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3.1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3.1.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b、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c、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3.1.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场区周围建有围墙;b、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c、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d、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e、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f、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g、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1.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a、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b、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c、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3.1.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a、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b、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c、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d、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e、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f、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3.1.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3.1.6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3.1.7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b、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c、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d、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e、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3.2、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3.2.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b、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2.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场区周围建有围墙;b、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c、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d、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e、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f、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g、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h、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3.2.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a、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b、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c、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d、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3.2.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3.3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3.3.1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b、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3.3.2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场区周围有围墙;b、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c、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二、办理材料
盖申请人公章,填写规范。
列明人员专业、学历、年龄等信息。盖申请人公章。
制度完善,盖申请人公章。
盖申请人公章。
盖申请人公章。
列明型号、数量等信息,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动检专业分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批。受理后,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含现场勘查)作出审核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查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动检专业分厅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受理后,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现场勘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核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查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动检专业分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六路城管基地1号楼1楼福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知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服务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实施规范
重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流程和必备材料详解
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佛山顺德区国家二级(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我和朋友开了一家宠物店,请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好办吗
宝山区动物(宠物)检疫办理条件
网址: 深圳福田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https://m.mcbbbk.com/newsview512118.html
上一篇: 笼养宠物鸟放生后,在野外会生存吗 |
下一篇: 虎皮鹦鹉 随机颜色 2只(一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