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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疗纠纷 您了解吗?

宠物医疗纠纷 您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2-03-18 08:48:49

    近年来,在养宠人群增长以及养宠观念改变等社会背景下,宠物饲养模式已发生改变,养一只宠物成为了人们心中的情感寄托,由此带来时间、金钱的付出更是容易引发多种纠纷,其中宠物医疗纠纷就给不少宠物主人带来困扰。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小郜通过网络直播间购买了一只拉布拉多幼犬。见到狗狗的第一眼,小郜就喜欢上了摇头晃脑、活泼可爱的它,感觉自己的心都要萌化了。小郜细心喂养、呵护备至,可没两天却发现狗狗进食困难伴有呕吐症状,便将它送往附近的宠物医院医治,诊断为细小病毒。经过输液等治疗后,狗狗有明显好转,可停药后狗狗又开始流鼻涕,小郜再次将其抱往这家宠物医院医治,可惜狗狗却在输液过程中死了,小郜怀着悲痛的心情将狗狗的遗体埋在山坡上。一年很快就过去了,可小郜还是常常想起那只幼犬,想起狗狗临死前的模样,心中十分难过,于是一纸诉状将宠物医院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郜提交了购买幼犬的转账记录及宠物医院的消费记录等证据资料,并认为在第二次治疗的过程中医院存在诊疗失误,是直接导致狗狗死亡的原因。宠物医院则提交了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兽药经营许可证等资料,辩称自己从业多年、经验丰富,且对待每一只宠物都是医者仁心,在诊疗过程中并无过错。

    经审查,该幼犬未接种过疫苗、亦未做过健康检查,且来源也无保障,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宠物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小郜要求宠物医院赔偿其宠物购买费、托运费、诊疗费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经过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小郜对宠物诊所的误解得以化解,最终本案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宠物主人在享受宠物们带来快乐的同时,对待宠物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宠物医疗纠纷与日俱增。但人的医疗纠纷与宠物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存在很大差异。

    关于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第六章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列举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除非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在诊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所以,医院需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

    但宠物医疗纠纷并不能适用前述法律规定,相较而言是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建议宠物主人给自己的爱宠看病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宠物医院以及有兽医资格证的医生,仔细阅读医院内的相关治疗条款和收费标准,保留相关凭证和检查结果,防止后期出现纠纷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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