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农村局文件
宜农局发〔2023〕20号
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3年宜州区主要动物疫病
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二层单位:
《2023年宜州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班子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日
2023年宜州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7号)及《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河池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农局发〔202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总体要求
(一)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 号)要求,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对牛结节性皮肤病的免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实行全面免疫。
(五)全区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养殖场户应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应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免疫工作,动物免疫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移动、屠宰。未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014 年4 月14 日印发)执行。
三、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实施免疫时间
对动物疫病实施免疫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23年春季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不再发放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组织技术培训。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养殖场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四)做好免疫记录。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督促养殖场业主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场(户)、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评估免疫效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检,确保免疫效果。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评估验收结果在全区通报。
(六)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官方兽医人员的管理,做好“无纸化”动物检疫出证系统操作运用培训工作;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查验畜禽的免疫情况;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七)进一步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加强狂犬病免疫防治的宣传工作,同时可采取依托动物诊疗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设立的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免疫服务范围实行全覆盖。
(八)强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管理。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对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要强化备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免疫评价,加强技术指导和免疫情况监督抽检,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建立监测净化方案,明确免疫退出机制。
(九)落实报告制度。一般情况下,动物疫病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分别落实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免疫计划、制订免疫方案,并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各种动物免疫补助资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实施畜禽免疫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
(三)做好经费支持。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调区财政局,及时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配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等,切实保障强制免疫工作有序开展。
(四)开展宣传培训。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充分利用微信群或QQ群等网络媒介,加强对动物防疫免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宣传,提高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五)强化监督检查。春、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期间,区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督查组深入乡、村、场、户开展督查,重点检查防控队伍、防疫物资及各种疫苗是否到位,责任制、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免疫密度和抗体合格率是否达标。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防控工作到位、取得实效。同时,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畜牧兽医中队)要加强兽药二维码管理,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5.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方案
6.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禽免疫。
1.种禽、蛋禽(包括鸡、鸭、鹅、鹤鹑、鸽子)免疫。种禽、蛋禽2—5周龄时进行一免;一免3—4周后,再进行二免。二免后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商品代肉禽免疫。
(1)快大型肉禽。1—2周龄时免疫1次。
(2)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肉禽,参照种禽、蛋禽免疫程序免疫。
(二)散养家禽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1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进行补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首免3—4周后进行二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
仔猪、羔羊:28~60日龄时进行一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一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1次。
(二)散养家畜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家畜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要适时进行1次加强免疫。有条件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根据家畜类别及所在区域选择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型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或三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牛、羊、骆驼和鹿:根据家畜类别及所在区域选择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型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2.猪: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或三抗原)。
(二)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VP1结构蛋白ELISA:根据试剂说明书判定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免疫保护期到期的羊只、新补栏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1次,对未免疫羊只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只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联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小反刍兽疫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羊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人间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用狂犬病灭活疫苗进行首免,首免后14日应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年加强免疫1次。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免疫时间
宠物犬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
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五、疫苗种类
兽用狂犬病灭活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狂犬病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犬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牛只实行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犊牛2月龄时进行首免,以后每年加强免疫1次。
三、免疫方法
使用5倍剂量(羊),皮内接种。
四、使用疫苗种类
山羊痘活疫苗。
附件6
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桂农厅发〔2022〕106号)要求,全区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二、免疫程序
牛:3—8月龄健康犊牛皮下注射免疫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株)或布鲁氏菌病基因缺失活疫苗(A19-△VirB12株)。
羊:3月龄以上的羊皮下注射免疫布鲁氏菌病基因缺失活疫苗(M5-90△26株),口服、皮下或肌肉注射免疫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株)。
三、免疫方法
接种剂量和途径,应严格遵照疫苗说明书。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鲁氏菌病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般在免疫后4周进行抗体检测。
采用GB/T 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规定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和ELISA方法检测抗体。评估免疫后的抗体转阳率,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株)和布鲁氏菌病活疫苗(M5株)疫苗注射免疫的抗体转阳率一般不低于8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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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宜农局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宜州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s://m.mcbbbk.com/newsview74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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