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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证》Q & A

Q1:哪些产品需要办理农业农村部的进口登记证?

A: 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需要在农业农村部办理进口登记证的产品类别目前有以下几种:

单一饲料(Single Feed)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Feed Additive Premix)

浓缩饲料(Concentrate Feed)

配合饲料(Compound Feed)

精料补充料(Supplementary Concentrate)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Feed Additives Mixture)

饲料添加剂(Feed Additive)

宠物配合饲料(Pet Compound Feed)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Pet Feed Additive Premix)

Q2:怎么判断哪些宠物食品属于需要办证的范围?

A: 首先,目前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宠物犬、宠物猫饲料,其他种类的宠物饲料(如观赏鱼粮、龟粮、鹦鹉粮等)农业农村部还未出台新的规定。

可理解为:宠物猫狗饲料产品可以按宠物食品分类(以下内容中涉及的宠物,均仅限于猫和狗),其他宠物饲料需要按照一般动物饲料产品分类。

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宠物配合饲料,是指①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②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③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FeedChina:同时满足上述定义三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宠物配合饲料,需要在农业农村部办理进口登记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①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②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FeedChina: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在农业农村部办理进口登记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几种,如益生菌也属于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宠物零食(其他宠物饲料),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FeedChina:只要是直接饲喂给宠物的饲料,如果不能符合上述需要办证的两个类别,都属于宠物零食,从而不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

Q3:听说宠物罐头不需要办证,是真的吗?

A: 宠物食品是否需要办证要看该产品组成成分以及功能用途,而产品形态及包装并不是农业农村部确定产品是否需要办证的依据。

FeedChina:宠物罐头如果属于宠物配合饲料或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就是需要办证的,反之宠物零食罐头就不需要办证。

Q4:处方粮产品办理进口登记证有特殊要求吗?比如动物实验报告。

A: 只要属于农业农村部 20 号公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 宠物配合饲料使用的特定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标示示例”所包含的19 种功能声称,就可以按照处方粮申请进口登记证,并在中文标签中进行相应的声称即可。

Q5:我们的宠物食品只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进口,量很小,也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吗?

A: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平台上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符合本办法要求。

FeedChina:在2019 年9 月1 日前按照农业农村部20 号公告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Q6:我们是产品的品牌方,自己不生产,可不可以申请进口登记证?

A: 在农业农村部申办饲料产品《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企业只能是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即厂家)或厂家的母公司(即总部),不直接生产产品的品牌方或配方拥有方不符合《进口登记证》的申办条件。

Q7:我们有一个品牌产品使用同一个配方,只是颗粒形状不同,是否可以只办一个证?其他都一样,只是包装规格(重量)不同呢?

A: 《进口登记证》是按产品登记,一个工厂生产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形态、用法用量均完全相同的属于一个产品,需要办理一个《进口登记证》。

FeedChina:配方相同但颗粒不同的两个产品需要分别办证,一个产品的不同重量包装不需要重复办证。

Q8:我们对产品进行了升级,可以继续沿用原来的登记证吗?如果只是增加一个新的净重包装呢?

A: 生产加工企业不变,且该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形态、用法用量等均未变化,则可以认定为同一产品,不需重新登记。在上述不需重新登记的前提下,如果只是想改变产品的商品名称(如“鸡肉味猫粮”改为“鸡肉味猫粮Classic”),则仅需对登记证进行产品名称的变更即可(变更不改变登记证有效期)。登记证有效期内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况还包括: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生产厂家名称改变和生产地址名称改变。已经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产品,可以增加产品净重包装而不用重新登记产品或变更。

Q9:在农业农村部申办宠物产品的《进口登记证》时,对产品的产地标签有要求吗?需要符合中国的要求吗?

A: 因农业农村部要求进口至我国的饲料产品必须是已经在产地合法生产使用并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地标签需符合产地对标签的相关规定。

FeedChina:农业农村部原则上对产品的产地标签没有要求,只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有符合中国相关要求的中文标签

Q10:产品的质量标准是指控制产品有效成分的理化指标吗?

A: 产品质量标准包含控制产品有效成分的理化指标和产品的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依据主要有《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农业农村部第20 号公告中的《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和《宠物饲料卫生规定》,以及其他具体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如,宠物猫主粮需要参考《GB/T 31217-2014 全价宠物食品 猫粮》)。

Q11:如果没有办理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进口并在市场上销售会有什么后果?

A: 首先,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相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而没有办理的,无法通关;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在2019 年9 月1 日前按照农业农村部20 号公告规定宠物配合饲料及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如果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口,涉嫌走私的,需要根据《刑法》第153 条进行量刑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经营者也有相关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Q12:在农业农村部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进口登记证需要依据哪些法规文件?

A: 首先,在中国进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都必须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其次,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的都应符合《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农业部办理进口登记证时,需要依据农业部第2109号公告发布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来准备材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必须是在“饲料原料目录(最近一次更新为2018 年4 月27 日的第四次修订)”、“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农村部第21 号公告针对宠物犬、猫而增补/ 扩大适用范围的若干种添加剂,以及通过评审并公布的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饲料卫生指标的制定必须符合《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其理化指标需符合具体产品的标准(如GB/T19164-2003 鱼粉),目前有效期内的饲料产品标准可关注进口饲料登记中心鲁经理:一三五八一八二一五九七了解。

部分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需符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7 年修订)。当然,进口宠物食品必须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第20号公告《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和《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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