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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宠物维权却遭败诉,听律师说

案情摘要:

2021年3月7日21时36分,在北京市某区某街通河巷西口至白纸坊桥东口段建功北里小区内,袁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袁某右前方有一只品种为泰迪的棕色小狗由东北向西南横穿道路,小狗未栓绳,电动车与小狗接触,造成小狗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未认定相关责任情况。李某陈述其为受伤小狗的主人,事后带小狗进行治疗,共计支付治疗费12795元。现李某将袁某起诉至本院,要求袁某向其支付小狗治疗费的一半6397元。

争议焦点:

袁某是否对宠物的医疗费等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李某在携犬出户时,未对犬束犬链,《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养犬人应当遵守的束犬链的规定,未尽到动物饲养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是造成涉案犬只被撞的原因,相关损害后果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李某主张袁某承诺对治疗费用赔偿一半,但袁某对此不予认可,李某亦未对其主张举证证明,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李某要求袁某承担犬只治疗费用一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422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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