理解。借鉴现实案例,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虐待动物的行为暴力程度以止于使动物皮肉受损的程度为限,如果虐待动物的暴力程度达到使动物肢体残疾、运动功能丧失的程度,则应该界定为是故意伤害动物的行为。典型的虐待动物行为如行为人暴力殴打动物,致动物皮肉受损;长时间对动物使用约束工具令其不能活动,致动物皮肉受损;对动物进行较长时间冻、饿、晒、烤,致动物皮肉受损;使动物与动物进行互相博斗,致动物皮肉受损;对动物进行病毒试验,致动物皮肉受损;对动物进行害致动物皮肉受损等。相应地,如果行为人在采用上述暴力时致动物肢体残疾,则应视为是伤害动物的行为。第二,由于精神虐待纯系个体主观感受,在面向具体个人的精神虐待实例中,司法人员尚难确定精神虐待发生与否(这是离婚诉讼中常见情况),与之相应,在动物保护领域,由于动物不会言说,无法与人进行言语陈述,即便动物会流淌眼泪,但人依然无法分清“鳄鱼的眼泪”的真伪,因此,从司法的实际情况来看,认定动物是否遭到了精神虐待将更加困难。故将精神虐待纳入到虐待动物的讨论范畴,既浪费智力能量,亦对于今后的司法实践无所助益,纯属没有必要。此为修正之处二。综上,笔者认为,就动物保护而言,“虐待动物”应专指被扩大解释后的对动物肉体实施暴力的行为,包括杀害、伤害、虐待、遗弃动物4种情形,但“虐待动物”不包括对动物的精神虐待。

(二)虐待动物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不论是杀害、伤害,还是虐待、遗弃均会对动物肉体产生伤害,这是显明之理。但如果一个虐待动物的行为无关于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宁静,不会对人类社会产生那怕一小丝“波澜”,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被视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因为法律是有关人的权利义务分配的规范。如自家饲养的小猫、小狗顽皮捣蛋,主人对小宠物施以拳脚(甚至杀死小宠物),由于此时主人对动物的虐待行为仅仅发生在家庭内部,不为外界所知,亦不会对外界有所影响,因此不能视为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只能视为是人的一种自然行为。如果此时仍然动用法律对这种与人类社会毫无任何关联的虐待动物事件进行处理,显然有悖于法律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秩序和平宁静的基本原理。因此,从法理上看,能够被纳入到法律保护视野中的虐待动物事件,必定是虐待动物所产生的后果与人类社会发生了现实联系,对人类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产生了影响的事件。那么,前文所分析的虐待动物行为会产生一些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呢?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一文通过分析,说明虐待动物会产生5个方面的不利后果,包括:1.动物生产企业以虐待动物的方式生产经营,产品“不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贸易标准”,致使中国的外贸出口受到极大影响;2.媒体披露的遗弃或者严重虐待动物事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不满情绪,甚至引发,“严重危及社会稳定”;3.虐待和遗弃动物造成城市中大量的流浪动物,“给城市运行造成了很大的安全和卫生隐患”;4.虐待动物“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产生很大的影响”;5.虐待野生动物,使得部分地方“发生了一些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饿死或者因为饥饿而攻击人的现象”。[2]然而,上述5个方面的认识并不周全。就第一方面而言,影响外贸出口的因素,除了动物的生产方式外,更多地还要受到地区关税、贸易政策、汇率变化、贸易顺差逆差等的影响,因此将外贸出口受到影响归结为虐待动物的生产方式不妥;就第二方面而言,虐待动物本来是很私人的问题,正是媒体介入才使得“私人事件”向“公众事件”转化,因此说是虐待动物引发了社会负面情绪恐有不当;就第三方面而言,城市流浪动物中的绝大多数并非虐待所致,事实上,有相当多的城市流浪狗、流浪猫就是自发流浪,如随主人出行期间,见异思迁,受到异性、新奇事物、食物等的吸引而滞留;就第四方面而言,从现实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虐待动物事件都是未成年人所为(这可以说是每个人成长过程中的必然经历,攀技折木、杀鸡打鸟,谁没有过呢?),因此说虐待动物会对未成年人心智产生的影响,似乎与现实情况不符;最后,就第五方面而言,对于野生动物来说,野生动物本是自然之物,何来人为虐待之说,相反,如果要说虐待野生动物,岂不是说野生动物都是人工圈养的宠物,这又何来野生之说呢?从现实生活中看,在训练和使用承担特殊工作任务的动物(如军警犬、马戏团的杂技动物)时,很多训练手段也具有明显的虐待成分。如训练军警犬过程中要对犬只进行恐吓、饥饿,训练马戏团的老虎、狮子、大象时使用针刺、鞭抽、饥饿等。至于在战场上,直接使用军警犬背负爆炸物对敌方目标进行自杀性爆炸,则更是虐待性使用动物的典型方式。但是,从古至今,并没有人认为这些训练和使用动物的手段应予废除、禁止。因此,在讨论“虐待动物”的后果时,不能以偏概全,否认虐待动物之于人类社会有益的一面。就《〈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一文来讲,该文与其它类似文章相比的最大的价值就在于第一次明确说明,对“虐待动物”的评判依据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行为本身,而是必须要将“虐待动物”的行为放到一定的社会关系范畴中进行考虑。笔者认为,“虐待动物”的行为会造成如下后果:第一,对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影响。从不利的方面来讲,虐待动物会对他人精神、财产及人身方面造成损害。如行为人对他人所养的小猫、小狗进行虐待,致小猫、小狗伤残、死亡,对宠物主人造成精神伤害及财产损失;行为人对小动物进行虐待,小动物被虐待时发出的惨叫声使隔壁邻居彻夜不眠,影响他人休息;或者行为人虐待小动物致死后,将小动物尸体随意丢弃,尸体腐败后滋生病菌使他人生病。再如,行为人通过虐待动物的手段(如长时间饥饿、长时间不给动物休息),致使动物发狂、发疯,之后遗弃动物致使动物对他人进行扑咬,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行为人对动物进行虐待式训练,使动物按照行为人指示盗窃或毁损他人财物;等等。从有利的方面来讲,行为人虐待动物的行为亦会对他人的精神、财产、人身等方面产生有利后果。如行为人对正在无故攻击他人的犬只进行捕杀,使被攻击者的人身健康得以保全;行为人对正在盗窃他人财物的动物进行捕杀,使他人财物免受损失;行为人对长期骚扰他人休息、骚扰地区安宁的流浪猫、流浪狗进行捕杀,使地区安宁得到恢复,使他人重获安静休息的权利;等等。第二,对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影响。从不利的方面讲,虐待动物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影响。如行为人将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遗弃,犬只对无辜路人扑咬,造成人员伤亡、地区社会秩序混乱;行为人在生产经营动物产品过程中以虐待方式饲养动物,致动物染病,后又将染病动物用于市场交易,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等等。从有利的方面讲,虐待动物会对社会公共安全、精神文化建设、医药卫生等产生有利后果。如行为人扑杀染病的流浪猫、流浪狗,避免发生大面积的人畜交叉感染公共卫生事件;学报行为人以虐待方式训练动物,使受训动物在消防、处突、犯罪侦查、救援、安保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宁。再如行为人以虐待方式训练动物,使受训动物在影视制作、传承民间习俗(如斗鸡、斗牛)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此外,医药卫生领域中广泛存在的“活熊取胆”亦为大量新特药的生产提供了重要支持。第三,对个体与国家间关系的影响。从不利方面讲,虐待动物会对国家安全产生消极影响。如敌国间谍组织训练动物(猴子、海豚、犬只、鸟类等)对他国进行情报侦查;敌方人员对动物接种病毒,通过动物对他国人群传播病毒,造成他国人员大量伤亡;行为人对军警犬等执行特殊任务的工作动物投毒、设陷捕杀,致使战时部队战斗力受损;等等。从有利的方面讲,虐待动物亦会对国家安全产生积极影响。如扑杀敌国间谍动物,虐待敌国间谍动物致其伤残;扑杀敌国投放的携带致命病毒的动物,或将该动物带至敌国领土遗弃;等等。

(三)对虐待动物的一点基本认识

通过前文对有关“虐待动物”行为和结果的分析,可以发现,“虐待动物”并不完全是一无是处。“虐待动物”的行为既可以产生有利的后果,也可以产生不利的后果,关键在于“虐待动物”对特定社会关系产生何种影响。如此看来,虐待动物其实仅仅是行为人为了影响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个体与国家社会关系所采用的一种具体手段。这一点,与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刀具、车辆、枪支、麻醉品等工具的原理一样,行为人既可以使用这些工具犯罪,也可以使用这些工具助人为乐。这里,虐待动物与使用刀具、车辆、枪支、麻醉品等工具唯一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动物是有生命的存在,而刀具、车辆等是无生命的存在而已。换言之,仅就虐待动物这一客观事实来说,其本身应是一种价值中立之事物,与使用枪支、弹药、品一样,无所谓好坏对错;虐待动物之所以会产生好与坏的评价,关键还在于虐待动物所影响的社会关系。当然,对于笔者的上述认识,可能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本文的认识无非就是将动物看作是工具,无视动物本身内在的独立价值,无视动物的苦乐哀愁,与当代环境伦理学界所倡导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不相符合,不应得到支持。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过于偏激,主要原因在于:第一,“非人类中心主义”用拟人化的手法赋予动物拟人化的情感,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手法。唯物主义认为,主体为了改造世界必须先正确认识世界,正确认识客观规律,因此人对世界的认识绝不是人的某种主观精神想象的产物。正确认识世界最基本的要求是认识主体对客观世界、客观事物、客观规律有一个客观认识。然而,“非人类中心主义”为了寻求达到人与动物相互平等的研究目的,以人度物,赋予动物内在的价值性,把动物塑造成了具有目的性、主体性的“拟人物”,这是宗教神秘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正如卢卡奇所说:“要真正科学地把握客观现实,只有通过与人格化的、拟人化的直观的方式彻底决裂才有可能。”[3]事实上,即便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创始者利奥波德,最终亦在自然规律面前转变了自己的态度,与拟人化的研究方式决裂,改变了自己的观点。他“像圣保罗那样,形成了感情上和理智上的180度转变……从一个曾经寻求鹿群数量最大化的人,成为适度捕杀被捕食动物的支持者。”[4]第二,动物的价值只有在与人的相互联系中才会突显出来,不存在那种自在自为的,不为人所知的独立的动物价值,因此,说动物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是一种空想。伦理学认为,价值是事物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人的需要及其需要的程度是判断某物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唯一尺度。因此,价值的主体具有属人性和排他性。动物价值只是“在它们与环境伦理学家们发生对象性的价值关系后才被发现的,是为环境伦理学家们的‘我’而存在的。”[5]因为,“只有人类能作为评价活ollege74动的主体。”[6]所以,当“非人类中心主义”说动物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时,其实仅只是表达了在作为价值主体“人”眼中的动物的“价值”,而并不是所谓动物自在自为、不为人所知的独立价值。故所谓“非人类中心主义”,其实仅仅表现了现代西方生态哲学的发展陷入了一个无法摆脱的理论困境的事实:“一方面以‘生态中心主义’对抗‘人类中心主义’,通过生态整体主义消解人类之于自然的主体地位,使人类成为生态整体的普通成员;另一方面又倾情呼唤人类对于自然万物的伦理关怀。按照前者的理论推演,实际上无法要求人对自然应该有伦理关怀,而后者其实仍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7]综上,笔者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过于偏激,难以成为通过法律治理虐待动物的理论基础。在虐待动物的法律治理领域,从人的视角出发,以人的价值需求作为评判标准才是当下社会解决问题的正确路径。因此,论者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对本文进行的诘难不足为训!

二、不同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分层治理

虐待动物仅仅是行为人为了达到影响一定社会关系目的的手段而已。这是上文的分析结论。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从法律治理的角度来看虐待动物,对于虐待动物这一社会现象不宜采取“一刀切”(如“虐待动物入罪”)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应分清虐待动物所影响到的社会关系种类,区别对待,实现法律的分层治理。

(一)在个体与个体关系层面

在这个层面,行为人虐待动物的行为主要会影响到他人的精神、财产、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存续几方面的内容:就精神而言,精神好恶纯属个体主观世界的产物,如有的人对于虐待动物心生厌恶,相反有的人对于虐待动物却是乐此不疲,因此个体精神世界的好恶管控,公法无法涉足,应纳入私法管控范围。如“高跟鞋虐猫”事件,由于该起虐待动物的事件是通过视频方式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部分视频观看者的内心厌恶,因此,认为自己通过观看视频精神受损的人可以通过个体(或集体)民事诉讼的方式对行为人进行诉讼,讨要精神损失。就财产而言,个体对自身财产的得失具有完全掌控的权利,因此当虐待动物的行为涉及到个体财产的得失时——如训练动物对他人进行盗窃,对他人饲养的宠物进行虐待,或对正在实施盗窃行为的动物进行捕杀——个体对于此种虐待动物的行为具有豁免(不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或褒奖(予以物质回报)的权利。仅就此点而言,虐待动物涉及他人财产时,归属于调控平等主体法律关系的民事领域。只有当被害人对于此种虐待动物行为不予豁免时,应被害人之程序申请(指被害人报案),此种虐待动物事件方可因涉嫌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进入刑事法管制领域。就身体健康而言,身体健康亦属个体完全掌握的权利范围,因此当虐待动物的行为影响到个体身体健康之时——如受虐待动物对无辜第三者进行攻击,或猎杀无辜攻击他人的动物——个体对于此种虐待动物的行为亦有豁免或褒扬的权利。换言之,虐待动物影响到个体身体健康之时,此种法律关系亦应归属于民事法律的领域,由平等主体协商解决。与虐待动物影响个体财产的情形一样,只有当被害人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不予豁免时,应被害人之程序申请,此种虐待动物的行为方可因涉嫌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等罪名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就生命存续而言,由于生命存续关乎人之生死,因此世界各国均将人的生命存续从人的自由裁量区域剥离出来,将决定他人生死的权利交由国家。因此,当虐待动物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个体生命存续时,如受虐待动物对无辜第三者进行攻击致第三人死亡,国家刑事司法程序自然启动,此种情形当然系属刑事法管制之范畴。

(二)在个体与社会关系层面

就个体与社会而言,由于社会是众多个体组成的集合体,是一种拟制的超个体存在,因此个体与社会之间,并不存在平等主体这样的相互等价地位。因此,民法无力承担此层次中因虐待动物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法律管控任务,此层次的法律管控任务主要应由行政法和刑法来共同完成。由于此层次社会关系结构复杂,因此两者的管控范围各有不同,分工各异。就行政法的管控范围来讲,主要集中在规范虐待动物的方式方法,以确保虐待动物不会产生对社会不利的后果。如行政法规范生猪屠宰的过程控制,确保供应市场的猪肉制品安全卫生;规范动物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确保动物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合格;规范公共安保、影视制作、医药卫生领域使用动物的方式方法,确保动物的使用安全可靠;规范遗弃动物的管理方法,确保被遗弃动物能够得到统一管理,避免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对于采取非常手段捕杀对社会造成现实危害动物的行为人,行政法上还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奖励措施。与行政法的管控范围相对,刑法在这一关系层面对虐待动物的管控主要集中在对不按规范使用动物、虐待动物以至于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刑罚处罚。如生产经营户不按生猪屠宰规范屠宰生猪,将患病生猪屠宰销售,就可能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动物生产企业不按规范进行动物生产,使动物产品质量严重下降,严重影响动物购买者对动物的使用,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行为人将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遗弃,犬只扑咬无辜路人,造成人员伤亡、地区社会秩序混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行为人不按动物训练规范训练杂技动物,致使动物在杂技表演时突然发狂对周边人群进行伤害,可能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等。

(三)在个体与国家关系层次

与“社会”相比,国家概念增加了人群集合体上的政治意义和地理疆域含义。因此,在社会与国家同时出现的场合,国家概念更多地是强调国与国之间政治上利益的保有与不可侵犯。由于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国家内部的行政管理,行政法不可能对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利益做出规定。故在个体与国家的关系层面,超出一国范围的,属于国际法管制范畴;在一国范围内,只有刑法才能在此层面起作用。如行为人帮助敌国间谍组织训练间谍动物,刺探本国情报,构成为境外刺探国家情报罪;行为人在战时捕杀部队现役军警犬只,虐待伤残军警犬只,构成破坏武器装备罪;行为人在训练军警犬只时,不按要求进行训练,致受训犬只战斗力不强,达不到战时作战要求,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等。相反如果行为人虐待动物是以国家利益为重,如在上述场合,扑杀敌国间谍动物、扑杀敌国军警犬只、认真训练本国军事动物等,则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有功行为,应受国家嘉奖。总之,通过上述简要分析,不难发现,一旦将虐待动物的行为与特定社会关系相联系,我们就会发现虐待动物的行为完全能够被不同法律层次的法律规定所包括,都可以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评价值或鼓励。相反,特立独行,建议独立设置“虐待动物罪”既没有任何司法实益,也没有任何强有力的立法理由。这一立法建议不应得到采纳。

三、刑法、行政法、民法的协调衔接

虐待动物的法律分层治理表明,解决社会问题不是刑法“一家独大”的专有任务,社会公众对于“刑法万能”的不当误解应该得到纠正。只有刑法、行政法与民法协调衔接,才能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治理。刑法、行政法与民法的衔接协调是一个久经讨论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共识是根据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深浅来判断行为应属哪一个部门法管控,或者是根据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升级情况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之间实现法的顺序选用。但通过上文分析,不难看出,对个体精神法益的侵害,再严重也不可能由刑法来管控;对国家政治法益的侵害,再微小也不可能由民法来受理。因此,以法益来判断3个部门的管控范围认识,可能并不完全妥当。结合前文有关论述,笔者认为刑法、行政法以及民法3者之间可能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分层治理结构。图3 刑法、行政法、民法的分层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可以表述如下:第一,在个体与个体的关系层次,由于个体与个体的交往是人类社会的主要存在方式,因此此层次所涉及的事件、案件数量巨大,主要由民法和刑法负责治理。其中,个体精神受损的情况划由民法治理,个体生命存续受损的情况划由刑法治理,个体财产受损、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况由民法和刑法共同治理,至于行为最终应该得到何种法律评价,其决定权在于被害人。至于法学界所讨论的“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其实只是在这一法律治理结构上的诉讼程序权益的不同衡量。第二,在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层次,主要由行政法和刑法负责治理。由于行政法的立法取向主要着重于规范行为的指引,刑法的立法取向主要着重于对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因此两者的管控范围其实是重合的。两者之间的协调衔接主要在于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立法衔接,如行政法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的标准设定与刑法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标准设定之间应该存在一种明确的立法界限(如金额、数量等)。第三,在个体与国家的关系层次,主要由刑法负责治理。原因在于:此处的“国家”是一种政治概念,政治不容侵犯,在此语境下谈及个体与国家之间关系,其必定会涉及政治利益的保全问题。故在此层次,不要说民法,连行政法亦无说话的余地,该层次的法律管控权已完全交由刑法掌控。而且,此层次由于涉及到的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案件数量是三层次中最少的,交由刑法掌控也完全足够。结合前文分析,笔者认为以这一分层治理结构为指导,刑法、行政法以及民法之间基本上可以实现无障碍的协调衔接。这亦是通过对虐待动物进行分层治理所得的一个基本认识。

作者:蒋涤非 单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王洋.伦理结构、尊卑与社会生产[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14.

[2]常纪文.《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5):33-34.

[3]俞吾金,陈学明.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流派新编(上)[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56.

[4]加勒特•哈丁.生活在极限之内:生态学、经济学和人口禁忌[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282.

[5]孙道进.环境伦理学的哲学困境——一个反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08.

篇10

[关键词]高职物流教学 教学模式 行动导向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6-0207-01

一、行动导向教学法概述

所谓行动导向教学法就是通过将学习目标、内容以及手段等因素重新搭配组建,构建以师生互动为主的教学氛围,将教与学的教学过程看做是一种相互交往的过程,希望通过此过程能够改变学生的知识及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工作行动。行动导向教学法在培养人才上对于能力和素质方面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并受到各国高职教育的推崇。

行动导向教学法不仅只是一种教学手法,它是由多种教学技术构建而成的,比如说案例教学法、实物展示法等。主要目的就是将传统教学中学生被动的教学地位转换为积极、独立的状态,让学生独立自主地去完成学习任务。行动导向教学法的教学宗旨更偏好于培养学生主动发现学习对象,养成能够在未来社会中生存、竞争及人才需求等方面的能力。

二、行动导向教学法在高职物流教学中的应用

(一)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法就是将事件发生的过程和环境以模式手法重现,以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其中的教学内容,这是短期内有效地提升学生认识能力的一种手法。模式教学法可以带给受教育者一种生动、形象的感觉,更为关键的是还能够给予巩固知识及评价的机会。这种新的教学手法,突破了传统先理论后实践的教学模式,方便受教育者更好地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二)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以案例作为教学出发点,然后对教学内容进行研究,以便为今后职业需求做铺垫。在研究分析过程中,经过学生对自己所提出的问题去寻找相应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培养了学生自主应用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作为教学内容的传导者,有责任去搜集充足适当的教学材料,如果没有符合所教的案例可以自己去撰写,并将其内容主旨体现出来。

(三)实物演示法

实物演示法是指教师采用有关实物、教具将教学内容生动形象地展示出来,学生通过观察、思考获得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实物演示法可以使数学内容形象化,数量关系具体化。比如:数学中的相遇问题。通过实物演示不仅能够解决“同时、相向而行、相遇”等术语,而且为学生指明了思维方向。再如,在一个圆形(方形)水塘周围栽树问题,如果能进行一个实际操作,效果要好得多。

在高职物理教学过程中会大量涉及到运输、存储及搬运等工具,通过实物展示法,在实际场景中将其展现出来,能够让学生对其有一个更为深入的认识。实物展示过程中的物品可以通过学校订做或购买,也可以跟一些企业借用或者去企业实地进行参观、操作。如果实在无法进行实物展示,那么可以鼓励学生去制作简单的模型,将有参考价值的模型供大家欣赏,这样不光满足了学生认识模型的需求,还提高了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三、高职物理教学中开展行动导向教学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教学材料编写方面

传统的教学材料不适合应用于行动导向教学法中。因此,必须对当前的教材进行重新编写,而且尽量去符合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应用。这就需要物流方面的专家、教师等相关人士共同编写。教师对学生的特点较为熟悉,物流专家对于岗位要求更为了解可以提出实际的意见,通过多方合作以便编撰适合当前开展行动导向教学法的高职物理教学教材。

(二)提高教师素质和注意角色转换

基于行动导向教学法,高职物理教师在思想意识和行动方面都要注意角色转变,应当将学习重心放在学生身上,以协调者的身份对学生进行正确引导和启发,培养学生独自提出、思考并解决问题的自主能力。同时各高职物理院校还应当通过多途径、多手段提高教师的综合职业能力,以高素质的物流岗位能力为学生提供行动导向。

(三)加强校企合作,促进学生能力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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