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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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溜狗,要牵绳
防止狗伤人
这个大家都知道
那么只在其经营场所里
还没有出店门也要牵绳吗?
“猫去洗澡、人被狗咬”的案例
告诉你正确答案
2023年11月16日,刘某花80元钱,将一只宠物猫送到永康一家宠物医院去洗澡。猫洗好后,她去接时却被店内放养的一只大黑狗咬了,左手臂多处受伤,其中一个伤口较大。该店马上派人送她就医并垫付了当日的医疗费和车费。后续两次的医疗费,都由她自己支付了但因此误工减少了不少的收入。
就赔偿事宜,刘某报过警,也与该店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遂请求消保委帮忙调解。
调查过程中,店方解释:这只拉布拉多犬弃养后该店救助的,一般养在店内的狗笼里;事发当日,店员放狗出笼但不出店门,就在前台、大厅等处遛一遛,当时确实没有牵狗绳(戴嘴套),看到来客后,店员马上就怀抱该狗回犬舍,但一不注意,一松手,就发生了这样的狗咬人事故。
如果出门溜狗,是肯定会有牵狗绳(戴嘴套)的。店方也喊冤,该狗原来的主人,肯定找不到了。
“
经营场所“临时放养的遗弃狗”伤人
经营者侵权要先赔
本案为经营者饲养(遗弃)动物、未尽安保义务致人损害纠纷。
涉事的宠物医院,在其店内,饲养体型较大的遗弃犬只,虽事出有因,但在事发当日,放狗出笼后,未对它采取(佩戴嘴套或者牵引狗绳、拴狗链等)必要管束安全措施,放任它在店门内(前台、大厅等)消费者进门必经的公共场所自由活动;见到消费者后,店员虽然采取了怀抱该狗回犬舍的补救措施,但还是意外导致了刘某被该狗咬伤。
应该视为:作为专业从事宠物诊治的经营者,该店在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内,未对其饲养的该狗尽到妥善管理和看护的义务,未对消费者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 律 依 据
在未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损害是因消费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在该店肯定不能找到“该遗弃狗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特定情况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等规定,该店应该先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遗弃狗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事后能够找到,该店可以向其追偿。
几经协商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该店一次性赔付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2309.56元,扣除此前已经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和交通费,余额当场付清。
康康提醒
“
经营场所内养狗、溜狗
应当采取必要管束安全措施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相关宠物经营者:
宠物医院作为经营场所,人员和宠物来往频繁的公共区域,应该依法对消费者尽到责任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作为宠物医院
应当预见到动物可能袭击客人的危险发生
上述个案
就是一个警醒
来源:消保委
编辑:章美晨
审核:吕革
终审: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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