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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74号)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南湖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通知》(浙林湿〔2020〕4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关于做好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畜禽品种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物种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严防危害自然生态。充分发挥在养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在科学评估基础上,优先用于补充野外种群、完善食物链结构、维护生态平衡,切实防止随意放生、过量放生等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或危害。

(二)坚持科学指导,分类确定处置方式。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不同情况,科学制定处置方式,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护、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处置方式,有序消化存量,积极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处置工作。把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与野外保护、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科普宣传教育相结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做到有序衔接、协调实施。

二、处置方式

(一)监管职责移交。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文件要求实施审批资料和工作移交;对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畜禽品种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物种做好监管职责交接。

(二)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部分在我区有原生分布、适宜放归野外的野生动物,实施分批放归自然。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作为放归地;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内;放归个体要进行健康观察检测,并根据物种生物学习性和特点进行适应性准备;放归后要开展后续的生存、繁衍状况监测,及时评估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一旦发现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良隐患。

(三)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有观赏展示、科普价值的野生动物,可转让动物园、观赏园等观赏展示单位,或制成标本用于科普宣传。对可药用的野生动物,对接医药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制成药用野生动物制品。对于转作其他非食用性用途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要做好政策把关。

(四)无害化处理。对不能采取上述措施处置的野生动物,统一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做好登记造册、评估论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做好具体工作。

三、摸底情况

南湖区现存合法野生动物养殖主体3个,合计批准养殖物种21个,其中:

(一)嘉兴市南湖区新丰姚连宝黑斑蛙养殖场:批准养殖物种1种(黑斑蛙),许可证编号:浙林驯繁〔2018〕129号;批准文号:南行审农经决字〔2018〕第192号;有效期:自2018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现有存栏总数约35000只。

(二)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振荣养殖场:批准养殖物种9种,批准文号:浙林驯繁〔2016〕58号;有效期:自2016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现有蛇类存栏总数3种810条,其中短尾蝮500条、赤链蛇300条、王锦蛇10条。另乌梢蛇、银环蛇、尖吻蝮、舟山眼镜蛇、平胸龟、黄缘闭壳龟无活体存栏。

(三)嘉兴市浙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批准养殖物种11种,养殖物种用途为出口展示,不在处置范围内。

四、具体措施

(一)物种黑斑蛙:按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规定,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移交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区政务数据局(区行政审批局)做好原林业审批事项档案移交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撤回许可、注销证件。

(二)物种平胸龟、黄缘闭壳龟:因没有存栏量,由养殖主体申请变更,撤回许可。

(三)物种王锦蛇:有少量活体,可由养殖主体选择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或按220元/公斤价格补偿后,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蛇类:可转作药用的,由养殖主体申请变更物种用途。

五、工作要求

(一)平稳有序开展移交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移交工作事关“两决定”精神的落实和养殖主体切身利益,以“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便捷高效做好移交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做好相关政策文件以及目录、名录的宣传解读,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政策,优化办事流程,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基础数据等平稳划转和整体移交,确保相关畜禽和水生动物产业稳定发展和监管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格执行科学评估论证程序。科学、稳妥开展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防止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问题。对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涉及物种种类多、数量大的,要研究拟订专门的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不得随意决策、盲目处置。

(三)切实加强处置人员人身防护。在妥善处置养野生动物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防护,培训防护专业知识,配备并使用专门的防护用具、处置工具、器材和设备,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四)做好处置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对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情况,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须严格记录养殖主体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放归自然、收容救护等处置过程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对处置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或患病等情况,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要及时向动物防疫部门通报,按规定做好取样送检等工作,并记录在案。

(五)有序推进各部门分工与协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防范禁食野生动物在处置过程中流入市场。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做好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畜禽的接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确保补偿、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城投集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南政办发〔2020〕74号  关于印发南湖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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