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利川)
现在饲养宠物已越来越受欢迎
有的人是出于喜欢
有的人是寄予陪伴
还有的人是为了防盗
但是宠物造成他人的损害
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近日,蕲春法院横车法庭
审理了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11月的一天
龙某到董某家购买水龙头
二人在交谈期间
董某家饲养的小狗
对着龙某狂吠不止
在董某回房取水龙头的间隙
小狗突然冲过来
将龙某左小腿咬伤
事发之后
龙某自行前往当地卫生院接种疫苗
后因疫苗费一事
龙某与董某发生争执
董某
我养狗是为了防盗,而且它被铁链拴着,只要不靠近,是咬不到人的,我不支付疫苗费!
在派出所、村委会
共同协调未果的情形下
龙某只好一纸诉状将董某告上了法庭
横车法庭受理该案后
承办法官田刚考虑到
董某已有70余岁
先行安排干警实地查看、了解情况
并向董某送达了
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
承办法官先向董某进行释法说理
董某仍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并称自己饲养的狗未携带病毒
拒不支付任何费用
思来想去
承办法官另辟蹊径
找到陪同董某来法庭的亲属
了解情况并进行劝导
其亲属代替董某
当日通过微信转账
向龙某支付了疫苗费
龙某主动提出撤诉
纠缠多日的矛盾得以化解
饲养动物是个人的生活喜好
但同时,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
做到文明饲养、文明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1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湖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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