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享 > 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罗*、代理检察员缪沁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及其辩护人熊**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底以网购的形式从一名网名“maya”的人处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条蛇类进行养殖。2013年9月5日,被告人叶*被公安机关挡获,当场从其携带的透明塑料箱内查获蛇类6条,在其住所内查获蛇类4条。经鉴定,涉案动物均为红尾蚺Boaconstrictor,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涉案红尾蚺现扣押于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

本院查明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叶*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购10条红尾蚺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不清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解。

被告人叶*的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明涉案的10条红尾蚺属于野生红尾蚺或驯养繁殖的红尾蚺;涉案的10条红尾蚺系国际宠物市场上流行、经多代人工选育已不具有野生动物的遗传性状和生活习性的观赏宠物蛇类,被告人叶*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通过网络、电视学习了关于涉案蛇类的相关知识。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叶*通过网络,在“爬行天下”论坛里获取了网名为“maya”的人(具体情况不详)在出售红尾蚺的信息后,在未获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2000元(含运费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其处网购了10条红尾蚺进行饲养。2013年9月5日,被告人叶*被公安民警挡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透明塑料箱内查获6条红尾蚺,并在其住所内查获4条红尾蚺。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均为红尾蚺Boaconstrictor,属于《CITES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物种。涉案的10条红尾蚺现均扣押于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

另查明,2013年9月6日,公安机关将涉案动物送中国科**研究所进行第一次鉴定,在获得该研究所的鉴定报告后,发现该研究所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等情况,公安机关决定聘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2013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动物进行了重新鉴定。通过网络搜索“红尾蚺”,可获得红尾蚺属于《CITES公约》附录二物种的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其主要内容证实:2013年9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一网名叫“成都蛙圣”的人通过QQ(号码:77572028)在网上发布贩卖野生动物“蟒蛇”的信息。公安民警立即展开调查,于同日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叠翠城花鸟市场外将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尾蚺的被告人叶*挡获,并从其携带的透明塑料箱内查获6条疑似红尾蚺的野生动物,在其位于成都市锦兴路前卫街12号昆仑华庭小区315号住所内查获4条疑似红尾蚺的野生动物。

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关于叶*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蚺”案变更鉴定单位的说明。其主要内容证实:①涉案的10条红尾蚺现均扣押于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②2013年9月6日,公安机关将涉案动物送中国科**研究所进行第一次鉴定,并获得该研究所的鉴定报告,后发现该研究所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等情况,公安机关决定聘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2013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动物进行了重新鉴定。

3、公诉机关提供的通过网络搜索关于红尾蚺的材料。其主要内容证实:公诉机关通过网络搜索红尾蚺,其保护级别为《CITES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4、被告人叶*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叶*的身份。

5、被告人叶*的中**银行账户(卡*为:)交易明细查询单。证实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叶*通过其中**银行账户(卡*为:)向账号为的中**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2200元。2012年11月4日,账号为的中**银行账户向被告人叶*的中**银行账户(卡*为:)转账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叶*网购10条红尾蚺的付款方式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

6、被告人叶*的手机中的QQ聊天记录截图及货物快递单据的照片。证实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叶*从网名为“maya”的人处网购10条红尾蚺。

7、被告人叶*指认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的照片。证实涉案动物的外部特征。

8、被告人叶*的供述。其主要内容证实:被告人叶*从网上和电视上学习了关于涉案蛇类的相关知识。收购涉案动物并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叶*通过网络,在“爬行天下”论坛里获取了网名为“maya”的人在出售红尾蚺的信息,遂与其谈好以人民币22000元(含运费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其处网购了10条红尾蚺进行饲养。

9、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9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民警从被告人叶*位于成都市锦兴路前卫街12号昆仑华庭小区315号的住所内查获4条疑似蟒的野生动物。

10、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林司鉴字(1268)号物证鉴定书。证实涉案动物均为红尾蚺Boaconstrictor,属于《CITES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主要内容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叶*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两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本案对涉案动物进行过两次鉴定,但公诉机关只将第二次的鉴定作为了定案的依据;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丁*出庭提出意见:从科学的角度,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但仍然保持野外自然生长种群的遗传性状和生活习性。被告人叶*饲养的10条蛇,均系国际宠物市场上流行、经多代人工选育而成的观赏宠物蛇类。分属三个不同的花色品系,在市场上称为“JungleBoa”(江狗)、“SalmonBoa”(鲑鱼)、“AlbinoBoa”(白化)。这些蛇类,如果作为野生动物放归野外,不但不能保护野生动物,反而是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只能作为观赏动物供人饲养。该物种名虽被包括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但公约对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贸易是加以鼓励的。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的意见,本院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法律禁止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故该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且与公诉机关出示的《物证鉴定书》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的10条红尾蚺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未获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扣押在案的10条红尾蚺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经查,被告人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叶*虽不具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叶*将非法收购的红尾蚺进行饲养,查获时红尾蚺均为活体,未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属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叶*的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明涉案的10条红尾蚺属于野生红尾蚺或驯养繁殖的红尾蚺,涉案的10条红尾蚺系国际宠物市场上流行、经多代人工选育已不具有野生动物的遗传性状和生活习性的观赏宠物蛇类,被告人叶*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叶*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物证鉴定书》亦无异议,涉案动物经司法鉴定均为红尾蚺Boaconstrictor,属于《CITES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被告人叶*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的红尾蚺属于《CITES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而该物种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叶*收购涉案的10条红尾蚺未获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了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案的十条红尾蚺予以没收。前述动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知识

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在家养宠物也犯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了解一下
买只乌龟也犯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了解一下
饭店老板饲养金刚鹦鹉8年 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男子网售2条“宠物蛇”,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刑一年
【我为群众办实事】在家养这种“宠物”也犯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了解一下
购买鹦鹉当宠物 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售卖11只鹦鹉获刑!莆田一商家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

网址: 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https://m.mcbbbk.com/newsview657862.html

所属分类:萌宠日常
上一篇: 探秘宠物蛇种类:独特而迷人的冷血
下一篇: 网购养殖的灰鼠蛇做宠物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