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如何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至关重要。近年来,江苏省聚焦广大消费者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加强消费环境建设,持续创新创优消费服务,促进消费市场的畅通发展和提质扩容。
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推出《“案”说消费》系列,一方面,以身边真实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曝光不法商家消费侵权行为,帮助消费者掌握维权知识、洞察消费购物陷阱,探寻理性消费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和维权参考;另一方面,透过消费维权案例观察江苏各地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招实策”,协助相关部门持续扬优势、强弱项、补短板,助力我省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与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案例一:零蔗糖非“无糖”引纠纷
案情简介:
消费者周先生在祝塘某超市购买了无糖苏打饼干,打算给患有糖尿病的母亲食用。回家后,在查看饼干标签的时候发现该产品并非无糖产品,产品标识标注为“零蔗糖”。周先生认为商家故意用商标标签误导消费者购买,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协商无果,周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祝塘分会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投诉后,祝塘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超市负责人表示,他们所售商品标注的是“无蔗糖”,并非“无糖”产品,是周先生自己购买商品未注意商品标识,商家并无误导行为。
最终经调解,商家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进行退款退货处理,双方达成和解。
消费提示:
很多消费者在选购食品和饮料时会查看标签,大部分消费者通过“不含蔗糖”“0蔗糖”等标识来判断产品是否无糖,存在被误导的可能。“0蔗糖”只是不含蔗糖,不一定是无糖,消费者还需要看一看配料表中是否有果葡糖浆、结晶果糖、蜂蜜、浓缩果汁、果酱等含糖配料。
根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无糖或不含糖”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 。
案例二:高速试车轮子掉落
案情简介:
消费者徐先生向连云港市消保委投诉称:本人车辆于2024年2月9日发生追尾事故送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维修,3月28日上午与车间主管上路试车,在驶去高速公路的途中,方向盘发生抖动。其间车间主管下车检查也没有发现问题,告知车辆正常,可以上高速。在高速上试车时,减速发现方向盘晃动得越来越剧烈,车辆下匝道后车间主管再次下车检查,发现车辆的左前轮毂掉落,半轴变形。于是车间主管将其他轮毂上的螺丝拆到掉落的左前轮上开回4S店。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市消保委联系被投诉方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调查调解。投诉人称,“我怀疑这只掉落的轮胎的五颗螺丝可能四颗没有上紧。因为别的轮胎在螺丝被挪用、只剩三颗的情况下,车子行驶都没有问题,而这只轮胎却直接跑掉了。”投诉人认为4S店应当承担全部后果。
被投诉方车间主任辩称: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但是修车项目不涉及拆卸轮毂,不能证明是因螺丝未上紧导致轮毂脱落。认为车辆的轮毂被投诉人改装过,怀疑螺丝脱落与投诉人改装轮毂有关,因为非原装的轮毂上的丝纹比原装轮毂的丝纹少。
被投诉方售后负责人表示:按照操作流程,车辆维修后都要对车辆进行一级质检、二级质检和终检。完成后,客户签字确认才能提车。涉诉车辆是进行一级质检后试车的。
连云港市消保委投诉部主任单晓生指出:按照规定,被投诉方在维修之后、试车之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轮毂螺丝是否上紧,被投诉方应提供证据。否则,被投诉方应加强维修流程的管理,加强维修人员责任心的教育,这涉及驾车人员和路人的人身安全。单晓生同时指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投诉人改装车辆应合规合法,不得擅自改装。否则,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都是不负责任的。
案例评析: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本案虽然双方达成和解,但有几个疑点未解:
一是维修人员是否按照规范进行维修并规范执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二是在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交付使用之前是否允许和有必要在高速路上进行高速试车;
三是在车辆交付使用前要求投诉人一同试车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轮毂螺丝脱落是由于维修人员未按照规范操作还是由于投诉人改装的轮毂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属于被投诉方操作不规范,则应加以整改规范;如果属于改装后的轮毂问题,涉诉车辆就存在安全隐患,就不可以上路行驶。
消费提示:
一、消费者在维修车辆时,要与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协议,约定维修项目、维修价格、维修工期等;接车时,不但要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还要对整车进行检查,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二、消费者在对车辆进行改装时,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进行改装,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在换装轮毂时,不得改变轮胎规格,应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案例三:购买宠物因病死亡
案情简介:
今年4月,消费者李女在华士一家宠物店,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两个月大的小猫。卖家承诺宠物猫已注射疫苗,一周内包健康。然而,李女士在收到小猫的第二天,小猫就出现了病症,最后小猫也因病死亡,李女士要求商家退款并补偿医疗费用,遭到了商家拒绝,遂向江阴市消保委华士分会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求助后,华士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求助人了解具体情况。李女士表示,在收到猫后的第二天,猫就出现了拉肚子的情况,带去医院检查显示有轻微的猫杯状病毒。此后几天,小猫状态仍没有改善,同时换了医院检测,检测结果一致:猫杯状病毒呈弱阳性,血细胞分析报告显示部分指标超过正常值。最终小猫因病死亡。
商家则表示,寄出前猫都注射过疫苗且体检过,出现拉肚子的情况可能是因为应激或是着凉,且猫在店里是正常的,可能因为多次去医院导致感染上其他疾病,故不在质保范围。
华士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李女士从收到宠物猫起每天都提及宠物猫有不良反应,并告知卖家,也在卖家的指导下进行喂食,且商家承诺已注射疫苗并在一周内包健康,但病毒检测为阳性,宠物猫也因病死亡。商家保证宠物猫一周健康的承诺未能实现。最终经调解,店家同意退还李女士1300元,李女士表示同意。
消费提示:
本案提醒大家,在购买宠物前,要求卖家提供该宠物的疫苗本和检疫合格记录,全面了解宠物身体和疫苗接种情况。收到宠物后,要实时与卖家沟通反馈宠物身体和精神情况,按照卖家指示进行喂养照顾,同时保留与之相关的所有证据。
对于宠物商家而言,要诚信经营,在售卖时将宠物真实的健康状况告知消费者。要合法经营,如果故意售卖存在传染疾病风险的活体动物,则涉嫌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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