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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养殖场70余条鳄鱼“集体出逃” 律师解读:养殖场需承担什么责任?

  近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彭村湖因暴雨造成洪水冲袭,一养殖场70余条鳄鱼逃出,当地多部门已到现场处置。对此,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左广红律师认为,如果出逃鳄鱼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养殖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央广网) 

(图片来源:南方+)

  律师说法:

  人工养殖鳄鱼是否合法?

  我国将暹罗鳄、尼罗鳄、湾鳄等三种鳄鱼列入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这三种鳄鱼仅野生种群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未被核准。因此,上述物种的人工繁育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可以依法养殖和上市流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的规定,繁育、屠宰、销售鳄鱼及其制品,需要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其中,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应当具备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资金、技术和人员。

  如果外逃鳄鱼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养殖场是否需要赔偿?

  如果外逃鳄鱼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养殖场作为管理人,除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鳄鱼是因为暴雨外逃,暴雨作为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养殖场的民事责任。律师认为,本次暴雨系台风所致,而气象部门早已作出预报,作为养殖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鳄鱼外逃。此次暴雨并非不可预见,鳄鱼外逃也并非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养殖场的民事责任。

  除民事责任外,养殖场是否需要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如果此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损失情况,对养殖场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罚款或者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如果认定养殖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通讯员/左广红 新闻来源/央广网 南方+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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