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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女士养了一只高约40厘米的松狮犬,并办理了犬证。某天,李女士在大街上遛狗,70岁的朱大妈经过时,被松狮犬吓了一跳,摔倒在地。随后,朱大妈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住院手术治疗。

休养之后,朱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对她摔伤的各项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问,宠物犬并没有撕咬、抓挠,也要赔偿吗?

答: 经鉴定,朱大妈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可以造成人身损害,犬只靠近陌生人嗅闻、大声吠叫、追逐他人等非接触性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原、被告双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时,作为老年人的朱大妈受到大型犬的惊吓而摔伤,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女士出户遛大型犬,没有避让老年人是明显违规的行为。因此,李女士作为饲养人,对犬只造成朱大妈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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