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
宠物交易量也越来越大
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也屡见不鲜
近日
新罗法院审理一起
因网络购买宠物狗
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10月,邹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夏某开设的某宠物店中前后购买了374只比熊犬宠物狗,该商品标价500元,邹某领取优惠劵490元后每只实付款10元,共付款3740元。随后,宠物店通过客服聊天系统告知邹某添加宠物店微信通过视频与图片挑选宠物狗,邹某遂添加宠物店微信并催促网店发货,网店客服回复“标价是定金”“纯种狗狗价格1000-1500以上都有,具体要看狗狗品相体型来区分的”。邹某认为宠物店存在欺诈消费者嫌疑,遂将相关截图发由平台客服予以处理。平台客服回复“核实卖家违约行为属实,平台加强对卖家的监督”。因双方对于宠物狗金额存在较大歧义,邹某坚持宠物店按照10元每只价格发货374只比熊犬,宠物店不允,邹某遂诉至法院,诉请宠物店交付374只比熊犬。据悉,邹某此前在实体店买过比熊犬幼犬一只200多元,转卖给他人为600多元,其承认购买宠物狗用于转卖。
邹某认为3740元为374只比熊犬全款,宠物店认为3740元为定金。案涉宠物狗标价为500元,店铺优惠490元,实付款10元,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优惠幅度,与正常市场价格悬殊较大,甚至不符合常识认知中宠物狗的成本,非正常价格。在双方添加微信后,网店客服回复“标价是定金”“纯种狗狗价格1000-1500以上都有,具体要看狗狗品相体型来区分的”,符合常理,合理可信。故案涉价款3740元按照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应理解为定金更为恰当。商品价格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内容,对价格认识错误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重大内容错误,如果支持继续履行涉案买卖合同,在邹某、宠物店之间会出现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合同利益严重失衡等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邹某主张依据其交付的3740元是买卖合同的全款,直接要求宠物店履行买卖合同交付374只宠物狗,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商品价格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内容,在双方对价格条款有争议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及交易时的具体环境来判断。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商家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更加审慎、诚信的原则,应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
因此在电子商务中,若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价格设置错误且第一时间告知买方,则视买方的订单为新要约,经营者不接受买方支付的价格承诺的,合同不成立;若经营者价格设置错误但未及时告知买方,则合同成立但经营者可基于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若经营者存在恶意促销或主观故意设置低价,买家的购买行为善意无过失情况下,因买方对于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及消费者的权益方面考虑,认定合同成立,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但若买方明知或应知经营者在刷单等恶意促销情况下仍“薅羊毛”谋取利益、超越“善意无过失”这一界限,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视为买卖合同不成立,合同利益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原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 | 一只宠物狗实付10元,全款还是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