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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寄养起纠纷,诉讼风险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一门新兴生意——宠物托管或者叫“寄养”就悄然而起。很多宠物美容店甚至宠物爱好者都开始经营宠物托管生意。宠物托管在给需要外出的宠物主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时常引起纠纷。日前,海淀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寄养宠物狗而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小李诉称,因自己外出旅游,便上网找了一家宠物托管店,将自己的宠物泰迪狗“球球”托付店老板小王照料。双方签订了寄养协议,约定:寄养期间为2014年5月7日至5月14日,寄养费用为每日25元,共200元;在寄养期间,若小狗因收养人的原因出现任何问题,责任由收养人承担。不料,小李旅游归来后被告知“球球”在5月12日走丢。故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其经济损失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500元。

  小王辩称,小李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均缺乏依据,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与小王签订了寄养协议,并将宠物实际交付小王,二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小王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导致寄养宠物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纠纷解决方案,由小王向小李赔偿损失3000元。

  【案例分析】

  1、丢失的宠物,其价值如何确定?

  现实生活中,宠物主人可能因购买时间久远并不能提供购买凭据或者交易时根本就没有价款凭据,并且宠物被饲养一段时间后,其价值与购买时的价值也存在差距,与宠物自身健康情况等也有所关联。因此,对宠物丢失时的价值很难量化。

  2、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小李起诉的案由是保管合同纠纷,小王应承担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承担范围内。根据目前主流的裁判规则,合同之诉中往往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3、误工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如果小李能够证明其确因宠物丢失导致合理期间的误工损失,且能提供可信的收入证明,可以适当予以赔偿,但赔偿的范围应受合同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即赔偿额“不应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官提示】

  1、若确有严重精神损害,宠物失主可选择提起侵权之诉。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情况。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特定情况下,宠物对主人来讲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比如,夫妻二人共同饲养多年的宠物,夫妻一方死亡后,该宠物对另一方而言可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解释可以作为宠物寄养丢失后,失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存有一定的风险。

  2、事先约定违约金,避免举证障碍。

  当事人可在宠物寄养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协商违约金数额时,可以将宠物一旦丢失、死亡或其他意外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误工损失等考虑在内。如此,一旦发生上述类似纠纷,宠物失主无须再就损失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当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宜过高,否则,违约方可以违约金畸高为由要求法院予以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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