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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别人的宠物狗合影意外受伤,谁来担责?这起纠纷案例这样判

近年来,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内容的一部分。许多宠物狗、宠物猫因其外形可爱,让人见了心生欢喜,忍不住想上前“亲近”,可这一亲近却可能生出事端。近日,佛山禅城法院公布一起因与宠物狗合影意外受伤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动物饲养人被判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合计4724元。

2022年7月14日,李某见到吴某饲养的犬只心生喜爱,便走近询问可否与犬只合照。在得到同意后,李某走到犬只旁边蹲下,拿出手机准备与犬只自拍合影,不料合影时鼻翼、人中部位却被犬只牙齿损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双方调解不成,李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吴某对其饲养犬只看管不严,导致自己被咬伤,吴某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吴某辩称,自己已为饲养犬只办理了相关证照并接种了疫苗,具备合法手续,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李某受伤是因其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携带犬只外出时,虽有用狗绳牵引,但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违反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李某在与犬只不熟悉了解的情况下贸然亲近并抚摸拍照,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但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系故意激怒犬只从而引发损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换言之,被侵权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损害的,均不在减轻责任之列。本案中,吴某作为涉案犬只的饲养人,未对携带外出的犬只采取条例所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吴某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法官说法:

随着饲养宠物成为一种新时尚,养宠群体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时有发生。为倡导文明养宠、依规养宠,有效减少因宠物饲养不当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法官提醒相关群众应强化养宠有责、养宠负责意识,严格遵循当地相关宠物管理规定,在携带宠物外出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尽到管理和约束义务;此外,爱宠人士也应对陌生宠物保持警惕,尽量避免抚摸、逗弄,降低损害发生的几率。

文丨记者 景瑾瑾 通讯员 巫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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