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伤人后的责任承担
随着人们生活多元化发展,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对于狗主人来说,既是一种精神寄托,又是一种日常陪伴。但随之而来的矛盾也日趋激烈。社会上发生多起狗伤人事件。 近日发生的2岁幼童遭烈犬撕咬受伤严重事件引发热议。针对饲养犬类致人伤亡的法律责任进行如下分析: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担责任情形如下:
一、采取安全措施动物(如套狗链、圈养)致人损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伤者所有损失。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如套狗链、圈养)致人损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伤者所有损失。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致人损伤,无论是否采取安全措施,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伤者所有损失。“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被遗弃的流浪犬致人损伤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伤者所有损失。“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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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2017)湘1121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行政责任:
对于违规养犬的,将面临着罚款、没收犬只等行政处罚。
所以,文明养犬,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你我他开始。
原标题:《又现狗咬人事件,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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