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用品适用于广告法第十七条吗
HB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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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用品不适用于广告法第十七条。从立法体例、条文表述看,第十七条的“疾病治疗功能”针对的应是人的疾病。《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对兽药广告做了专门规定,明确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已于2017年10月27日失效)第二条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2015年12月14日,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二条规定,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十象科技
2024-08-13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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