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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检察官提示:宠物不能随便养!

文章来源 | 西城检察

基本案情

王某系本市居民,由于喜爱爬行类动物,王某在没有取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一直在家饲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避役(俗称变色龙)。2012年底至2013年初的一天,王某在本市的家中,在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杨某出售叉角避役1只。2014年2月21日,王某于在本市的家中,在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欲出售盔甲避役37只、叉角避役2只。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盔甲避役、叉角避役均为《CITES公约》附录Ⅱ物,在我国被认定为受刑法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现今许多市民也都热衷于饲养宠物,但是并非所有的动物都适合充当宠物,特别是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它们猎捕、购买、运输、出售都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获取法定的资格方可进行,非法猎捕、购买、运输、出售上述动物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尤其是一些看似常见但实则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动物,如陆龟、避役、蛇、鹰等,广大市民更应提高警惕。如果您或者您的家人这样的行为,请予以制止,并主动与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联系。如果您发现有人非法从事上述犯罪行为,请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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