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未牵绳乱跑被撞伤、撞死,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遛狗未拴绳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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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6月4日凌晨十二时许,秦先生在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与福屿路十字路口边上的夜宵店买夜宵,但是因未携带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宠物狗从路边窜出横穿马路。此时,尹先生驾驶轿车往十字路口行驶,车左前轮与宠物狗相撞。尹先生称,事发时系凌晨,其当时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行驶过程中有咯噔一下,但未听到什么声音,故当时未太在意,没有下车。秦先生发现宠物狗受伤遂送宠物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双方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果,秦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尹先生承担日常饲养宠物狗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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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秦先生在知悉事发经过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及时查清事故情况并作出责任认定;其诉称尹先生违反交规超速行驶且与宠物狗相撞后逃逸,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尹先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无法证实尹先生存在过错,依法不予采信。
秦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秦先生携带犬只外出时未对犬只进行栓束、牵领,也未进行看管,而是放任宠物狗随意在道路上行走奔跑,以致发生碰撞事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因此,鼓楼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秦先生要求尹先生赔偿1.6万余元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秦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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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本案中,虽然秦先生承受了丧失爱犬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秦先生在遛狗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系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管控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能避免宠物被伤害。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的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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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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