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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明讲 | 虐杀宠物绝非是损毁财产那么简单

首先声明我个人不养宠物,也不是什么爱狗爱猫党,所以我单纯站在中立角度想提一个这次很多人都没想到的方面——对于宠物或是动物的虐杀、偷盗,极有可能发展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或许可以这么说,这次何某摔狗事件是两种对待宠物思维的冲突。

事主一方,对小狗的情感是真挚而浓烈的,不惜重金只求小狗平安。对事主小姑娘来说,简单的把小狗叫做“财产”是很难表达宠物在她心中之地位。哪怕法律层面来看的确是一种财产,也是特殊的,因为长时间共同生活,这让小狗寄托着饲主维系的感情纽带

而何某则是反面到了极端,她将宠物极其简要地当做是某种活体财产来看待,时不时就随意而轻松地说出“剥皮”“卖狗肉”。何某甚至很平常地表示,她之前也养过鸡、鸭、兔子等宠物,并称孩子一不喜欢就杀掉。她的目的只建立在自己和家人满足愉快的层面上,即便有感情,也停留在发泄阶段,这是最最廉价与无感的,小狗的生死对她来说甚至用不到同情心去考虑。好似一切都没什么不正常,她所接触到的人、文化就是这么对待所有动物的。

虽然我之前也很反感一些极端动物保护主义者,为了猫狗而说“任何生命都值得温柔以待”却祭着香肠和鸡腿,但我也必须指出一点,那就是不管怎么争吵——食用和虐杀都是两个概念。如果说非要指出什么不同的话,核心就在于是否有蓄意凌虐的过程,而不在于是否杀生。

这次事件中的“何某”和两个随意抱走狗拿去送人的男子,让我更加担心一件事情。大家看到的角度都停留在道德谴责上而轻视了一点,那就是——对宠物的虐杀、偷盗行为,极其容易发展为对“人类”的犯罪。

偷窃、虐杀宠物的事件太容易升级为更危险的犯案了。

虽然很想采用国内的资料,但似乎目前没有人针对“宠物/动物虐待”与犯罪进行过调研,所以也只能找了一些海外的资料。

“13%的故意虐待动物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而在调查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里,71%的家庭宠物也同样遭受到了虐待。在儿童虐待的受害者中,该比例更高,达到了88%。”——《国际动物问题研究杂志 》 ,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Animal Problems, 4, 3321–3329.

“犯罪分子针对动物犯罪的行为,与他们对人类受害者的其他暴力罪行,有惊人的关联性。 在虐待动物被捕的人中,有65%曾经因为殴打他人而被捕过。”——《2001年-2005年对动物犯罪统计摘要 》 ,芝加哥警局制作。Statistical Summary of Offenders Charged with Crimes against Companion Animals July 2001-July 2005.

如果数据表达的意向不是特别清晰的话,我举一两个例子来说明。

美国著名连环杀手,绰号“密尔沃基怪物”杰弗瑞·达莫(Jeffrey Dahmer), 在他年轻的时候,喜欢斩首一些小动物,比如兔子、青蛙,还有宠物狗。他曾经把他的宠物狗斩首之后,将脑袋插在木棍上自然风干,之后将头颅收藏。

也就是,他的犯罪是具有升级性的。而且他杀人作案的思路与习惯,基本是沿袭过去肢解小动物时候的,有极大的相似性。

如果国外的例子不能说明什么的话,那就再来看看国内的吧。

我想这种麻醉针偷狗事件大家应该不陌生了吧?通过远程发射麻醉针将犬类麻醉,开车跟踪到狗倒下,然后再转移犬只,进行售卖或者宰杀。或许很多人会问,这个最多也就涉嫌盗窃或者持有管制器械之类的吧?能怎样?

但有没有人想过,这种偷狗的流程,放到人身上也是可以的?

一辆小面包,通过地下渠道获取的弓弩和麻醉箭,这些工具的成本并不高。而能够麻醉中大型犬类迷药剂量,基本上放倒一个人也没什么问题,更别说一个落单的小姑娘了。

确定目标,发射,跟踪至药效发作,套上麻袋拉上车——谁告诉你这种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大型犬只而不能是人?

其实这种麻醉弓弩才是最应该管控的。

上面这个新闻里的,就是一起典型的从“偷狗”上升到“绑架”行为的案件。这个团伙的作案工具以及行为习惯,完全来自于偷窃大型犬类的经验。所以可以这么说——偷狗的行为,对犯罪行为根本就是一种潜在培养。

上图-麻醉弓弩;下图-之前提到的女生受害案例中的麻醉箭。

目前,国内对这种事件的重视程度是严重不足。一个不得不面对现状就是,面对宠物被盗时,我们还仅仅是只局限于“追回被盗窃的个人财产”,而完全忽略这种行为背后的潜在隐患。

这种犯罪,有器械,有工具,有车辆,而且被害者毫无自救可能性。只要犯罪分子一转念,从狗到人,就可能实施极为恶性的绑架事件。被绑架者在被麻醉抬上车后,连呼救的力气都没有,而且还迅速被转移地点,根本一点求救的渠道都找不到。

1997年10月1日的密西西比珍珠高中枪击案中,罪犯卢克·伍德汉姆在珍珠高中射杀2人,打伤7人。他曾有过虐杀自己宠物狗的经历,而他自己将这种虐杀行为形容为“真切的美丽” 。(thing of true beauty)。

其实,任何对动物进行虐杀、偷窃的行为的纵容,都是培养潜在的罪犯。我上面提到“虐杀”与“杀生”之区别在于说明这个问题,那就是,能够通过“虐杀”行为而产生快感,才是可能造成犯罪升级的根本原因,而不是杀生。否则,最可能引发潜在犯罪的就是屠宰场了。

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再发生?

在未来,宠物的数量只会越来越多。现在,对更多人来说,宠物不再是财产,而是成为了个人情感的一部分。它们像是朋友、伙伴甚至亲人一样伴随在主人身边,融入他们的生活里。然而,像何某那样,将宠物看做财产或是简易划分为某类活物的思想还是依旧存在的。甚至说这种思维不在少数。

但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状,那就是我们目前的法律是基于把宠物等同于“财产”的理念之上的,这不得不说已经快要跟不上时代了。

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多人将宠物视作不可割舍的情感而非只是“活物”。而判罚、赔偿的标准如何订立,将情感以何种程度纳入赔偿或是处罚考虑,则是在这方面立法无可避免要面对的。当然这也要避免和西方某些国家一样,将金鱼和龙虾也列入标准,否则就是另一个极端化了。

可无论是否将情感考虑到判罚、赔偿中,任何虐杀动物的行径都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因为如果放着虐杀动物不管,很可能,行凶者之后更高级更刺激的目标对象,就是活生生的人。

林小明 ,男,24岁,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情报学系。目前就职于福州市公安局,个人爱好:写作、电子绘画。微博@林小明V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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