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不文明养宠引发的各类矛盾也与日俱增。
近日,
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
追撵摩托车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
丨案情简介丨
张某(化名)骑摩托车在村中道路行驶过程中,路上突然窜出一只边牧犬追撵张某,张某精神高度紧张,紧急向左转方向避让过程中将路上行人苏某撞伤。苏某的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苏某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以及动物饲养人杨某、原某夫妇向其支付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张某则认为杨某、原某夫妇没有对狗做好监护管理,事发过程系狗追撵摩托车,从而导致张某撞人,应由杨某、原某夫妇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丨法院认为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次事故中,被告杨某、原某夫妇作为饲养人,未对所饲养的边牧犬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狗跑至路上追撵被告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引起险情的发生,张某在紧急避险时发生本次事故,被告杨某、原某夫妇作为饲养人存在过错;被告张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采取的避险措施亦不当,也存在过错。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杨某、原某夫妇作为饲养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丨法官说法丨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系在乡镇道路上发生的一起涉犬类侵权案件。虽然相关地方性法规对“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等养犬行为进行了合理地规范性约束,旨在规范养犬行为,从而减少涉及犬类的纠纷,但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农村犬类饲养人和管理人,更容易忽视针对犬类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犬类致人损害的风险。而一旦因此发生涉犬类侵权损害,则犬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自己管理不善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后果。
法官提醒
目前,饲养动物现象比较普遍。对于饲养人来讲,在饲养管理方面,饲养人、管理人有义务做到“办证、牵绳、看管”,了解当地相关规定,做好日常健康检查等。对于驾车的司机来讲,要做到“多观察、顾安全、爱生命”,在小区、乡村道路应特别留意,驾车慢行,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如发生纠纷,应及时报警,保留证据,分清责任。
商务☎/0356-8981555
来源: 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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