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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政资金发放对象核查清理活动的通知

广政发〔2016〕38号

关于开展民政资金发放对象

核查清理活动的通知

各村(居)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定》(泰民〔2014〕20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清理活动。具体事项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民政资金发放对象核查清理。

  二、人员组成

  各村(居)委员会成立核查小组,由村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民政专职员、人大代表、党员代表、中心户长、村民代表等组成核查小组。

  三、核查清理的原则和目的

  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原则,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全面排查核查找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社会救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核查对象

  2016年3月底在册的全镇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一)城乡低保

  重点核查清理以下20类人员:

  1.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城镇570元/人•月、农村420元/人•月);

  2.自然减员的人员:出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市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

  3.已领取补助、退休金、遗属补助人员;大中专毕业已就业人员;

  4.农村低保中的“拆户”、“合户”、“多户一证”和平均分配低保金的对象;

  5.家庭拥有或使用柜式空调、摄像机、汽车、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6.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饲养名贵宠物观赏的;

  7.在就业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5岁),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拒绝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或经就业机构1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8.国家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9.享受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10.程序不合法、不规范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群众举报反映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不配合调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

  11.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2.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13.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1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1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17.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18.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1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20.不在本地工作、生活、学习而户口在本地,即空挂户的,人户分离一年以上,无法准确核实收入情况的。

  (二)农村五保、城市三无

  重点核查清理以下4类人员:

  1.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对2001年落实财政转移支付“五保”待遇的,此次暂不核减);

  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3.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已满16周岁,但不带薪在学校读书的,可以继续享受);

  4.已经死亡的。

  (三)孤儿

  重点核查清理以下3类人员:

  1.已经死亡和户口迁出的;

  2.年满18周岁的(已满18周岁,但不带薪在学校读书的,可以继续享受);

  3.重新查找到亲生父母,且父母具有抚养能力的。

  (四)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重点核查死亡人员。

  五、核查工作步骤

  1.自查自纠:各村(居)召开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工作会议,部署核查工作任务,成立核查工作小组,培训核查工作人员。按照镇民政办下发的民政救助对象花名册,自查自纠,对死亡和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报送镇民政办予以核减。

  2.宣传发动:通过广播、张贴公告、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让广大群众特别是救助对象了解救助的条件、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保障标准,明确核查内容。

  3.入户核查:核查名单根据民政救助对象花名册开展入户核查,结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参照《泰兴市城乡有关行业收入测算参考基本标准》,全面了解对象户的人口、财产和家庭收入等情况,重新核算家庭收入,该增则增,该减则减,入户核查率必须达到100%。要求如下:

  一是认真调查摸底。主要查清3个方面的情况,人口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人口信息,即家庭人员组成结构、户口性质、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子女入学情况等,以及赡抚(扶)养人家庭人员组成结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劳动能力需描述详细,健康状况须查明病残史、病残费用(年度)以及近期病残情况。收入状况,即家庭成员、赡抚(扶)养人收入来源,包括土地承包(租赁)、养殖、就业务工、经商投资以及其它收入情况等,查明土地承包(租赁)田亩、养殖规模、就业务工地点以及工种(如打零工,须注明具体工种)、经商投资项目等。财产状况,即房屋、贵重物品、车辆、电器、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房屋情况包括:几套住房、房屋结构、房屋性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性质,如商品房须注明面积)、装修水平等。要检查对象户的存折是否在本人手中,是否按时足额领取救助金。

  二是收集佐证资料。要求所有对象户重新提供相关近期的佐证资料。在调查摸底中了解到的以下情况,必须要有相应的佐证资料证明。1、有子女户:若子女在读,须提供在读证明,若子女残疾或有重大疾病,须提供二代残疾证或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若子女有工作,须出具参保证明和就业单位工资收入证明;2、无子女户:须提供无子女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残疾或有疾病的必须提供二代残疾证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等。根据《泰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如不及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的对象户,予以核减。

  三是准确填报表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查人员以及对象户均须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按照序时进度,及时报送进度表。

  四是规范整理归档。必须做到一户一档,按照目录整理归档,目录如下:对象户情况简要介绍、入户调查表、赡抚(扶)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儿子被招婿或女儿出嫁的填报)、相关佐证资料。

  4. 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需组织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入户核查组全体成员、村两委会干部、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村(居)民代表、中心户长等人员组成。民主评议会议由村(居)党组织书记主持,程序为:(1)宣讲政策。由主持人介绍评议组人员情况,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家庭财产和收入核算等政策规定。(2)介绍情况。由入户调查组成员介绍被评议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3)现场评议。对陈述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4)无记名投票。组织评议组成员对上述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得赞成票70%以上的继续保留,对符合保障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形成评议结论,评议组所有人员应对评议记录和评议结果签字确认,并将完整材料报送镇民政办公室。民政办公室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委员会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各村(居)核查小组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核查内容及要求,切实做好本村(居)的全面核查工作。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村(居)要抽调熟悉业务、懂政策、负责任、能力强的人员组成核查组,依照保障对象花名册,认真入户进行核实,不得走过场、图形式。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并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核查清理任务。

  (三)确保社会稳定。各村(居)要认真做好清理对象的思想工作,防患于未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理由,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安抚工作。要及时调查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七、责任追究

  1、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纠正;不按规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张榜公示、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登记和定期复核等工作或工作流于形式的,将应当由乡镇履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交给村(居)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2、建立并完善首问负责、办结制,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明细,待申请材料收集完备后受理申请,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7天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主动配合调查,出现人员增减、生活条件、财产状况等情况变动时应主动报告,否则,由市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违规冒领的款物由镇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对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在之后的保障期限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完为止;涉嫌犯罪的,由镇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因主观原因审核不严的,弄虚作假的,或者因低保日常服务、管理组织不到位和监管不力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轮流保”、“搭车保”、“漏保”、“照顾保”、“遗留问题保”等现象以及出现二次分配、平均分配低保金等问题的,或者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监控不到位、动态管理不落实导致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增、调减、停发不及时的,将作为“蜗牛奖”线索报送市效能办;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吃拿卡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者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虚报、套取、私分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尊老、项目等民生资金的,通报镇纪委,视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4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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