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宠物成为了很多人的精神寄托,他们饲养萌宠陪伴自己,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放松身心……宠物带来陪伴和慰藉,但有时主人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照料,就会寄养于他人处。近日,蒙自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寄养宠物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与洪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7月,王某欲离开蒙自回老家,便将家中的宠物寄养于洪某处让其代为照管。洪某未收取寄养费,双方约定寄养期间产生的猫狗粮、医药费等支出由王某承担。
7月底,王某归来向洪某索要宠物,但洪某拒不归还,后听说猫狗已被洪某卖给别人。王某称,交给洪某代管的宠物共四只(其中缅因猫、银渐层猫各一只,阿拉斯加犬两只),购买价格共计8980元,宠物疫苗费、医疗费、饲养费等共计9020元。
多次联系洪某无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自己购买宠物的费用及相关损失共计1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图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判决结果
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将宠物寄养于洪某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经过口头协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已成立合同关系,洪某拒不返还宠物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宠物现已无法找回,王某请求洪某赔偿宠物对价和支付相关医疗费、疫苗费的诉求,有其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宠物买卖合同、宠物医院用品单等予以证实,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判决洪某支付王某宠物购买费及相关费用共计16000元。
法官提醒
帮忙照看寄养宠物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但切记应当充分尊重宠物主人的权益。
通常来说,宠物主人和寄养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在履行宠物寄养行为中均应恪守相应义务。宠物寄养期间,宠物主人(寄养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寄养费,如果是无偿寄养,应支付寄养期间宠物所消耗物资的费用,具体包括食物、宠物用品和医疗费等必要费用,以及对于非因受托人疏忽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而寄养受托人应当履行对宠物的照顾和看管义务,将宠物情况及时告知宠物主人,在寄养期限届满或者主人要求返还时,及时将宠物返还,不可“横刀夺爱”据为己有或自行决定转送、卖给他人。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寄养宠物要寻找值得信任的机构或个人,同时应提前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各方责任,避免寄养期间或寄养关系解除时出现分歧,导致责任承担无法明确而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标题:《一场因宠物寄养引发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