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是选择罪名,就客观行为而言,分别以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行为确定罪名,对犯罪对象来说,包括动物与动物制品。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述罪名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因新冠疫情,国家对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加强了打击力度,也提高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就总体而言,近两年,涉及交易环节的案件更多,其中许多是原本并不列入打击范围的行为,因保护级别提升而涉嫌犯罪。
总结本人经办的多起相关案件,认为要做好此类案件的辩护,要掌握并综合运用下列多方面的辩护要领。
(一)社会危害性之辩。
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野生动物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多样性是生态平衡的重要标志。在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中,核心要点在于对于生态环境危害程度。
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辩护,应该围绕着野生动物的来源与去向,是非法捕获的,还是人工驯化而来。对于野生动物制品而言,杀害后制作的,还是自然死亡后制作的,去向就最终野生动物或者制品的用途,观赏用(如象牙雕刻制品),还是科普用制成标本进行科普教育,医用(如中医药方中的野生动物制品)等。
(二)保护级别之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发布施行,之后也经历了些许变更。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进行了调整,部分种类提高了保护级别。
这里的辩护,关键是原先没有被列入保护,或者保护级别升级的品种,行为如果是涉及前后保护级别的,就有一个从无罪到有罪,从罪轻到罪重的变迁,这是要防止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不加区别一律入罪或者一律进行罪重的指控。
(三)涉案数量之辩
在交易型案件中,对于交易的数量,要根据案情剔除。要注意区别,
1.交易的磋商的数量与实际交易的数量的区别。是实务中,往往卖方会多带一定,希望交易量大一点,而买方的最初的意思是更少一点。
2.鉴定数量的审核。如果有些改变了物理形状的动物制品,不能直接判断涉案的数量,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合法性与客观性审查。
(四)涉案价值之辩
在涉及野生动物制品的交易中,往往涉及鉴定意见认定的价值。通常有一个计算公式,对于这个计算公式,要从经验法则,生活逻辑等角度提出合理性质疑。尤其是动物制品形成的时间,在确定价值的时候应该要根据动物制品形成的时间。算的方式上,要防止部分合计超过整体的荒唐现象,在计算价格上,应该以制成时的价格,而不是以鉴定时间的价格认定。
(五)犯罪形态之辩
在交易型案件中,要重视抓获过程的分析。如果交易已经完成,后被举报而被查获,则只能是既遂。如果是交易过程当场被抓获,则有可能争取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已经着手犯罪,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该认定为未遂,而犯罪未遂则是争取减轻处罚的重要辩点。这个如果能够在侦查阶段争取到认定则更为有利。
(六)获利程度之辩
当事人是否获利,以及获利的程度都是评价当事人的罪责重要标准。这类案件,在销售方往往存在着获利的情况,而对于购买方,则因为购买的目的不同,则不一定存在具体获利金钱数额。对于销售方的获利,也要综合分析实际获利情况,如果需要经过鉴定评估的,则要对评估合理性进行分析。
(七)行为后果之辩
犯罪行为本质上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对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方面是有形的物质损失后果,另一方是无形损害如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对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来说,猎捕行为,没有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的;买卖行为没有造成流入社会无法追回的。这种情况下,被侵害的法益,还可以得到修复,都属于后果相对较轻。在处罚上,与造成不可恢复的后果,应该有所不同。此种辩点在辩护过程中不可忽视。
(八)主观恶性之辩
主观恶性的评价,对争取从轻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那些原来管理不严,如通常的行为为大众所容忍的,如外国引入的宠物龟类,鹦鹉等。对于主观恶性的评价往往是综合考虑犯意形成原因,行为性质的认识和对犯罪目的的追求强度等。
1.前科情况。如果受过行政处罚,有犯罪前科对当事人十分不利,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是以销售野生动物制品为业的买受人,一般不会有前科,尤其对于那些平时表现好,仅仅当宠物饲养的,则更应该强调,没有任何不良行为。
2.对违法性的认识的情况,通常如果当事人知道行为涉嫌犯罪,一般不会涉及,尤其是原来在日常生活中不认为是犯罪,而是在提升了保护级别以后构成的犯罪是,则可以强调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
3.交易的目的方面,要注意区别是为营利目的要是否如实供述,是否自愿接受处罚等。
(九)指导案例之辩
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对于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指导案例中,通过最高法院法官的说理,可以协调法律规定与实际社会危害性平衡问题。在辩护中就要解读指导案例中的裁判要旨,抽象出其中的核心观点,助力我们的辩护
数额之间的平衡问题,如新旧司法解释确定的数额变化,对犯罪行为贯穿不同时期的案情,在最终的数额适用的问题。不同罪名之间的刑责平衡问题,如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与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罪之间的平衡问题。
(十)刑事政策之辩
在辩护中,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尽可能运用,司法政策俩进行辩护,争取最好的结果。
1.中央的“六保、“六稳”政策。”为应对疫情的,国家强调确保经济持续发展的对民营企业适用“六保”、“六稳”的政策,确保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政策。
2.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慎捕”、“慎诉”的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首先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要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检察日报》强调降低羁押率的政策。年初《检察日报》指出,目前,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大幅下降,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刑事犯罪状况、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降低审前羁押率,有利于释放办案效能,缓解监管场所羁押压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当前犯罪变化情况的科学理念、有效方式和重要举措。
上述政策要综合运用,争取当事人在诉前获得取保候审,处于相对自由状态,有利于整个辩护工作的展开,对于最后争取适用缓刑奠定基础,即便不能获得取保,也有利于从轻判处。
总之,要综合运用上述十大辩护要领,全程辩护、全面辩护,以认真的态度打动人,以专业的知识说服人,争取有利于当事人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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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十大辩护要领 https://m.mcbbbk.com/newsview584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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