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0 00:33:34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们: 你们好!这里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情况如下: 我有一个朋友与别人合伙经营一家宠物店,2018年9月初的时候开始经营,当初开始的时候并没有签订合伙协议,现在11月份过了两个月左右,出现了纠纷。具体纠纷是这样的:其中一个合伙人在开店时带来了自家本身有的猫60只左右,占用店里面大部分的笼子和位置作为寄样及销售用途,按照市场正常情况销售之后抽取50%作为成本,另外的50%作为这个店的收入,经营的两个月途中,由于合伙人的猫出现大量猫瘟情况死亡,店里面之前为了寄样合伙人的猫动用了店很大的资源,粮,猫砂,请医生,花了很大一部分钱,另外一个合伙人现在有一定的意见,希望她能将之前店负责寄样她的成本收回来,不是个人收,而是希望合伙人能将这部分钱补回给店里面,请问这样合理吗?但是他们之前没有签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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