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备受关注的深圳鹦鹉案二审宣判,深圳中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显然,这个判决相较一审时候的五年有期徒刑轻了不少,因此这也被视为辩护方取得的一个不小的成功。同时,王鹏的妻子通过媒体表态,坚持认为王鹏无罪,并打算继续申诉。
同时北京时间“锐评”注意到,由于申诉后刑期发生了变化,网络上一些非理性的声音又开始响起,比如认为“保护动物是吃饱了撑得”、“那么多人事儿不管管动物”,同时辩护律师提出的“人工饲养不属于保护动物”的观点也误导了一部分网民。
实际上,锐评君之前一直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没有错误,尽管辩方律师提出了各种观点,并且成功地获得了刑期减少的改判,但终审判决没有改变案件的定性:贩卖保护动物有罪!王鹏有罪!
当然,尽管已经终审判决,但王鹏一方的申诉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至于律师提出的“修改司法解释”建议,锐评君也认为可以进行讨论,请动物保护专家、法律专家一起探讨其边界和应该适用的法律手段,这个过程对于凝结社会共识也有好处。
不过目前网络上各种言论,却有很多属于缺乏基本常识。
● “保护动物是吃饱了撑的”?
动物保护工作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慈善活动,本身除了涉及生态问题,也涉及国际关系、国家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认为“保护动物是吃饱了撑的”,这些人自己应该先多读点书为宜。
● “那么多人事儿不管管动物”?
至于说“管人事儿”跟“管动物的事儿”,其实并没有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也没有管了这个就不管那个的选择,应该是只要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都应该管起来,现在两种事儿或许都有没管好的地方,但并不是放弃一头就能让另一头管得更好。
● 人工饲养的就不是野生动物?
而所谓“人工饲养不属于野生动物”的说法,恐怕多少有点望文生义,也对野生动物保护存在认知上的缺乏,姑且不讨论人工饲养是否同样危害野生动物繁育,也不探究因这种饲养形成的供需关系是否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捕杀,仅从法律层面考量,现行法律很明确是从品种层面来考量保护动物的,且未将未经许可的人工饲养列为例外,就应该严格执行,这才是“有法必依”。
上述这些道理,其实一点也不复杂,然而同时让人感慨的是,关于此案的声音始终是失衡的。由于被告人家属及律师积极接受采访,而公诉机关和法院方面则相对静默,导致舆论场上几乎只有一方声音,能看到的只有辩护律师的侃侃而谈和被告人家属的声泪俱下,以至于从直观印象看,好像这是一起冤案,于是案件的定性反而因为这次改判而模糊了。
这究竟是不是冤案?王鹏有没有罪?这个问题显然应该经过一个涉及动物保护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量过程。因为从事实层面看,其实控辩双方并没有太大争议,就是都承认王鹏贩卖了鹦鹉,只不过对于同样事实的性质产生了截然相反的界定,而法院的审理恰恰同时依据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而终审判决则很明确地给出了结论,无需赘述。
当然,对于案件的性质认定未变同时,对于量刑的轻重做出调整,这同样是二审法院做出的结论,出于尊重法治精神,尊重诉讼法律程序,尊重法庭所代表的司法权威,锐评君同样认可这个减少刑期的结果。不过对于某些人有意无意地接着刑期变化试图模糊案件定性的做法,锐评君则要表示坚决的反对!
同时锐评君也提醒一些和王鹏有着同样爱好的人,此案两审判决,已经很清楚地说明了非法购买、销售保护动物的结果,至少在现行法律规范有所变化之前,最好还是吸取王鹏的教训,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文/北京时间评论员 佘友独
相关知识
男子贩卖自养鹦鹉获刑五年
21起案例中32人因买卖鹦鹉获刑,其中20人被判缓刑
一店主卖珍稀鹦鹉获刑6年罚金1万 7只鹦鹉均没收
卖“家养”鹦鹉获刑,别轻言是“掏鸟案”
男子出售41只家养鹦鹉获刑10年 儿子:这不是冤枉吗
男子因售卖家养鹦鹉获刑 媒体:判罚5年不算重
“江西鹦鹉案”二审改判缓刑 当事人:还会开店但不碰鸟了
北京官园一店主卖珍稀鹦鹉获刑6年 买家高价收购为观赏
一店主卖珍稀鹦鹉获刑6年 商家:不敢再卖野鸟
大学生网购鹦鹉售卖被判6年,上诉称系人工繁殖应区别看待
网址: 贩卖鹦鹉获刑5年改判2年:仍是犯罪!性质没变! https://m.mcbbbk.com/newsview526249.html
上一篇: 绿翅鸭:自带“烟熏妆”的小鸭鸭 |
下一篇: 绿桃鹦鹉怎么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