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售名犬”、“代购名犬”……这类广告词经常出现在宠物店的宣传中。然而,这在我市却是明令禁止的。昨日,市执法局召开我市宠物经营者工作会议,进一步规范宠物经营者经营行为。
今年以来,市执法局多次联合相关部门对市属33条主干道、五大公园、筼筜湖区及宠物经营场所开展养犬执法综合整治。截至7月底,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已组织或参与收容无主犬、流浪犬331只,其中包括:烈性犬101只、宠物
犬193只、弃养犬37只,先后配合六个区城管执法局开展捕犬执法85次。劝止违规携犬只入园行为386起,查纠不文明遛犬行为107起,上门排查宠物店60余家108次。从执法情况来看,大部分市民能够依法养犬,文明遛犬,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市民的依法文明养犬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宠物店经营者大多也能依法经营、合法经营,逐步走上合法正规经营的轨道。全市没有出现重大恶性或对市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涉犬案件或犬只伤人事件,全市规范养犬总体形势良好。
不过,从近期的执法检查来看,我市宠物店经营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宠物店经营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宠物店经营者服务的犬只无法提供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少数宠物店经营者存在从事经营性犬只养殖、销售活动的行为。从养犬渠道上看,宠物店非法销售经营犬只正在成为我市禁养犬、无证犬的重要源头。点击进入下一页点击进入下一页
在昨日的工作会中,市执法局要求宠物店进行自我整改。整改的内容包括:一要取得合法的行政许可执照;二禁止从事经营性养殖、销售犬只;三是不得有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犬牌等行为;四是不得长期对无证犬只进行相关业务服务,要督促被服务对象依法办理养犬手续。
据悉,市执法局接下来将组织人员对宠物店进行整改复查,对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商家,将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规】
依据2007年初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有权对流浪犬只、弃养犬只收容处置,对无证犬进行没收并对主人处以罚款,对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繁殖、销售的宠物经营机构的犬只予以没收、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犬牌的可予以收缴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还可依法对违规遛犬犬只、伤人犬只进行没收、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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