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许昌讯(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乔瑞锋)“你这个同志,没有给宠物办理狗证、没有拴绳,你是要担责的,还好没咬到人造成更严重事故”“你这个老乡,开车过路口不注意减速撞了狗,要是撞了人那不成交通事故了。”3月12日,在鄢陵县法院马栏法庭,庭长葛志芳给一起因宠物走失引发的案件双方作调解。
大马镇义女村的郑某锋,家挨着兰桂路,养了一条宠物狗萨摩耶。2021年1月10日,大马镇三道河村人汪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沿兰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某锋门口时,撞到了这只宠物狗,受到惊吓的宠物狗丢失。
郑某锋报警后,派出所处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汪某起诉至马栏法庭,要求汪某赔偿损失费1500元。
葛志芳耐心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郑某锋养宠物狗没有办理证件,且平时没有拴绳的习惯,汪某驾驶四轮电动车路过郑某锋家门口未减速通行,于是准备为双方当事人调解。
“郑某锋,你的宠物走失,按说属于受害方,但是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宠物都需要办证、拴狗绳,你没有做到,也是要担责的。”葛志芳拿着民法典,一一向二人讲解了和这起案件有关的法条。指明了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使得该案调解解决,汪某赔偿郑某锋700元,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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