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汪星人”“喵星人”等萌宠
融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
然而,在宠物带来欢乐的同时
遛狗不栓绳、随地排泄等
不文明行为却时有发生
甚至还出现宠物致人死伤的事件
8月28日下午
昌平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袁满
走进昌平区国通家园小区
跟各位“铲屎官”们聊聊
饲养动物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活动现场,袁满以“文明饲养宠物 促进社区和谐”为题,结合《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普法,提示大家安全饲养、文明饲养,加强对宠物的约束管理,30余名居民在场聆听。
自家萌宠伤人,主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宠物被人私自牵走后致邻居受伤,谁应担责?
别着急~
这些问题通通都有解答!
小编这就带大家去现场看看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谁来担责?
日常生活中,饲养的宠物生性较为温顺,但野性使然,动物天生即具备侵害他人的危险,司法实务对动物侵权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归责基准,使动物所有人、管理人严格承担必要责任,以保护他人的生活安宁及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涉及动物因素的侵权案件都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比如,此处的加害主体限定于“饲养”的“动物”,那么野生动物及无主流浪动物就因为缺乏人的管控力因素而被排除,实验室中的细菌、病菌等微生物也因缺乏动物体征而被排除。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受伤,应加重责任
动物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侵权责任。此类管控失序既包括主观大意,如遛狗时不牵狗绳、进电梯时不带防咬口罩等,又包括管理不力,包括动物丢失未及时找回、放弃饲养动物未送交留检所而径行遗弃等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这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没有规定减轻责任的规则。《民法典》中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所致损害,不在减轻责任之列。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0日,陈某骑电动车经过同村李某家门前时,李某饲养的狗突然蹿出追咬,陈某因恐惧加速与路边树木相撞,致左手骨折及车辆损坏。后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辩称,其饲养的狗从未咬过人,陈某属于反应过度,受伤是自身重大过失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对饲养的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狗追逐陈某致其遭受损失,陈某的反应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反应界限。且即使陈某存在重大过失,但由于李某违反犬类管理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能主张过失相抵,应当全额赔偿陈某受到的相关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承担绝对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种类,法律中并没有直接列明,但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攻击性较强、力量难以控制或者携带剧毒的动物都应当被归为此类,如藏獒、蟒蛇等。因危险动物实际无法通过人的饲养或者管理而降低其威胁,故饲养的危险动物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则将不可免责地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责任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最严格的责任,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刘某牵着其饲养的藏獒在小区内遛狗,遇见王某接其幼子放学回家,因二人打招呼未注意,王某幼子对藏獒进行了食物引诱、故意挑逗等行为。藏獒被激怒后挣脱刘某的控制,王某随即用身体挡住藏獒,后被其扑倒,直至保安赶来,几人才合力把藏獒制伏,并交由城管执法人员带走,后王某起诉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刘某进行了赔礼道歉,但辩称事发时自己牵着藏獒,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意外属于王某之子故意挑逗行为引起,自己不但被罚款,藏獒也被执法人员带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藏獒属于市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刘某饲养藏獒的行为违反禁止规定,即使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挑逗的行为,也无法成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法院判决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他人行为致动物伤人,谁来担责?
现实生活中,许多饲养动物发生的侵权事故实际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如第三人私自将关养动物的笼门打开,或未经主人同意将拴于封闭空间的动物带出,抑或是在饲养动物的地域周围燃放鞭炮致动物受惊挣脱等。此时动物若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虽然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危险的诱因由第三人造成,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事者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张某经过邻居刘某家门口时,见其门前拴着一条狗,便点燃鞭炮进行戏谑,狗因受到鞭炮声惊吓而挣脱锁链,并咬伤附近的赵某。后赵某起诉刘某要求赔偿,刘某辩称事故是因为张某挑逗导致狗受到惊吓而咬人,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追加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张某应诉后,以其不是狗的饲养人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用鞭炮去吓狗,致使狗受惊咬人,张某作为肇事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作为狗的饲养人亦可作为承担本侵权责任的主体。所以赵某既可以选择要求张某赔偿,也可以要求刘某赔偿,如果选择向刘某索赔,刘某在赔偿后有权向张某追偿,二人之间实际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本案已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而赵某同意由张某直接对其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张某赔偿赵某的全部损失。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大家,不要饲养过于危险或自己无法控制的动物,注重动物的管理培育,做好妥善的安全措施,同时避免饲养宠物单独暴露在受他人控制影响的地域。
饲养宠物是自由,文明养宠是责任。只有合法合规饲养,才能在安心享受宠物带来乐趣的同时,保障他人生活安宁,促进社会和谐。
各位“铲屎官”们
掌握文明养宠的正确姿势了没?
宠物是家庭的一份子
作为“家长”的主人
要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
规范养宠行为,提高文明意识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共建和谐美好社区!
文字:袁满
图片:牟文洁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丨“铲屎官”们请注意!宠物伤人,责任这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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