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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频伤人 多因主人过

  第三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侵权案件报告 饲养者责任意识薄弱成主因

  文/广州日报记者董哲 通讯员代小静

  来自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调查数据显示, 2009年至今审结的此类饲养动物伤人案件共有12宗,其中2009年至2011年每年各1宗、2013年4宗、2014年3宗,2015年至今2宗。法院呼吁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在实行饲养动物的分类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

  饲养动物侵权

  呈现三大特点

  经过分析,该院审理的饲养动物侵权案件发现,该类案件存在如下特点:一是饲养人责任意识淡薄。饲养人普遍认为自己饲养的动物性情温和,不会伤害他人。即便发生伤害事故,饲养人也普遍认为是受害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愿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从该类案件的调解情况来看,此类型案件调解结案的甚少。二是伤人动物多为犬类。七宗案件除一起是马只伤人外,其余均是犬只伤人。但犬只伤人致人伤害程度不高,均未达到评残标准,而唯一一宗马只伤害事故则导致受害人死亡,但该案件却是唯一一宗调解结案的动物伤人案件。三是受害人均是来莞务工人员。七宗案件的受害人均为来莞务工人员,其中一起案件的受害人为来莞务工人员的未成年人子女。虽然具有一定的巧合性,但是与来莞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环境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基于治安考虑,城乡结合部以及工业区常有饲养犬只,起“看门”作用。

  相关案例

  去看厂房却被藏獒咬伤

  2014年2月20日,陈某与清溪某地产业务员一同到该镇清樟路看厂房,在陈某等人看完厂房,从办公楼下来走到楼梯口时,突然迎面跑来一条藏獒将陈某扑倒在地,咬伤其左小腿,他的上衣和裤子被撕破,事后该厂房房东刘某将陈某送往清溪医院进行治疗。该厂房的房东是刘某,联盛公司的地址登记在厂房内。刘某与联盛公司作为藏獒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藏獒咬伤陈某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刘某与联盛公司赔偿陈某各种损失合计9392.7元。在庭审过程,陈某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

  遛马“遛”出了麻烦事儿

  江某因喜好玩马,在自己承包的果园内专门修建了马圈及跑马场,但并未进行封闭式管理,只是在果园周边设立警示牌。

  2013年春节期间,有亲戚来马场玩马,江某便将自己饲养的一匹刚出生没多久的幼马牵出马圈交由亲戚带到跑马场玩耍。亲戚遛完马将该幼马送回马圈的途中,幼马跑到了前头,脱离了视线几分钟。当亲戚追上前时,才发现有一个人躺在地上口吐白沫不省人事,身边围着几个人嚷嚷着说马撞到人了。伤者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江某告上法院。

  此案是该院办理的唯一一宗非犬类动物侵权案件。后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4龄童被咬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岁的男孩小业(化名)跟着母亲一直住在清溪陈阿姨夫妇提供的一间铁皮房里。小业经常到房东陈阿姨家玩耍。2013年6月17日,陈阿姨带着小业到家里玩耍时,陈阿姨家养的看家大狗突然冲出来,并扑到小业背后用爪子抓住其头部以及背部。虽然陈阿姨上前把狗拉开,但是小业还是因此受伤。医药费用已由陈阿姨夫妇垫付,但小业父母还是诉请陈阿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业受到大狗攻击时年纪很小。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受到一只直立起来比自己还要高且体重相当于自己两倍的大狗在背后的袭击,情形是十分危急可怕。除身体遭受损伤外,精神上亦必然会受到惊吓,该恐惧感是难以磨灭的。因小业尚年幼,可能无法辨别侵害的偶然性,亦较难与他人进行沟通以缓解其内心的恐惧。该事件对小业的影响较成年人会更长久和深远,在精神上的损害会更大,可能会对其心理的健康成长造成一定的影响。法院认定小业的代理人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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