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伴侣动物受损常见民事纠纷类型
1、伴侣动物买卖
伴侣动物的来源形式较多,近年来养宠社群较多提倡自收容机构或其他养宠人处领养,但就当下的现实而言,大多数伴侣动物的来源仍然是职业销售者销售幼宠的行为。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属性,很大一部分职业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幼宠缺乏基本的照料和健康保障,养宠人作为消费者购买幼宠后,往往出现幼宠罹患疾病乃至死亡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养宠人可向销售者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
2、宠物产品致损
养宠人为饲养伴侣动物所需购买各类宠物产品,包括宠物食品、饮食器具、宠物活动器具、玩具等,这些种类的宠物产品如存在质量问题或设计缺陷,可能导致伴侣动物受到损害。如不合格食品导致伴侣动物罹患疾病、器具或玩具安全隐患导致伴侣动物受伤等。此种情况下,养宠人可向相关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
3、宠物服务致损
经营伴侣动物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导致伴侣动物受到损害。如宠物美容、洗浴服务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伴侣动物受伤,或临时寄养服务中伴侣动物罹患疾病乃至死亡,以及宠物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疗过失导致伴侣动物疾病乃至死亡。此种情况下,养宠人可向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
二、伴侣动物受损民事纠纷常见的主张类型和司法实务中的裁判倾向
1、常见主张类型
前述因伴侣动物受损引起的民事纠纷中,常见的主张包括以下几种:
⑴伴侣动物价值损失
在法律规定和社会实践中,伴侣动物是一种具备价值的物品,伴侣动物损伤、死亡将造成其作为物品的价值损失,尤其是有明确品种属性的伴侣动物,通常具备较高的市场交易价值,养宠人损失的金额也往往较大。因此,大部分伴侣动物受损民事纠纷中,养宠人首先都可主张伴侣动物的价值损失。
⑵饲养照料成本损失
虽然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包括伴侣动物在内的非人类生物均属于物,但生物相较于其他无生命之物的重大区别在于,生物的价值维系需要持续不断的物质投入。就伴侣动物而言,日常饲养、照料产生的花费,如购买食品、必要的生活物品、医疗费用等,均属于维系伴侣动物价值的必要成本,伴侣动物的损伤、死亡,亦将导致上述成本的损失,养宠人可就成本损失提出相应主张。
⑶欺诈惩罚性赔偿金
在伴侣动物买卖、宠物产品致损、宠物服务致损等常见纠纷类型中,伴侣动物的损伤、死亡往往是因相关经营者的虚假承诺或欺诈行为所致,如销售幼宠时对健康状况的虚假承诺、宠物产品对其成分和隐患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宠物服务对服务内容和价格的虚假宣传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养宠人可就欺诈行为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⑷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公开赔礼道歉
不同于其他物品,伴侣动物往往被养宠人赋予更多的情感寄托,伴侣动物的受损也往往造成养宠人的情感受损、精神受创,因此,大部分伴侣动物受损民事纠纷中,养宠人都强烈要求具有过错的侵权或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以弥补自身的精神创伤。
2、司法实务中的责任认定和裁判倾向
对于上述各项主张,司法实务中的责任认定和裁判倾向往往与养宠人的预期有较大差距,具体如下:
⑴对伴侣动物受损的过错认定
在伴侣动物受损的民事纠纷中,无论养宠人主张侵权或违约责任,均首先涉及相对方对伴侣动物受损是否存在过错(包括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相对方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将由养宠人承担。但实践中,大部分伴侣动物的受损结果并非在侵权行为发生当时即时产生,尤其是罹患疾病或因病死亡的情况,发病、死亡结果与造成疾病的原因之间往往存在较长过程,而养宠人在饲养照料过程中往往并未及时固定证据,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原始证据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欲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难度颇大。加之相对人往往抗辩损害结果与养宠人主张原因之间过程中存在诸多介入因素,更加大了养宠人举证达到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的难度。综上,伴侣动物受损的民事纠纷实务中,认定相对方对伴侣动物受损存在过错的难度较大,养宠人的主张往往较难得到支持。
⑵对养宠人各项主张的裁判倾向
①对养宠人主张的伴侣动物价值损失,司法实务中通常可予支持,但关于伴侣动物具体价值的衡量,司法实务普遍中采取较为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尤其是在缺乏公认市场价值标准或购买凭证的情况下,最终认定的价值往往低于养宠人预期。
②虽然在其他类型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实务往往将必要的财产维护成本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处理,但在伴侣动物受损案件中,法院通常认为饲养照料成本不属于侵权或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养宠人主张的饲养照料成本损失较难得到支持。
③对养宠人主张的欺诈惩罚性赔偿金,支持与否往往取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但证明宠物商品、服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举证难度较大,也导致养宠人的此类主张往往不能得到支持。
④对养宠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开赔礼道歉,司法实务中普遍采取如下观点:第一,如果养宠人向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则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开赔礼道歉并不属于法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将不予支持;第二,如果养宠人向相对方主张侵权责任,则伴侣动物受损系财产权利损害,并非人格权遭受损害的情形,养宠人并无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但极少数判例中,法院认为伴侣动物受损客观上亦造成养宠人人格权受损,应与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一并处理。
三、不同纠纷类型的举证难点
1、伴侣动物买卖致损
在此类案件中,养宠人举证的重点在于两点:一、养宠人需证明销售者将其出售的伴侣动物交付养宠人(买受人)时,伴侣动物已罹患疾病或存在重大的罹患疾病风险;二、养宠人需证明伴侣动物实际遭受损害的情况;三、养宠人需证明销售者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况而未向其如实告知。对于第一点,养宠人需提供购买伴侣动物当时或相近时间的健康检查报告、或其他足以反映伴侣动物当时健康状况的照片、视频等,或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于第二点,养宠人需提交伴侣动物因疾病救治的医疗记录,或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对于第三点,养宠人需提供购买伴侣动物时与相对人交易订立的书面合同、或能够体现销售者未告知上述情况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据、或其他足以推断销售者未如实告知的证据。2、宠物产品或服务致损
在此类案件中,养宠人举证的重点在于三点:一、养宠人需证明产品或服务存在导致伴侣动物受损的缺陷;二、养宠人需证明伴侣动物实际遭受损害及与产品、服务缺陷的因果关系;三、养宠人需证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听者未如实告知上述缺陷或对上述缺陷作出虚假承诺。对于第一点,养宠人需提供产品说明书、成分表、结构图,或服务提供者的操作过程等证据,并解释说明缺陷情形所在;对于第二点,养宠人需提交伴侣动物因受损救治的医疗记录,或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对于第三点,养宠人需提供购买宠物产品时订立的书面合同、及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相关承诺或服务提供者对服务标准、服务成果的相关承诺。
四、困境所在
综合以上各项分析,笔者认为,伴侣动物受损所致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务中,对养宠人损失的救济往往与社会生活一般常识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社会、市场及行业普遍缺乏伴侣动物产品、服务等的相关规范,以及养宠人对伴侣动物受损的举证能力不足,加之司法观念缺乏对伴侣动物相对于养宠人特殊人格价值的认可,导致此类案件中,养宠人往往难以获得除伴侣动物市场价值之外的损失补偿、赔偿等救济。长远来看,待社会、市场及行业规范逐渐成熟、司法观念逐步接纳伴侣动物的特殊价值,养宠人的权利救济困难亦将逐渐纾解,但当下发生的此类纠纷中,养宠人仍需充分意识到上述风险,尽可能及时、充分固定证据或采取恰当策略弥补取证,并针对性制定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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