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饲养爱犬十三年,某日,爱犬在小区内被王先生驾驶的小汽车撞伤,后因伤势过重最终去世。刘先生将王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和保险公司支付为宠物犬看病产生的医疗费、手术费、丧葬费共计9000余元,宠物犬生前一月内所购物品及犬证年检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6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4000余元。
原告刘先生诉称,为帮助家中老人疏解心情,使老人感情上有所寄托,生活更加丰富,其于2007年开始饲养爱犬(奔奔)。多年精心饲养训练,奔奔极通人性,给全家人带来了很多欢乐。2020年5月25日,家中老人带奔奔在小区遛弯途中,恰逢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转弯后将宠物犬奔奔撞伤,并遭车辆左后轮碾压。刘先生立即将宠物犬送至医院抢救,但宠物犬伤势严重,最终无法挽回生命。当天下午,刘先生和王先生一同前往交通队处理此次事故,因无法认定双方责任,故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刘先生认为,小区内部道路属人车共道,王先生应当多方观察,减速慢行,王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
被告王先生辩称,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双方责任认定不明,事故发生时宠物犬并未系绳,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是正常行驶,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由于刘先生没有牵狗绳,王先生应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保险公司同意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但不同意承担间接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刘先生的宠物犬未束犬链、亦未由成年人牵领,刘先生未对其宠物犬尽到必要的看护义务,对于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同时,王先生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王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刘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刘先生主张的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间接损失不予支持。因刘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故其主张精神损失费,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此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本案事发时,刘先生的宠物犬未束犬链、亦未由成年人牵领,刘先生及其家人作为宠物犬的主人,未对其宠物犬尽到必要的看护义务,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王先生作为机动车的驾驶员,在驾驶的过程中应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保证驾驶的安全性。本案中,宠物犬出现在驾驶方向的正前方,而王先生未能保证安全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上述理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认定了二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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