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法律丨我国法律对宠物的认定标准
该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以及详细描述了驯养、宰杀、收购、繁殖等都明确的规定,野生动物与宠物的定义有所不同,也就明确了有哪些野生动物是不能成为宠物,或者哪些动物的饲养是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 反观之,台湾的《动物保护法》则对宠物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宠物:指犬丶猫及其他供玩赏丶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与此同时,韩国司法部最新修订的《保护动物法》列明了:宠物不再是私人财产,并承认动物是有生命的实体而非物件,以此遏制虐待及遗弃宠物。宠物受侵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一种现实的损害,按照“有损害即有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进行。 鉴于宠物具有财产的属性,因此一般的宠物纠纷事件,是以宠物主人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财产侵权赔偿或合同纠纷以主张赔偿损失,通常以实际认定的财产损失为主。 宠物受侵害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我们可以看到:在解释当中并未涉及到因宠物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因宠物受侵害引发的内心情感上的痛苦却真实可见地出现在宠主人身上。那么,宠物在这里是否可被视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呢? 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必须是特定物;其二是该物承载了一定的精神利益。 宠物虽然作为“物”的存在,却不同于一般的物,它有生命和灵性,是会和我们建立起一定的感情联系和精神依赖的动物。 在许多时候,宠主都是把宠物视为自己家庭的一员,已经无形之中形成了某种人格利益上的关联,一旦宠物发生什么事情,精神带来的打击和痛苦都是清晰可见的。 这种情感意义上的价值是无法用具体的财产来衡量,因此,宠物完全可以被视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但需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宠物系其财产以及共同生活的经历为前提。 综上所述,宠物目前在现行法律当中,是属于“财产”性质且具备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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