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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免费领养'的幌子却捆绑销售猫粮?是不是虚假宣传?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有关免费领养宠物涉嫌捆绑式消费的案例。

此案中,宠物店销售人员称可“免费领养”小猫,但需要小丰(化名)购买1140元宠物用品套餐,同时需签订连续10个月每月支付420元的《领养协议》。小丰付完款后领小猫回家,4天后小猫生病,小丰将猫送回该店治疗,其间又选一只金渐层猫,签订第二份《领养协议》。次月,小丰出示报告称两猫均携带猫杯状病毒,遂诉宠物店欺诈,要求解约、退款、赔偿共1.3万余元。宠物店反诉要求小丰支付拖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4万余元。

经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双方诉求。判决称,领养协议实为买卖合同,猫生病或与环境有关,无法认证为宠物店责任。协议中含有连续10个月购买宠物用品的固定消费条款,该约定限制了小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宠物用品的权利,属于捆绑式消费霸王条款,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宠物店要求小丰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小丰的案例并非个例,读特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以“免费领养宠物”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一共有251条相关投诉信息,被投诉的商家遍布全国各地。从投诉内容来看,各地的套路基本类似,在“免费领养”的幌子下,消费者被诱导签署了宠物领养合同,随后发现合同中隐藏着高额且长期的高价猫粮、宠物用品购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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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投诉平台截图

免费领养搭售猫粮,是不是虚假宣传?

读特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周贵华律师,周贵华律师表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取决于《领养协议》法律性质与交易行为本质:

从《领养协议》签署主体看:“送养机构”宠物店是商业机构,不是动物保护非营利组织;从签署目的分析:宠物店“送养”目的是通过“宠物送养”销售“宠物”和“宠物饲料”;而领养方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从《领养协议》核心条款看:虽然《领养协议》表现方式不是直接购买宠物的价款,但领养方购买宠物用品套餐方式支付的费用,大致相当于宠物市场价格。

因此《领养协议》法律关系本质是买卖合同关系,店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取决于是否向消费者示明其《领养协议》,如是否向消费者明确“领养”需要支付的成本和对价、违约责任;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误导交易的行为,比如“宠物猫来源于流浪猫”销售话术和不当利用领养方的“善心”的行为(如交易过程中宣传“过一段时间没人领养将有可能被遗弃等”),且消费者明确接受《领养协议》的,可以不视为虚假宣传,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商业噱头”、吸引眼球的经济行为。

免费领养,后续按月消费,都是捆绑式消费霸王条款,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周贵华律师分析指出,宠物店提供的《领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属于格式条款;免费领养后一定要按月消费的模式,是捆绑式消费条款。

宠物店交易者、参与者众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是否构成消费霸王条款、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取决于如下因素:

第一,宠物店工作人员是否向消费者释明,如在《领养协议》中以字体放大、加粗、下划线、斜线等方式,向领养者明确告知领养小猫需要附带购买一段时间的猫粮、价格和违约所产生的具体法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此部分条款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是否显失公平。搭售猫粮的条款如价格相对公允、违约责任相对客观合理,并非绝对无效。

若合同中规定的是按照宠物实际需求消费,那这种有偿领养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周贵华律师表示,如果仅约定“按照宠物实际需求消费”,没有约定价格、品牌等,条款有效。但很难执行,因为“宠物实际需求”是一种宣示性条款,而非法律上可以量化和执行的条款,不具备买卖成立的三要件:标的、金额、数量,无法约束双方实际履行。

如果购买宠物,遇到免费领养宠物被套路后,应如何处理?

周贵华律师提醒,首先是明确自己需求:是通过市场购买,还是收养。

如果市场端购买,需要一看证件商家资质。看宠物店是否有:营业执照、犬类经营许可证;如果是宠物诊所或者宠物医院类的宠物店,另需要查看动物诊疗许可证、工作人员兽医从业资格证;二看接种疫苗情况:检查疫苗接种情况,及时完成接种。此外,需要在完成购买后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证明。

如果是领养,需要去正规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如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民间组织,包括深圳市犬类保护协会、深圳市爱犬协会、深圳市犬类管理协会等。

若遇到被捆绑式消费的套路后应如何处理?律师建议:

1、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投诉维权;

2、联系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团),值班律师能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全链条、一站式”专业咨询和参与调解等服务;

3、如碰到不具备资质、虚假宣传的商家,又无法协商处理的,建议聘请律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权。

本期说法律师

广东邦燊律师事务所

周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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