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优质作者榜#3年10月6日下午17时许,发生在江苏盐城滨海县面店门口“撸狗”被咬事件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对于滨海县,很多网友比较陌生,甚至没有听说过,滨海县是江苏省盐城市下辖县,位于盐城市东北部,东濒黄海,因濒临黄海而得名,是一个人口只有80万的小县城。从监控画面来看,一位长发女子带着小孩路过面店门口时,看到一只毛茸茸非常可爱的宠物犬,于是驻足蹲下并逗弄抚摸。
不料刚刚还在安静蹲坐的宠物犬突然暴起袭击该长发女子,在将其扑倒后进行了数秒的撕咬,倒地后女子大声呼救,随后一名男子将宠物犬赶走,该长发女子坐在地上大哭。事后,宠物犬主人表示,宠物犬平时的性格很好,不会咬人,是该长发女子“撸狗”、挑逗在先。此事也已经报警,民警正在调查处理。
对于此事,网友们也是众说纷纭,各有各的看法。
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过多的道德或者舆论苛责已不能弥补,主要还是此次动物致害事件法律责任如何界定以及关键争议焦点问题,作为律师,笔者将以此次事件监控视频传来的画面为对象,也即假定该监控视频未曾剪辑及篡改情况下,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此次动物致害事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如果视频中动物为烈性犬,狗主人得全赔,即便该长发女子受害确系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十:成某诉刘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某及其女友在本市某小区内因故与刘某发生争执,刘某携带的犬只(犬种:卡斯罗)对成某扑咬。事发后,成某至医院就诊,查体右侧胸口及上臂可见多个创口,最长达4cm,深及皮下及肌肉,接受注射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等治疗措施,自行至药店购买医用胶布、碘伏棉球等外伤用医疗用品,并自行支付医疗费,事发当日成某身着的衣物、眼镜破损。刘某饲养犬只,至事发前一年未办理《犬类饲养证》验证手续。该小区属于本市重点限养区,刘某饲养的意大利卡斯罗犬属于本市重点限养区禁养犬的品种。
成某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332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刘某辩称,案涉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完全是成某的过错与故意,刘某已尽到动物饲养人防止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饲养的卡斯罗犬,系本市重点限养区禁养犬的品种,本案事故发生地亦属于本市重点限养区范围,故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即便视频中宠物犬非为烈性犬,狗主人未栓狗绳、戴牙套等安全措施,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便最终认定长发女子存在故意,也只能减轻其责任,而非免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典型案例:欧丽珍诉高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3日19时 20分20秒,原告欧丽珍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前面宽敞公共人行道时,即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聚鲜楼邻接处,遇趴在台阶上休息的由高燕饲养的一只棕色“泰迪犬”;“泰迪犬”见欧丽珍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欧丽珍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欧丽珍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欧丽珍见“泰迪犬”靠近,惊慌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
事发后,欧丽珍家属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高燕在询问笔录中确认狗主为其本人,事发时没有拴狗,欧丽珍为其狗攻击所致。同时,高燕向派出所提供了当时的监控,清楚显示高燕的狗攻击欧丽珍的事实。由于高燕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导致欧丽珍遭该狗伤害,不但给欧丽珍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耽误工作所遭受的损失,更造成了欧丽珍精神上的极大伤害。
欧丽珍由此遭受的损失有医疗费 56 000元、后续治疗费15 000元、残疾赔偿金135 663元、残疾鉴定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250 963元。
高燕辩称:一、本案原告欧丽珍摔倒与宠物狗并无关联性。由于宠物狗自始至终与欧丽珍并无发生接触,判断发生损害与宠物狗有无因果关系,关键在于宠物狗在事发当时是否对欧丽珍有现实的危险,并足以使欧丽珍产生恐慌的心理,从而使欧丽珍在躲避的过程中摔倒,但本案中宠物狗对欧丽珍并无进行追赶、绊倒或吼叫,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1.宠物狗的行动没有产生任何的惊吓效果,案发时宠物狗往前走了一个与狗等长的距离,并且是正常行走而非冲撞或往前扑;2.宠物狗与欧丽珍相距较远,即使宠物狗往前走了两步仍与欧丽珍保持较远距离,远大于欧丽珍首次驻足鸡煲店门口并路过时与宠物狗的距离。3.欧丽珍并非如其主张是极其害怕狗的人,视频初段欧丽珍经过并驻足鸡煲店外,此时距离宠物狗较近,后来欧丽珍直视宠物狗并从其面前经过,表现出其对宠物狗的兴趣而非恐惧,案发地是一条宽阔的人行道,怕狗的人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一定会绕开狗行走,而非采取如欧丽珍靠近宠物狗通过的行为。
综合以上三点与本案的客观环境,比照同行的欧丽珍丈夫在宠物狗移动时的动作,正是一个普通人在现场环境下的正常反应。宠物狗的行动根本不可能造成对远处行人的惊吓并倒地受伤,与本案损害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二、欧丽珍主张赔偿金额没有客观依据,高燕对其赔偿主张不予认可,并再次强调欧丽珍主张的损害与宠物狗并无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2017年8月13日19时 20分20秒,上诉人欧丽珍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前面宽敞公共人行道时,即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聚鲜楼邻接处,遇到一只由上诉人高燕饲养的正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该“泰迪犬”见欧丽珍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欧丽珍方向走了两步,欧丽珍见“泰迪犬”靠近,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导致本案涉案损失产生。高燕上诉称其饲养的“泰迪犬”并无“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系欧丽珍自行摔倒,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欧丽珍则主张系高燕对其所饲养的犬只未拴狗绳以及进行任何约束,系涉案犬只的攻击行为导致欧丽珍摔倒进而引发涉案的损失。
对于双方争议的问题,二审法院分析如下:首先,高燕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犬只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的规定。
其次,涉案的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欧丽珍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并致欧丽珍受伤。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高燕主张欧丽珍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欧丽珍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
据此可认定,欧丽珍本案所涉的损失系高燕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高燕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
即便视频中该长发女子有抚摸等“撸狗”或者“逗狗”行为,也不属于民法典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减轻责任事由中的“故意”,也即该长发女子在此次事件发生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不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
典型案例:司某与代朝霞、冷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0日上午9时之后,原告在济南市市中区丽景苑小区内受伤。伤后当日10时左右前往山东省立医院南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为左手指咬伤半小时。原告当日注射狂犬病疫苗。其后原告共接种狂犬病疫苗五次。
原告认为其受伤是由于被告代朝霞在遛狗时未按照规定系狗绳导致。为此原告提交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七里山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该接处警登记表中出警情况记载:“民警已对养犬人代朝霞做出治安警告,如有下车(原文如此,本院注)事情发生就做治安罚款,"同时原告提交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四页,上述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被告代朝霞在微信聊天中同意赔偿原告注射狂犬病疫苗所支出的费用,并要求原告提交注射疫苗的发票。对此被告代朝霞认可该聊天记录真实性,但其认为其同意赔偿的原因系为妥善、及时解决问题。但其后考虑到确实无法核实原告受伤原因,因此现不同意赔偿。
被告陈述纠纷发生时其在事发小区公共场所活动。原告及原告家长到被告周围后原告主动逗小狗,并且原告逗狗时手中持有一小把鲜花。其后被告带狗离开,原告跟随被告。其后不知原因狗吠,原告家长在询问原告受伤原因并与被告共同确认原告未受伤的情况下原告离开事发地点。
被告代朝霞辩称,1、孩子一直在主动逗小狗,家长没有尽到妥善照顾子女的责任。2、当时我和原告家长,共同查看了孩子的受伤情况,根据当时双方检查的结果,并未出现明显伤口,也未出现流血情况。3、当天原告的家长也未向我说孩子有受伤的情况。4、后来我通过业主微信群了解到原告受伤的情况,在群里寻找我的情况。我方了解情况后积极与原告联系并想要妥善处理。
裁判结果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第一、原告受伤是否为被告饲养动物造成;第二、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及如原告存在过错能否免除或减轻被告责任。关于原告受伤是否为被告所饲养动物造成。根据本案情况,被告认可在发生犬吠后其与陪伴原告的家长共同确认了原告情况。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如双方在确认前认为犬吠不可能或不足以对原告造成一定伤害,双方不会确认原告是否受伤。因此能够证明被告饲养动物确与原告产生一定程度接触。
结合原告在发生涉案纠纷后不到一小时即前往医院治疗,且根据门诊病历记载注射内容为狂犬病疫苗。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中记载对被告作出的治安警告。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原告本次受伤是由被告所饲养动物造成。
关于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及如原告存在过错能否免除或减轻被告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受伤饲养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条件为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该处故意应理解为只有在被侵权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进行了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被侵权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情况下,才能够视其存在故意。因此本案中原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
关于原告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主要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以及诱发动物危险行为的可能性角度去评判。本案中导致原告受伤的动物为被告饲养宠物狗且为小型犬,因此危险性应当较低。同时结合原告受伤时年龄,在原告受伤时年龄的孩子与动物接触为孩子天性,要求其适度与动物接触明显超出其能够正确认识的范围。
但根据被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本案中原告主动与动物接触的行为明显存在危险,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被告提交的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通话录音,其家长在原告受伤过程中未尽到照顾原告的责任,对原告的受伤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本院酌定原告对其本次受伤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养犬居民日益增多,而饲养种类繁多。不可否认,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看家护院,陪伴守护给大多数居民带来心灵上的慰藉和感情寄托。国家亦不禁止养犬,但养犬居民应当做到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首先,不得饲养烈性犬。如果饲养烈性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其次,宠物饲养依法依规。饲养宠物行为要文明,比如外出遛狗时应对犬只加强管理,使用犬绳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必要时为犬只戴上嘴套,让犬只时刻处于养犬人的控制之下,避免发生犬只伤人或者因犬吠、扑咬动作惊吓他人的事件。
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破坏城市环境卫生和文明形象,也会成为破坏邻里和谐关系、引发邻里矛盾的导火索。养犬居民在享受爱犬带来快乐的同时,不应干扰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更不能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
司法判决应对促进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起到引导作用,对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弘扬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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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从江苏“撸狗”案看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裁判规则 https://m.mcbbbk.com/newsview544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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