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20日讯 近期,广州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反映,自家宠物狗遭投毒身亡。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通报,目前已确认有超过40只宠物狗疑似中毒死亡,且中毒死亡数据仍在上升。11月19日,有广州网友抓到一名疑似给宠物投毒的女子,其辩解称:“它们吵我睡觉,我投的毒对人又没有害”,并说自己患有抑郁症问心无愧。对此,网友表示: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对此,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齐路遥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投毒人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宠物狗属于他人财物,投毒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或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投毒人可能因制造、使用危险物质而面临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投毒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针对特定的宠物狗或其他动物投毒,且其价值超过一定数额,则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114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闪电新闻记者 郝彬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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