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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希尔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机构代码:3312237009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13环罚〔2022〕25号

当事人:上海希尔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P1GUX8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华秋路210-21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言江

2022年8月18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你单位位于宝山区华秋路210-214号二楼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宠物医院,有一台医用诊断X射线管组件,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8月18日现场拍摄照片、2022年8月19日、2022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13环罚告〔20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2年9月8日,你单位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射线装置工作场所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建立管理制度;目前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请求减免处罚。经讨论,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环境危害后果,从轻处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元整     ;

2.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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