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招远市一家饲料经销部因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查处。
3月22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张星镇进行巡查时发现某饲料经销部存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现象。经调查发现,该经销部主要以经营饲料为主,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其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营兽药的业务,但经销部负责人宋某受利益驱使,擅自进货销售,无证经营兽药事实成立,执法人员当即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对涉案的兽药世泰百虫清、猪白细胞干扰素-水针型共计112盒进行登记保存。因兽药尚未出售,没有违法所得,最后对宋某做出没收全部兽药,并处货值价值5倍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 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查处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对维护兽药市场合法有序经营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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