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法院网讯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
案情简介
原告经营一家宠物店,被告于2021年7月10日于原告处寄养一只成年金毛和一只成年萨摩耶,在2021年9月14日结清了之前的寄养费用。后宠物继续寄养,被告期间支付了9000元,剩余费用至今未付,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约定支付时间,但被告一直推诿,原告遂诉至瑞昌法院。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在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寄养费用19000元,寄养协议终止,原告将两只宠物狗返还被告。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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