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问题及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有了更强烈的意愿,对于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和监督管理有了更迫切的需求。然而,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仍存在很多不足,需不断发展完善。本研究从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内涵入手,通过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知情参与、立法参与、行政参与、司法参与四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内涵
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自愿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事务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活动。
按照参与内容不同,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可分为公众的环境知情参与、环境立法参与、环境行政参与和环境司法参与。环境知情参与是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基础。公众只有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才能对所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做出正确判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有益的方向发展。公众知情参与中公众须知晓的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和企业排污信息,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法规、环境规划、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督察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等,企业排污信息包括企业主要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境立法参与是公众通过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表达自身生态环境保护意愿的方式。立法参与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公众选举人大代表,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环境立法,反映公众意愿;二是在立法过程中,政府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通过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集公众意见,实现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目的。环境行政参与主要指公众参与环境质量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督检查、环保法令执行、污染项目举报等生态环境保护事项。行政参与主要突出公众参与的监督性和支持性,即调动广大公众对环境污染现象进行监督,支持项目和地区绿色可持续发展。环境司法参与主要指公众在环境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可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途径。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有利于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环境法治,对创新环境治理机制、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信息公开内容不完善,公众知情不足。现有法律规范在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上规定较宽泛,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时有选择地公开,只公开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导致公布的信息与公众观感不一致,这容易引发公众的不信任情绪,久而久之,会固化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公众的知情不足还表现在信息公开不及时。项目前期,公众对于项目情况所知甚少,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取环境项目信息,而到开展公众参与时,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这让公众感觉自身意见未受到重视,参与积极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环境信息中含有大量专业术语,部分内容公众难以理解,如果不能明确说明,很容易在信息公开时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恐慌,达不到信息公开的预期效果。
参与程序不清晰,立法参与缺乏。虽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等法律规范都提出公众有权参与环境立法,但对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具体方式、路径等规定较模糊,未能明确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具体内容与原则,导致公众对何种条件下参与环境立法、如何参与环境立法等不明确。
监督途径不畅通,行政参与乏力。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公众参与,是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重要途径。以往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多流于形式,对于公众参与意见重视不足。同时,现有公众监督举报渠道有限,公众大多通过信访举报、“12369”举报平台进行监督。各部门针对举报问题“自我受理、自我办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缺乏统一谋划,存在反馈不够及时、重复举报现象。
公益诉讼受限,司法参与不清。当公众的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诉讼途径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支持。但我国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过于严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必须符合2个条件,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能够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有限,而大部分满足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挂靠在行政部门下面,专职人员少,经费有限,对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不足。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以环境信息公开的全面性为前提。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因此公开的内容应简单易懂,便于公众理解。这就要求相关部门灵活运用图片、动画等形式,将专业环境信息转化为公众易于理解的信息。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包括及时发布环境质量、建设项目审批、行政处罚、污染源监测等各类信息数据,以新闻等形式,在官方网站上及时更新政府环保动态,及时向公众传达最新工作进展。利用具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修复工作进行及时报道,公开环境执法、环境管理等典型案例。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对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智能解答或人工解答,确保公众正确理解环境信息,避免公众由于对环境信息的误解而出现恐慌。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就最新生态环境问题解答公众疑惑。拓展环境信息公开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新闻、手机App等多种渠道,为公众实时接收信息提供便利。组织信息公开日活动,通过环境科普、社会教育等形式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信息收集,加强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理解,引导公众更好地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如实公开排污信息。建立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名录,将企业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的企业给予一定处罚。
规范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程序
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办法,明确规定公众的环境权利。细化公众参与程序,并对参与方式、参与内容、参与途径等进行明确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探索开展网上听证会。听证前,将听证问题通过网络、媒体向公众公布,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听证过程采用网络现场直播的方式进行,公众可在网上同步参与。听证会现场对前期公众意见进行反馈,对于有争议的内容设置网上投票表决。
畅通公众参与监督的途径
综合运用问卷调查、会议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设置专章对公众参与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公众意见,建立反馈机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提高公众参与项目管理监督的积极性。
创新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方式。除传统的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外,充分调动新媒体力量,利用网络、论坛、App、微信、微博等多种平台,收集公众举报信息。将“12369”环保投诉热线整合并入“12345”政府综合服务热线平台,使公众环保监督渠道更畅通。及时、统一对公众举报的信息进行整理、登记、流转、反馈。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媒体曝光,对环境违法企业施加压力,迫使企业严格守法、绿色运营。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权益
探索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环境公益诉讼一整套制度。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取证难的问题,培育建立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依据之一。开展赔偿磋商,即诉前告知程序,当发生环境损害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损害责任方进行磋商,要求停止损害并进行生态修复或损害赔偿。如磋商失败,可进入司法程序,由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积极培育民间环保组织。政府可在合理范围内对民间环保组织提供一定支持和帮助,如在政策层面上降低民间环保组织的准入标准,鼓励部分有能力的企业对民间环保组织进行资助,辅助民间环保组织迅速成长。
摘自《环境保护》2021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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