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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意外伤亡 哪些费用可索赔?

  在宠物遭遇意外时,很多将宠物视作家人的饲养者除了会遭受经济损失外,还会遭到情感上的打击。据此,一些宠物主人会向侵权人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但宠物作为饲养人的财产,相关费用的索赔请求并非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购买费用可以索赔

  参考市价确定

  因宠物受伤、死亡引发的诉讼案件中,大多数存在侵权人的案件主人索赔宠物购买费用均得到了法院支持。

  北京某养殖场经营藏獒养殖,毛毛是该养殖场的一只种公藏獒,2012年11月9日,毛毛被送到了某动物医院进行美容手术。没想到,进入手术室仅仅20分钟,主刀医生便告诉养殖场的工作人员,毛毛可能活不了了。

  经鉴定,毛毛因麻醉意外致心脏骤停死亡。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养殖场发现,医生在用药时违反了药物的禁忌反应,导致毛毛在麻醉过程中死亡。且医院使用的麻醉药品既没有进口许可证也没有进口批准文号,属于假药。

  养殖场购买毛毛时,花费了88万元,但医院仅同意赔偿几万元。

  动物医院表示,毛毛并非是纯种藏獒,否则也不需要到医院进行美容手术,养殖场是想通过为毛毛美容,将藏獒卖个好价钱。事实上,品相类似于毛毛的藏獒,市场价仅为几千元。

  医院称,在手术前医院就已经将麻醉风险进行了告知,因此院方并不存在过错。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动物医院在对藏獒进行美容手术过程中,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假兽药,且违反用药规范,造成藏獒因麻醉意外致心脏骤停死亡,动物医院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藏獒的具体价值由法院查明事实及市场价格酌定为45万元。

  二审期间,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从小狗长成大狗 增值部分法院酌定

  很多主人在诉讼中,会主张宠物存在价格的增值,要求侵权人赔偿高额损失。

  邵先生家饲养了一只萨摩耶和一只德国牧羊犬,从2008年起,邵先生就定期将两只狗送到附近的一家宠物店进行洗澡、美容护理。2013年7月4日,邵先生像往常一样联系宠物店,让他们派车前来将两只狗拉到店中进行护理。

  但两只狗被拉走后不久,邵先生便接到电话,称两只狗中暑。因工作脱不开身的邵先生希望宠物店先帮忙进行抢救,但等宠物店联系到医生赶来时,两只狗均不幸死亡。

  邵先生表示,当天室外的气温达到39摄氏度,但宠物店将两只狗关在后备箱里进行运送。并且宠物店距离其家不过15分钟车程,宠物店却在意外发生近40分钟后才通知自己,导致两只狗均因中暑死亡。

  两只宠物狗均是邵先生早年间购买的幼犬,经过饲养,已经长成体重几十斤的成年犬。邵先生表示,这两只成年犬在狗市的估价在三万元以上。因此,邵先生向宠物店索赔财产损失4万元,其他支出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余元。

  但宠物店表示,店内运送宠物的车辆是经过改造的越野车,车辆后部进行过改造,为半封闭式箱体。宠物出现病状后其第一时间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邵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狗因中暑死亡,因此索赔并无依据。

  法官说法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的改造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通风不畅,且室外气温过高,导致两只犬中暑死亡,故理应赔偿原告邵某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但邵先生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事发时两只犬的实际价值及存在的增值价值。

  因此法院参考其购买时的价值、宠物犬的种类及市场价值,酌情确定德国牧羊犬的价值为8000元,萨摩耶犬的价值为5800元,判决宠物店赔偿邵先生两只宠物狗的价值共计1.38万元,并返还美容服务费,赔偿抢救费用。

  遛狗未拴狗绳 需担部分责任

  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文书中,最常见的宠物伤害纠纷是因交通事故引发。但在这些纠纷中,主人没有为宠物拴好牵引绳,导致宠物蹿至路面被撞伤、死亡的案件并不少见。

  2014年9月,吕女士在驾车准备驶入地下车库时,将吴女士家养的宠物犬撞伤。当天,小狗便接受了手术,吕女士支付了手术费1.8万余元。但随后因病情不见好转,医生建议吴女士为狗实施二次手术。吴女士认为,二次手术的费用1.5万元仍应由吕女士承担,但吕女士表示拒绝,并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天吴女士遛狗时并没有为狗拴上狗链,而吕女士在驾驶车辆时有轧黄实线转弯的情形。对吴女士的合理损失,吕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事发时吴女士并未依法拴系犬链,任由宠物狗在人行横道上自行奔跑或停留,对于损害事件的发生也有过错,故法院确认双方责任分配为各50%。

  在特定情况下 主人可索赔精神损失

  2002年,沈萍(化名)购买了一只西施犬,她为这只小狗起名为贝贝。2012年8月29日,贝贝因心脏病病危。沈萍将贝贝送进了位于方庄的一家动物医院,四个月后,贝贝因心力衰竭死亡。沈萍像对待去世的亲人一样为贝贝进行了火化,还用认养树木的方式寄托哀思。

  沈萍称,小型犬的寿命可达21年,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贝贝的去世给沈萍母女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因为贝贝的去世,原本就患有精神疾病的沈萍病情加重,无法继续正常工作。因此到法院起诉,向动物医院索赔宠物丧葬费、药费及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70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丰台法院认为,根据全案证据,无法认定动物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无法认定医院存在侵权行为。故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沈萍的诉讼请求,仅判决医院退还就医卡中未消费的1700余元。

  “沈萍看待贝贝,确实像是看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本案主审法官,丰台法院周海平法官表示,虽然在通常的司法实践中,宠物只是作为主人的财产进行处理,但事实上,宠物对主人的意义和一般的财产是不同的,它是主人的一种慰藉。宠物死亡,确实会对主人造成一定的伤害。

  通常来说,如果发生宠物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且案件中确实存在侵权人,法官会在判决侵权人赔偿宠物的价值损失外,考虑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可能性。

  周海平法官表示,宠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在特定情况下,它可能具有特殊的人格利益。因此在出现侵权行为时,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支持主人索要精神赔偿的请求。但由于本案中无法认定医院的侵权行为,因此沈萍母女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而对于宠物的丧葬费,因属于主人在埋葬宠物时所支付的额外费用,因此难以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 刘苏雅 J244

  插图 王金辉 H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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